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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施工实际需要,确定将承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钻孔灌注桩施工交由乙方实施,乙方在全面接受本工程业主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遗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承诺的前提下,愿意实施上述施工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及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本项目共有根钻孔灌注桩(根据施工图纸分各种直径、部位描述),暂定乙方承担根钻孔灌注桩施工(应当明确具体桩径与类型,所处具体位置段落等信息)。

施工中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进展等对乙方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4、工作内容: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钻孔灌注桩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组织相关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完成钻孔灌注桩成桩,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成孔:

陆上桩基钢护筒的制安、埋设、拆除、周转使用;安、拆泥浆循环系统并造浆;准备钻具,装、拆、移钻架及钻机,安拆钻杆及钻头;钻进、压泥浆、浮渣、清理泥浆池沉渣,排放泥浆至指定位置(工地外运由甲方负责实施);清孔、二次清孔、护壁检查、量孔深;按规范要求做好钻孔进尺原始记录及相关原始资料;

(2)钢筋笼安装:

甲方负责提供合格的钢筋笼至钻孔施工作业点,由乙方完成现场卸车、堆存、转运、起吊、接长(需明确具体接长方式)、下放、安装定位、声测管通孔、封堵,钢筋笼内衬钢筋及工具笼的回收、装车等后续工作。

(3)砼浇筑:

安、拆导管及漏斗,浇筑砼。

甲方负责提供合格的砼至施工桩位,由乙方完成料斗的现场安拆,导管水密试验、接导管、砼放料、拆导管、风险处理、接拆泵管、拖泵及泵管清洗、转移等后续工作。

(4)桩头掏渣:

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桩头砼掏渣、掏渣完成后桩头砼标高控制在设计桩顶标高以上40cm。

如超过设计桩顶标高40cm以上,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桩基检测配合:

按照甲方要求配备人员配合桩基检测工作及与检测单位的沟通工作;检测单位由甲方指定,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非甲方原因造成桩基检测无法达到I类桩,或因声测管堵塞等乙方原因造成额外的补救费用(不限于应变检测费、砼取芯费用等)或措施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6)其他工作:

满足施工要求的相关设备、人员、材料的组织,调遣、更换;施工用电的线路搭接、安全使用;钻机的维修、保养;施工区域内的清洁、清理、安全标识标牌的安装、维护、拆除、退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的实施;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作等。

(7)甲方现场要求乙方完成的其它临时工作。

第二条工程数量及合同金额

1、工程数量,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计量与结算以乙方实际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且总量不得超出监理、业主签认的总量,施工时实际工程量的增减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本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其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具体费用组成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为最终结算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3、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费,施工调遣费,人工费(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安全健康、节假日加班加点费等),除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费,除甲供机械设备外的其他所有机械设备及工具使用费,水电费,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及保险,自检,相关试验检测配合,缺陷修复,因工艺流程、施工进度安排(包括业主或甲方计划调整)或客观因素(含不可抗力等)造成的人工、机械设备降效与停置费,管理费,利润,工程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各种税费及规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综合包干价格,不仅包含为完成清单所列项目内容的全部费用,同时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均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之中;还包含未明列出的一切与完成该项工作相关必要的工艺和措施费用及风险,乙方对此均充分认可。

施工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变化,人工、材料及燃油料涨价、设备租金上涨(如有)、各类原因引起的工期调整、工程数量增减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对工程进度和财产的影响等均不得调整本综合单价。

5、安全施工措施费,按乙方实际投入,凭发票或专项结算经甲方审核后在总额范围内控制使用(按工程进度同比例计量支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甲方将不予计量支付。

乙方未及时足额投入的,甲方有权代为实施,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上述措施费中扣除。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本合同工期为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工日期为暂定,具体开工日期甲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其中节点工期为:

2、合同期间,甲方将施工进度计划下达给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的总体进度及节点工期计划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如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增加人员设备投入,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投入,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从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执行情况,甲方有权调增或调减乙方合同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工程数量的调整均不影响合同综合单价,甲方也不会对乙方另行额外费用补偿。

