能源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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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泰能源集团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资产保险的管理,减少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的保险管理,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国能源有限公司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公司。
3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公司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保险业务的管理,并明确相关职责,定期考核,及时兑现奖惩。
保险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将以下职能分配给不同部门:
(一)承办所在公司资产的投保事宜;
(二)承办投保资产的报案、取证及理赔事宜;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4投保资产的范围、险种
4.1投保资产的范围
各公司的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资产应纳入保险资产的范围。
纳入保险范围的资产,一般应全部投保。
在征求保险顾问的建议后,对金额较小、不容易发生损毁的资产,可不进行投保。
4.1.1下列资产必须全部投保:
(一)现金;
(二)存货;
(三)单台原值超过10000元的设备。
4.1.2下列资产可以不投保:
(一)路面及水池、假山;
(二)墙体及厂内广告牌;
(三)沟道及地下管道、设施;
(四)绿化;
(五)设备基础、设备平台;
(六)水卫电气安装;
(七)零星工程;
(八)闲置资产;
(九)电脑、打印机等IT资产;
(十)单位原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
4.1.3投保资产的涵盖率不得低于90%:
(一)投保资产涵盖率=投保资产金额÷应投保资产金额
(二)应投保资产金额=投保基准日的现金余额+存货余额+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建工程估计金额—4.1.2可以不投保的资产。
4.2投保资产金额的确定
投保资产的金额应按账面原值确认。
在建工程等不能准确确定投保资产金额的资产,可根据合同或专业人员的估计金额确定。
根据合同确定投保金额,应由财务部、供应部、基建部等部门整理合同清单(见附件1);专业人员估计投保金额的应出具评估说明书(见附件2)。
专业人员应由公司财务、供应、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征求保险顾问的意见。
4.3投保的险种
4.3.1固定资产(不含车辆)、存货:
(一)财产一切险;
(二)财产一切险下的利润损失险;
(三)机器损坏险;
(四)机器损坏险下的利润损失险;
(五)公众责任险。
4.3.2车辆
(一)交强险(含车船使用税);
(二)车损险;
(三)第三者险;
(四)车上人员险;
(五)盗抢险;
(六)不计免赔率。
4.3.3现金应投保现金险。
4.3.4在建工程应投安装工程一切险。
5保险业务的管理
5.1投保时间
5.1.1新购置的车辆应自获得提车手续时办理投保。
再次投保的时间必须连续,严禁车辆脱保行驶。
5.1.2取得除车辆外的固定资产,对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的设备,或单位价值超过5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应于取得使用权的次月办理投保手续。
上述资产如果在下次保险到期时仍未过质量保证期的以及小于上述金额的固定资产,也可在上次资产保险到期时一并投保。
再次投保的时间必须连续,严禁资产脱保。
5.1.3在建工程应自开工之日其办理投保。
5.1.4本办法下发执行之日,凡没有办理现金保险的,应立即办理投保。
再次投保的时间必须连续,严禁现金脱保。
5.2投保程序
5.2.1资产保险承办部门整理所需投保资产清单,所有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全部办理投保。
5.2.2除车辆外需保险的资产,资产保险承办部门应与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商定投保资产的明细项,必要时征求保险顾问的意见,经总经理审批确定保险范围。
5.2.3与保险公司商定险种、费率及优惠等商务条款,必要时应征求保险顾问的意见。
本办法4.3规定的险种为必保险种,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险种。
5.2.4承办保险的部门应审核投保资产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投保金额是否足额,投保险种是否齐全,投保资产的涵盖率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应填写《保险业务审批表》(见附件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财务部上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集团总裁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一)未按本办法4.3规定的险种办理保险业务;
(二)、未按5.1规定的保险时间办理保险业务;
(三)低于本办法4.1.3规定的投保资产涵盖率。
5.2.5需要集团总裁审批的保险,承办公司财务部应将集团审批的《保险业务审批表》与合同正本复印件一起存放。
合同生效后,各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合同。
5.3保险合同变更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拆除、变卖处理及受益人变化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应填写《投保物变动通知单》(见附件4),经总经理审批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
车辆等资产因变卖、过户等原因需要处置时,应办理退保手续,申请退回保险费。
5.3保险合同变更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拆除、变卖处理及受益人变化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应填写《投保物变动通知单》(见附件4),经总经理审批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
车辆等资产因变卖、过户等原因需要处置时,应办理退保手续,申请退回保险费。
5.4 险情报告
5.4.1及时报案。
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应于投保物遭受损害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应在受到损害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抢救,确定财产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金额。
5.4.2申请公正。
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经总经理审批后及时申请公证机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5.5 索赔
5.5.1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确定的财产损失金额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损失报告”,立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如受损资产已提供质押、抵押或担保,还应通知其权利人。
收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财务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5.2如保险公司对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有异议,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应于接获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附有关资料报保险顾问处理,必要时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5.6受损投保资产的修理修复
发生需要修理、修复的车辆、设备等损毁险,应到指定且具有资质的厂家办理修理、修复,严禁私自或指派不具有资质的厂家。
5.7管理档案的整理与归集
保险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形成完成的控制记录。
序号
控制记录名称
填制部门
归档部门
格式
1
在建工程投保合同清单
合同承办部门
财务部
附件1
2
在建工程投保评估说明书
财务部
财务部
附件2
3
保险业务审批表
承办部门
财务部
附件3
4
保险合同(含保险费复印件)
保险公司
财务部
保险公司提供
5
投保物变更通知单
承办部门
财务部
附件4
6监督检查与考核
6.1监督检查
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各公司行政管理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察。
6.2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直接责任人1-2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一)未按规定的投保范围、投保险种办理投保,且未形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的保险时间办理保险且未形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且未形成损失的。
6.3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直接责任人2-5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并赔偿所造成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投保范围、投保险种办理投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的保险时间办理保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在保险业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7附则
7.1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修订、解释,由各公司财务部负责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2本办法自2009年7月1起起执行。
附件1:
在建工程投保合同清单
投保单位:
投保时间:
单位:
万元
序号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合作单位
合同金额
备注
合计
审批人: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2:
在建工程投保评估说明
投保单位:
评估时间:
评估投保金额依据及结论:
评估人员:
所在公司总经理意见:
附件3:
保险业务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序号
审核要点
审核情况及结论
审核人
1
投保资产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
投保金额是否足额
3
投保的险种是否齐全
4
投保的涵盖率是否符合要求
5
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保险承办部门意见:
所在公司总经理意见: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附件4:
投保物变动通知单
年月日
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单号
原投保金额
变动金额
原保险费
变动保险费
投保物变动的原因:
投保物变动明细表(可另附):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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