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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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常熟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高我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具有常熟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流浪儿童不受户籍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

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1.机构养育孤儿。

是指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养育的孤儿、弃婴(儿),包括在市儿童福利院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儿)和在市儿童福利院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儿)。

2.社会散居孤儿。

指由其亲属或其他法人、自然人作为监护人,不在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孤儿。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主要包括:

1.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或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弃养的儿童;

3.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主要包括:

1.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包括艾滋病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病种)的儿童;

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主要包括:

1.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

2.患重大疾病儿童,病种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和其他属于我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政策范围内的病种,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

3.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

主要指低保家庭中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

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

对困境儿童按下列标准实施分类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

按照本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被临时剥夺监护权或者家庭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困境儿童按照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四)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根据自身和家庭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

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五)流浪儿童: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对符合条件的,提供临时救助。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1.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市儿童福利院按照有关弃婴(儿)捡拾、安置的规定执行,具体事务由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处理,报市民政局审批。

2.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村(社区)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提供我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3.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二)受理。

镇(街道)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

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评议小组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街道)。

镇(街道)应当将困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常熟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村(居)评议、公示等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市镇两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四)审批。

市民政局自收到镇(街道)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其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由市儿童福利院或市民政局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儿童福利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市儿童福利院;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镇(街道)于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方式足额发放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六)动态管理。

镇(街道)和市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

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解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其中符合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

四、保障措施

(一)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监护人家庭申请其他救助时,困境儿童享受的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

(三)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

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孤儿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困境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救助政策的,从其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五、工作机制

(一)强化资金保障。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困境儿童养育经费跟通原渠道,即:

机构养育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和动态价格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和动态价格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让城乡居民广泛深入了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三)完善档案管理。

镇(街道)应在已经建档立卡困境儿童名册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纸质档案。

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为困境儿童建立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

每季度完成一次辖区内困境儿童摸底核查工作,及时更新困境儿童基本信息。

要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审批、发放工作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强化部门协作。

市民政局应充分发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商、研究解决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深入落实。

市公安局应加大对困境儿童父母失踪(失联)查寻力度,接到困境儿童父母失踪(失联)的求助或报警,应当登记受理,并按照人员失踪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对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录入警务平台“走失人员”模块;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困境儿童父母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询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监护责任履行严重不当,及主观恶意的弃养行为,应对儿童监护人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人民法院对事关困境儿童父母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并减免困境儿童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费、公告费,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市民政局和镇(街道),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应从有利于困境儿童的生活、安全、情感、教育和成长等方面出发,为困境儿童提供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支持和帮助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等提起宣告困境儿童父母失踪、死亡等民事诉讼;依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困境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优先受理与困境儿童权益相关的,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积极组织律师开展调查取证、诉讼代理工作,全力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困境儿童父母正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即将刑满释放(解除隔离解毒)等信息,及时通告市民政局、镇(街道)及相关当事人。

(五)整合社会资源。

充分发挥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这一服务平台作用,承担本市困境儿童排查统计,困境儿童养育和生存状况巡查评估,政策咨询等工作,并为困境儿童提供康复、特教、养护等服务支持。

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独特作用,满足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力度,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提升全市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水平。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常熟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常熟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编号:

困境儿童情况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片粘贴处)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困境状况

困境类别

监护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与困境儿童关系

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监护人签名(盖章):

日期:

村(居)委会意见

 

村(居)委员会(盖章):

 

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签字):

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镇(街道)保存在档案内,一份由市民政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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