4、乙方理解,工程施工存在不确定性,各工序的搭接和交叉或其它施工干扰必然存在,赶工或间歇性停工等情况在所难免,因此甲方出于施工管理需要有权发出阶段工期调整指令,乙方应接受并理解为甲方的指令符合合同规定,同时乙方不得因上述情况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贴或者索赔要求。

第四条工程质量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监理指令及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等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地方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要求和业主要求。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和业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虽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但仍不免除乙方对整个合同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及质量终身责任制。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未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研究做出处理方案前,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规范组织施工,并进行自检,一次清孔及二次清孔后的桩底沉渣厚度、泥浆指标均应满足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按甲方技术交底要求做好原始记录,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理。

6、施工中均不得搅动桩底、桩侧的基岩和土层,相邻两孔不得同时钻孔,以免搅动孔壁造成穿孔或断桩。

7、乙方对本工程质量承担的缺陷责任期为月,缺陷责任期自本工程完工且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8、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内业资料均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规范完成。

9、钻孔灌注桩成孔井壁检测采用测壁仪测孔,每根桩测试费元。

如检测不合格则测试费由乙方承担,合格则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人员、材料和设备

(一)人员:

1、乙方应针对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期、节点目标,配备足够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并将现场人员名单与上岗证件交甲方审核并留存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交合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可详细列出需配备的各类人员要求)

2、乙方所有现场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质量交底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材料

1、本工程甲供材料为:

钢筋笼与声测管半成品及对应的连接接头(按实际连接方式填写)、混凝土。

2、乙方每次使用甲供材料必须提前7天将材料供应计划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后,结合工程实际,甲方将按计划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

3、各项甲供材料实行限额领料。

甲方鼓励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降低损耗,在损耗范围内节余部分,甲方将根据节余的价值,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清楚,建议控制在损耗内结余材料费的30%以内);由于乙方原因超额使用材料的,超耗材料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并在当期进度款支付中扣回(材料单价按本合同规定价格计算)。

4、甲供材料损耗率规定如下(核算基数均为图纸理论用量):

钢筋笼半成品及机械连接接头、内衬钢筋及工具笼、声测管及连接接头损耗率均为0;混凝土损耗区分不同工艺等情形按图纸理论用量考虑8-15%的扩孔充盈系数(应当区分不同成孔工艺、水上与陆上施工等分别写明对应充盈系数)。

5、由于乙方原因超额使用甲供材料,其超额部分按钢筋笼半成品元/t,连接接头(按实际连接形式填写)元/个,声测管元/t,声测管连接接头元/个,混凝土元/m3计算,由乙方承担费用并从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回。

不能再继续利用的废材,由甲方收回处理,所有权归甲方。

乙方使用永久工程材料少于图纸理论量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罚乙方。

6、乙方自备材料为:

除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陆上周转用钢护筒、制浆用膨润土(或粘土)及外加剂、氧气、乙炔、焊条,钢筋制安用扎丝、覆盖钢筋笼等施工材料的蓬布、钢丝绳及卡具、照明灯具灯管及配线、移动电闸箱、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雨衣、手套、防暑降温用品等)等。

7、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才能用于本工程施工。

甲方认为乙方采购的材料需要检验时,应允许复检,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格材料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调离施工现场,不得使用。

8、合同规定的甲供材以外的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凡乙方委托甲方采购的,甲方另收取2.5%采保费,随代购材料费一并从应支付乙方进度款中扣回。

9、本工程开工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领调人员清单一份,并注明以上人员签字乙方均无条件认可,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三)设备

1、甲方提供的设备:

(一般水上钻孔施工,钻机转运、起吊就位等所需设备由甲方提供;陆上钻孔施工,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方便施工、节约成本为前提约定由哪方提供;对旋挖钻施工所需配套的吊车、挖机、装载机原则上由乙方提供。

2、乙方投入台钻机及相应的配套设备进场施工,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见合同附件二《主要机械设备配置表》(应写明钻机及其他主要配套设备数量、类型、规格型号、到场时间等),上述设备需在约定时间内到场并在5日内具备正式开钻施工能力。

