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用房租赁合同2017(全面详尽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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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合同各方:

出租方(甲方):

【●】

承租方(乙方):

【●】

鉴于:

(1)甲方对坐落在【●】的租赁物的整体建筑物(以下简称“租赁物”)拥有有效之出租权;

(2)乙方同意现状承租上述租赁物作为【●】使用,甲方同意将租赁物按现状出租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情况

1.1租赁物现状如下:

1.1.1坐落:

租赁物位于【●】。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租赁物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详见附件2)[权利人:

【●】,证书编号:

【●】]。

1.1.2租赁物建筑面积合计为【●】平方米,土地面积合计为【●】平方米。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不含其他装修、装饰、悬挂物等(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临时搭建、装修、装饰、悬挂等。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的任何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装修、装饰、悬挂物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承租方承诺对其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合法使用、做好检查、维护、消防、用电、治安、环保、易燃易爆防范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自行支付物业管理等费用)。

若权证记载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以双方确定的实际面积为准。

1.2甲方同意将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租赁物。

1.3乙方在此确认,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租赁物所在建筑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无须就租赁物所在建筑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的租赁物路名变更等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1.4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5该租赁物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标准及需特别约定的有关事宜,分别在本合同附件4《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现有证照、资料》(如有)、附件6《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下称“交付确认书”)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租赁物仅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2.3乙方保证在该房屋内开展其业务前,已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若需)。

乙方必须确保上述证照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并符合相关规定。

2.4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堵塞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自动楼梯、电梯、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或堆放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

如有违反,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无需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2.5甲、乙双方为确保租赁物的安全使用,同意签订本合同附件5《出租场所安全生产经营协议书》、《承租单位安全承诺书》。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每年按【●】日计。

免租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等日期稍有变化不影响起租日、免租期的起止时间,对此双方均予以理解与同意。

3.2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第一期三(3)个月的租金(下称“第一期租金”)及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以下简称“合同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金足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前述款项后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及甲方时间安排发出《租赁物交接通知书》(联系地址为【●】,联系人为【●】,联系方式为【●】)。

3.2.1甲方将《租赁物交接通知书》发至上述联系地址即视为乙方收到,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予以配合。

3.2.2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以甲方书面形式发出《租赁物交接通知书》告知乙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的确切日期为准。

3.3乙方承诺在甲方发出的《租赁物交接通知书》所确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当日或之前与甲方共同前往租赁物现场进行验收并验收完成(若委托办理的,需办理公证委托书),届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外双方应签署交付确认书(附件6)。

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为租赁物正式交付之日,但为便于合同履行,双方均同意起租日仍以3.1条约定的期限为准。

3.3.1验收时乙方不得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外的任何理由拒绝验收或拒绝签署交付确认书。

3.3.2如乙方未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或之前至租赁物现场进行验收完毕或非甲方原因导致交付确认书未能签署的,即视为甲方已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即“视为交付”),甲方有权自3.1条约定的起租日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且房屋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后的期间是免租期,则免租期自起租日起算。

3.3.3如果乙方在《租赁物交接通知书》所确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起三十(30)日内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3.3.4除视为交付外,交付确认书作为依照合同约定完全交房依据。

交付确认书的签署视为租赁物、其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复印件)已完全移交,即甲方已完成了房屋交付及所有相关义务。

3.3.5在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房屋交付时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期租金、合同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金等)前,甲方无义务将租赁物交付乙方。

但若出现乙方因故未能付清所有应付费用而甲方已交付了房屋或视为交付的特殊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所有相关费用。

3.4双方均知晓,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免租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于此期间因乙方施工发生的实际水、电、煤气、垃圾清运及物业管理费用等以及其它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4.1本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均以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为准。

3.4.2如本合同非因甲方原因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考虑到甲方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费用、另行租赁费用),乙方同意承担免租期内的租金,租金按免租期按第一期租金的月租金的三(3)倍的标准计算。

3.5乙方需继续承租租赁物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六十(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及拟续租的条件,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拟续租条件的则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乙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就续租条件协商一致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5.1若甲方对第三方提出租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即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面积、经营业态与经营理念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续租权。

3.5.2但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未书面表示完全同意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租赁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回复、附条件回复、提出新的条件)则乙方不再享有优先续租权。

若甲方在期满后不再对外出租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1第一期租金的计算方式为:

按【●】面积为人民币【●】元/㎡/日,第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4.2租赁期内各年份租金一览表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由甲乙双方确认盖章,该表具体详见8:

租金支付计划明细表。

4.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该租赁物第一期租金、合同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金,其余各月租金【●】支付一次,租赁费用采取先付后租的方式进行。

4.4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期租金、合同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金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A)第一期租金的月租金小于10万元的,按照“付三押五”计人民币【●】元标准支付(即支付三个月租金,再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及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安全风险金)。