如所投入钻机设备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更高性能钻机或增加钻机数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配备砼浇筑用导管、料斗套,导管直径在270mm以上,单套导管至少保证m以上,并提前做好导管气密性试验。

4、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性能完好、满足施工要求,机械设备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证照齐全有效,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农民工用工及工资管理

1、乙方必须建立聘用人员动态记录表,按月统计聘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进退场时间并及时报甲方备案。

2、乙方必须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考勤表,月未将有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用工考勤表复印件报甲方备查。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如实记录支付对象、时间、支付数额、签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月未将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报甲方备查。

4、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

5、乙方向甲方报备的聘用人员动态记录、用工考勤、工资发放表等只是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履行对乙方的监督义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第七条变更

1、乙方提出变更时,由乙方提出变更理由、内容及工程数量,报甲方审核并上报业主批准后方能实施。

2、业主和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承担的工程提出设计变更,乙方必须执行。

3、对获经批准的变更,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单价的,执行该单价,对没有适用单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调整规定的所有变更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变更或新增工程累计增加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均需报经甲方上级单位合同、审计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第八条计量支付及结算

(一)工程计量:

1、工程量计算规则:

乙方实际完成(以单根灌注桩全部工作完成为原则)并经业主、监理、桩基检测单位、甲方检验符合本工程质量目标的灌注桩,按以下规则进行计量。

(1)钻孔灌注桩成孔:

区分不同直径、水上、陆上分类(不分地质情况)按延米进行计量:

a.如实际泥面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则以钻孔时实际泥面标高至经业主、监理、甲方共同确认的终孔孔底标高之间的垂直高度以延米计量;b.如实际泥面标高高于设计桩顶标高,则以设计桩顶标高至经业主、监理、甲方共同确认的终孔孔底标高之间的垂直高度以延米计量。

(2)钢筋笼(包括声测管)安装:

按设计图理论重量并经甲方认可的数量以t计量,内衬钢筋、工具笼、连接套筒、声测管接头等均不予计量。

(3)桩基砼浇筑:

按经业主、监理、甲方认可的设计桩长、设计桩径计算砼理论方量进行计量,因扩孔、护筒等原因增加的方量以及桩头砼均不予计量。

2、每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申报当期已完工程量,经甲方工区、工程、质检等部门会签,项目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审核、确认后形成本期已完成《工程量签认单》。

3、经检测单位检测确认为非I类桩的桩基,甲方将拒绝对该类桩基进行计量支付,乙方必须进行返工或采用其他技术处理措施,同时甲方将视情节轻重按甲方损失金额的1~3倍处罚乙方。

(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4、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期已完工程量申报资料后28天内,完成当期可计价工程量的复核,并按经复核的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本合同清单单价编制本期《分包合同中间计量证书》,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项目经理审批,确认本期计量金额。

对资料不全的乙方应及时补齐,否则将暂不纳入当期计量。

5、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双方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完工结算手续并签署完工结算协议。

(二)价款支付

1、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乙方应投入足够的资金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2、乙方办理完毕当期中间计量证书后,甲方为其出具当期部门经济往来会签单空表,交乙方与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会签手续,甲方在28日内按双方确认的当期中间计量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扣除会签单明确的扣款金额及其他相应代垫代付款后编制当期分包合同中间支付证书,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项目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门付款。

3、本合同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未支付部分为甲方扣留的保留金,其中质量保证金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为%(剩余部分为何种保证金及如何返还应当注明)。

4、如业主未按时或未足额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可相应调整对乙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

5、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在本项目外部债务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扣除甲方代垫代付费用后无息返还)。

6、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双方办理完毕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扣除甲方垫付代付费用)。

7、甲方对乙方的支付方式为:

支票、电汇或以“某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每次收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在甲方指定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应合规税务发票。

8、为确保本合同专款专用,甲方有权对支付乙方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乙方的每笔资金支付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9、乙方确认的本合同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账户名为,开户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第九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整个工程施工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2、指派为现场施工联系及负责人。

3、提供给乙方桩基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各一套,并组织对乙方进行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和与工程施工相关事宜的交底。

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姓名、年龄、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工种、特殊工种操作证及技术等级进行检查。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清退由乙方派遣的但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被撤换清退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回到本项目工作。

6、负责工程测量定位及钻机就位后的复测,提供施工场地、便道、便桥。

7、负责提供施工用电接口(距桩位最远不超过200米布置一个二级配电柜),乙方自行接表接线有偿使用,电费按元/度扣除,数量以电表和分摊损耗合计数量计算,将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同步扣除电费。

(如采取乙方自发电,应明确发电机规格及配备数量)

8、做好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生产调度安排等各项管理工作,及同设计、监理、业主等方面的协调。

9、负责无偿提供水上施工栈桥、钻孔平台,交通船,水上施工船舶和起重配合施工。

水中钢护筒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陆上钢护筒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0、监督乙方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生产等工作,并有权动用乙方各项保证金处理上述事宜。

11、负责对现场废浆及钻渣集中外运处理,乙方应将废浆及钻渣清理堆存至钻孔位100米范围内甲方指定位置并负责现场装车。

12、甲方统一投保施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伤亡每人赔偿万元,伤害每人赔偿万元,乙方据实分摊保费。

如乙方认为上述保险额度有限、不能完全转移风险的,可自行另外增加投保额度。

当发生保险赔偿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满足保险公司要求、内容真实合法齐全的相关理赔资料提交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工作,但免赔及超出保险赔偿额度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实施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遵守甲方及业主的相关规章制度。

2、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3天内,按甲方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到位开展工作。

自行解决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生活临时设施,并承担其费用,临时驻地方案应报甲方批准。

3、指定(身份证:

)为现场施工联系及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需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未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4、乙方进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调度、安排,如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更换人员,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5、乙方应接受本工程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驻现场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尊重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但不得直接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发生业务关系。

6、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清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施工,若达不到业主和有关部门文明施工和环保要求,乙方承担所有处罚费用。

7、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采购物资、材料、设备等对外经济活动。

8、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当地的民风民俗,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与甲方的其他单位在同一工作面混合作业时,应互相谅解,协调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碍干扰。

10、施工期间,当地所需乙方办理的手续(含暂住证等)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费用乙方自理。

11、积极参与甲方召开、组织和安排的各类活动、会议,配合甲方迎接各级领导检查评比工作,并承担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检查评比而发生的配合工作及有关费用。

12、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环保的原则。

严格按安全环保管理协议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配备专职安全员名负责全过程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并将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安全证书报至甲方存档,工程完工后退还),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13、乙方施工人员的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购买并承担费用,乙方购买的劳保用具及安全用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提供正式发票给甲方。

安全帽和工作服由甲方统一购置,乙方按实际领用数量承担费用。

14、乙方应约束其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出现违规情况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5、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16、认真组织、配合甲方搞好作业人员的技能和岗前培训。

第十条履约担保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合同总价10%经甲方认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应从乙方对公帐户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全部完成,经业主、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止。

履约担保在双方办理完毕完工结算后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有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分包施工任务、管理不善经甲方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观,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自行中途退场,私自再分包、转包等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并解除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履约担保不足以冲抵损失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剩余缺口款项,如仍不能全额冲抵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的关键人员和设备须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要求按时进场,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人员为元/人.天,设备为元/台.天)。

2、施工过程中,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需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未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元/人.天。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元/天或合同总额的%收取拖期损失偿金。

限额为合同总额的%(建议5%)。

4、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让或再分包,否则视乙方为违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将乙方及其分包商、转包商清退出场,没收乙方履约担保,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作为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工程出现严重不合格品或者50万元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甲方除责令乙方停工返修(整改)外,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0元-50000元/次的罚款;出现5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担保并收回全部剩余工程,并限期乙方在3天内退场,由甲方另行安排队伍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发生打架斗殴、违法乱纪等事件给甲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10000元以上罚款。

7、乙方不按甲方、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给甲方造成通报或曝光影响的,乙方除迅速整改外,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8、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试验,如不合格,乙方必须更换,并承担经济责任,且每次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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