(B)第一期租金的月租金大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按照“付三押三”计人民币【●】元标准支付(即支付三个月租金,再支付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安全风险金)。

甲方收到合同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4.5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它权利且乙方将租赁物按约定返还甲方的前提下,甲方于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结清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所有款项且交还租赁物后(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迁出租赁物手续等)的三十(30)日内,凭收据凭证将履约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扣收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4.6租金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7。

五、附属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约定

5.1甲方承诺租赁物的公共设备设施能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之用。

乙方应负责保持以上设备设施出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5.2租赁物的招牌位置及广告位置,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乙方方可使用,且仅限乙方自行使用。

乙方应对广告牌等自行进行设计、报批、制作、安装、维护、检查、投保和承担一切费用,确保合法使用并承担法律责任。

如甲方因此被追诉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5.2.1乙方应保证招牌及广告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广告安装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钢结构施工标准为依据,广告结构安装应当牢固,抗风力应达到8级以上。

5.2.2乙方的广告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向政府职能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5.2.3因广告牌脱落、损坏等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物业管理

该房屋物业已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则乙方在此确认:

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若发生变更的以书面变更为准)均无异议;乙方承诺与【●】物业管理公司(若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准)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协议;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水平不影响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等费用。

七、税收及费用

7.1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任何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事业费等。

7.2因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如印花税、登记费等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7.3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电、水、电话、燃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4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与乙方经营相关的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房屋维修责任

8.1甲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租赁物的建筑主体结构部分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如租赁期限内建筑主体结构因甲方原因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三十(30)日内进行维修;甲方不予维修的,乙方可视实际需要在送达通知后的三十(30)日后自行维修,但应在自行维修前书面告知甲方,维修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除本条规定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外,其他包括乙方自行装修的部分等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

8.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3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养护时,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避免对乙方使用租赁物造成影响。

乙方阻挠甲方检查、养护或维修保养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房屋的装饰装修

9.1经甲方及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对租赁物的内外部进行装修。

装修方案应书面告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并征得书面确认,确认后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9.1.1如装修可能危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必须同时征得甲方、物业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

乙方在该出租场所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修建、装修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对此甲方不仅不予补偿还有权要求按照12.3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9.1.2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改变本协议项下所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擅自改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其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按本合同12.3条款执行。

9.1.3乙方的装修必须遵循物业公司关于装修的规定、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并办理备案手续。

9.1.4乙方办理消防、环保、工商等相关营业手续时,甲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9.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正常经营后,甲方确需对出租房屋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2关于装修图纸设计:

为保证乙方对租赁物建筑装饰装修工作顺利进行,乙方须依法聘请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院(或其他专业机构)开展图纸设计,且向甲方提供租赁范围内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等专业竣工图,并向甲方提供改建、扩建、拆除等情况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各一套备案。

乙方应在工程改造竣工后十日内将本条款约定的上述各类改建图纸及其他资料一套交甲方存档。

9.3关于施工:

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的,则乙方必须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批审核通过。

9.3.1乙方应事先将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安全协议、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行业操作证、施工负责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装修、改建方案等材料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向甲方提供图纸和资料备案留档。

9.3.2乙方施工、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9.3.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因素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事故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9.3.4乙方必须遵守上海市的消防安全条例、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并在现场全面接受甲方、监理及消防局、供电局等政府单位之监督,如违反有关部门之规定,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9.3.5乙方须对本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成品物料及半成品物料须提供足够安全的保护设施,以便安全顺利地完成本工程。

如乙方保护设施或措施不善,由乙方承担责任。

9.3.6乙方应自觉遵守现行的建筑物装修、改建的有关法律规定。

对因乙方超标排放污水、烟尘、噪音等而引起的罚款,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若因此在乙方装修、改建和经营时,涉及与周边居民或相邻各方投诉矛盾的,则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有关纠纷和协调周边关系。

9.4关于添置设施设备:

租赁期间,乙方在保证租赁物安全且不违反本合同及租赁用途的前提下可自行添置设备设施,费用和维保责任由乙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

9.5关于遵守法律: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现行法律,对因其违背法律而导致各类赔偿、处罚等费用,不论其性质如何,乙方或其派遣人员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负责。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0.1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十(10)日内返还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并完成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注册地迁出租赁物手续(以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但甲、乙双方就续租事宜签订合同除外。

若乙方逾期返还或未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的,则甲方有权按照与终止日最近一期(该“最近一期”是指若自然终止的为自然终止日前的一期租金,若提前终止的为提前终止日的当期租金)租金标准的双倍计算要求乙方支付房屋使用费。

10.2乙方返还租赁物应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

同时甲方有权选择:

(1)租赁期内乙方所做的装修无需复原且归甲方无偿所有(即甲方无需对乙方任何补偿),返还时,租赁物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乙方应付费用;

(2)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有)由乙方承担。

乙方装修所添置的可以分离的设施、设备和器具等不得损坏租赁物结构及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

10.3租赁物的返还必须经由甲方经办人员(持有甲方书面委托书)、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持有乙方书面委托书)签字确认《房屋交接确认书》后才视为房屋交接完毕。

交房后,如租赁物内尚有乙方未撤走的财物或添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或其他装修物即为废弃物任由甲方处置,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而有权任意处分。

10.4在租赁期内,如本合同未因本合同之规定事由被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房屋,致使该房屋被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同意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房屋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本合同约定发生的占用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维修费、恢复原状费用、律师费)。

10.5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按约定向甲方交还该租赁物的,则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10.1条向乙方双倍收取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十(10)日后自行开启该租赁物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租赁物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租赁物,并将该租赁物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

对于乙方遗留在该租赁物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

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十一、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

11.1甲乙双方承诺不因自身原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1.2甲方承诺不因与第三方的纠纷(除乙方已知道的租赁物中存续的租赁关系或甲方提前告知情况除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乙方承诺不因自己引起的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产生的租赁物使用障碍,而停付或少付租赁费用。

11.3租赁区域外甲方提供的消防系统、变压器、或其它公共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达到报废年限或实际无法正常使用或需要大修、更换的,或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改造或更新或增设新的设备设施的,除另有约定外,则甲方应负责予以实施并承担费用,型号、规格、性能等应不低于原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

11.4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租赁物。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部分转租的(业态规划需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备并经过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应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对上述转租事项中的关联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1.5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租赁物的,乙方予以同意。

但甲方同意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告知抵押权人本租赁合同内容。

11.6在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处置租赁物,或因资不抵债、银行抵押或质押、司法拍卖等情形租赁物被处置的,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7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在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下,乙方可将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至其在该租赁物处成立的子公司,届时各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否则乙方不得进行任何转让或变更、转租或变相转租(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合营、承包)行为。

11.8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我国现行的消防、用电、环保、治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并切实做好相关的维护保养工作,凡因乙方的过错发生消防、用电、治安、环保等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其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房屋开发动迁、市政规划动迁等情况,乙方须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终止合同并及时搬迁。

对乙方出资装潢残值、搬迁、员工安置等(若有),甲方无任何补偿义务。

但若依照法律规定动迁公司同意向乙方进行补偿的,由乙方与动迁公司另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十二、合同的提前终止

1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12.2由于地震、水灾、台风、或者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损毁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建由甲方提供的租赁物。

在租赁物的修复期间,乙方免交受影响部分的租金,待租赁物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

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甲方认为租赁物修复无条件或价值,或因此致使租赁物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在此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终止日最近一期(该“最近一期”是指若自然终止的为自然终止日前的一期租金,若提前终止的为提前终止日的当期租金,下同)六(6)个月租金,乙方出资的装修装饰物及添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还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其他损失:

12.3.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十五(15)日以上,经甲方催告后十(10)日内仍未付款的;

12.3.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经甲方发出通知后十(10)日内仍未改正的;

12.3.3乙方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的;

12.3.4乙方(包括乙方的转租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

12.3.5乙方违反消防、用电、环保、治安等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对甲方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

12.3.6乙方违反本合同或附件中乙方必须遵守或履行的条款、义务及其它规定,并在甲方发出通知后十五日内未予纠正的;

12.3.7乙方申请歇业、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的;

12.3.8任何人士向法院申请对乙方进行破产清算且法院受理该等申请的;

12.3.9根据本合同约定其他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十(10)日内迁离并交回租赁物,租金照实结算;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终止日最近一期租赁物六(6)个月租金、没收履约保证金且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乙方通知后六十(60)日内甲方未予纠正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终止日最近一期六(6)个月租金,支付乙方出资添置的包括装修改造、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经折旧后的价值,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其他损失:

12.4.1甲方出租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改建后所提供的公共设施、设备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且该等情形持续十(10)日以上或使乙方的合同规定的主要权益受到实质性重大损害;

12.4.2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根据本合同其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行使解除权的。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

(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13.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每逾期一

(1)日,按应付费用千分之一(1‰)支付违约金。

13.2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外,任何单方终止本合同的行为皆视为违约。

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因一方违约守约方提前终止合同,则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2.3条及12.4条的约定向违约方追索。

如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守约方仍有权另行追索。

13.3如果守约方依法可解除本合同而未解除的,守约方可以延迟履行本合同的所有合同义务,直至对方的违约事实消除。

13.4因房屋损坏而造成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房屋损坏的原因,由过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保密

14.1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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