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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制度

目录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3

2、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4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5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6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7

6、计量管理制度 8

8、市场交易统计制度 9

9、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制度 10

10、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1

11、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销售制度 12

12、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3

1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

1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5

15、卫生保洁责任书 16

16、卫生公约 17

17、活鸡交易管理制度 18

18、活禽交易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9

19、禽类宰杀待客加工制度 20

20、活禽销售服务公约 21

2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

22、消防设施保养维护管理制度 23

23、消防安全规定 24

24、生猪产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25

2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电子板) 26-35

26、市场经营规则 36

27、信得过摊位评比制度 37

28、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规定 28

29、投诉须知 39

30、场长职责 40

31、管理员职责 41

32、内勤岗位职责 42

33、勤杂工岗位职责 43

34、收费员岗位职责 44

35、夜间值班员职责 45

36、市场工作制度 46

37、市场业务会制度 47

38、市场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48

39、市场管理人员纪律 49

40、市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50

40、市场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51

42、市场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及不称职的处理规定 52-54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

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

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食用农产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

4.市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办理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6.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卫生保洁责任措施。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检查场内经营的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进货许可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做到货、单相符,未经索证、验证不应销售。

经检查后的进货许可证明,应当在柜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和经营

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制订检测工作规程和制度。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进场交易收费标准。

4.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

话和地址。

5.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

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

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

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

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

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

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

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统计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

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做好基本资料登录统计记录。

商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下列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市场内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证、照。

对下列四类重要商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做好进货登记购销台帐。

肉类:

凭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复印件,“肉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场“肉类产品确认单”或“IC卡”上市交易,或肉类批发市场商品交易确认单,建立进货来源台帐,做到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豆制品:

凭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市豆制品行业协会印制的豆制品送货单或货源凭证,建立台帐。

活禽:

只准在定点市场内销售活鸡。

凭活鸡检疫证明、货源凭证(或非疫区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道口检疫章,建立台帐。

同时,对从批发市场进货的,要确认供货商是否属于定点批发市场,要凭《商品交易确认单》,《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建立台帐。

粮食及制品:

凭批发市场或供货商销货发票、合同、相关凭证,建立台帐。

二、经营者应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不得销售。

三、经营者应将销货情况认真登记,一但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要按照销售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四、涉及食品经营的应取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购销台帐或者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逐级追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为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下列食品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

一、食品销售者购入的食品,应索取、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及有效检验合格证明,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凭证、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销售者从种植、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市场内涉及的所有食品必须执行索证索票规定;其中熟食、半成品、禽类产品、调味品、南北干货、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以及直接入口的食品(含裸装和定型包装食品)。

市场内涉及经营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以及进出口产品必须执行索证索票规定。

三、经营的产品、食品应附有标签,注明规格、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合格证明、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出具销售发票或市场成交凭证等购物凭证。

四、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作出醒目提示。

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进行清理、登记。

商品交易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销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内产品、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并遵守下列产品销售制度:

一、市场内经营者必须在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照后方可入场经营,市场内经营者对购入的产品、食品,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证、照。

二、场内经营户自觉遵守市场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制度,杜绝销售不符合产品,同时主动维护市场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市场环境卫生。

三、经营者应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台帐。

销售自制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四、销售者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供货者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者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做好记录;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做好记录。

六、妥善保管《台帐》和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二年以上,做到不污损、不转借。

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能按照台帐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和逐级追溯法律责任。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

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

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

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三、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场内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四、按照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处理和报告工作。

五、设立食品安全告示栏,公布食品安全检查抽检结果。

六、按规定建立建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七、督促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集贸市场内外环境清洁。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改善场容场貌,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和文明场所,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制订(卫生公约),市场与经营者签订卫生保洁责任书。

二、自觉遵守“七不规范”、讲卫生、讲公德、不乱堆、乱放、乱扔、乱倒、不随地吐痰、不乱停车辆。

三、摊内、门面保持卫生整洁、陈列商品摆放整齐有序与干净、并不得着地堆放食品。

四、固定摊位有清洁桶,做到垃圾袋装化、落实除害灭病、防鼠灭蝇专用设备措施、蝇屎蛛网及时清除。

五、每天收摊时,自觉清扫摊位区域垃圾、并按规定垃圾入桶。

六、市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或桶。

配备专(兼)职清洁员,每天二次大扫。

每周一次大扫除,平时勤保洁。

七、自觉维护场容场貌和消防用电安全。

做到场内不吸烟、不乱设、乱挂、乱拉、乱贴、乱涂、乱披、乱搭等现象。

八、开展卫生评比活动,表扬和奖励卫生工作积极分子,批评和惩处卫生工作极差摊位。

卫生保洁责任书

为了贯彻《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高集市卫生水平,争创干净、整齐、文明的经营场所,本人自愿与市场签订本责任书并保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洁区范围:

经营者使用的摊位和前至通道中间,后、左、右至相邻摊位的分界线,下从地面上至顶面的整个区域并包括区域内的墙和窗户在内。

二、保洁标准:

1、出售商品做到上柜上架,摆放整齐,活的商品入池进笼。

2、保洁区内不乱堆乱放商品杂物,不乱拉、乱搭、乱挂;不在摊位外堆物设摊。

3、保洁区内无垃圾、无痰迹、无积水、无蛛网。

4、及时清除腐败变质商品,废物垃圾入箱,污水入沟。

5、劝阻他人及顾客不污染自己的保洁区,自己也不污染他人的保洁区。

6、离场前整理好自己的商品,并清除摊、架及存放商品容器的污垢。

7、做到见蝇就灭,见害虫就除。

8、做到垃圾袋装化,常备一袋、一拍。

三、本人如违反上述保证条款,愿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卫生公约

一、坚决贯彻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卫生条例。

二、保持市场环境整洁,遵守卫生管理秩序。

三、认真做好清扫工作,见脏就扫见堵就疏。

四、保持上下水道畅通,及时清除积水污垢。

五、做好摊位四周保洁,垃圾入袋污物入桶。

六、做好“一摊一袋一拍",努力降低苍蝇密度。

七、设立密封型垃圾箱,实行垃圾的袋装化。

八、实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到位落实到人。

九、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杂物。

十、落实卫生保洁力量,维护市场场容场貌。

活鸡交易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持各项有效证照进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诚信服务,文明经营。

二、活鸡进场须持有效的检疫证明,经市场登记并建立台帐后才能销售,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鸡进入市场销售。

三、活鸡经营者进入摊位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并戴好围裙。

四、活鸡经营者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准给活鸡塞月屯、哄抬价格,不准调包,强买强卖,以次充好,违反者将清退出场。

五、活鸡销售、宰杀后,鸡毛、内脏等废弃物集中作无害化处理。

每日销售结束做好鸡笼、宰杀场地、隔离池设备的清洗消毒等卫生工作。

六、活鸡摊位必须执行每月休市2天的制度,对销售和宰杀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七、活鸡销售中,如有短斤少两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缺一补一、赔一处理或由市场先行赔偿再向经营者追偿。

活禽交易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持有各项有效证照进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

二、经营者必须从有资质的批发市场进货,须有检疫证明、检疫数量必须与进货数相等,证明交市场管理者备案,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鸡进入市场销售。

三、活鸡在交易、销售过程中发现病态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市或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并将病鸡隔离。

四、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每天用台帐形式,做好进货及销售记录,证明进货单位、检疫证号、日期、数量(有货数量)等要求,记录须保存一年。

五、销售区每月2天休市,全面进行消毒处理,每次做好记录。

六、鸡笼、宰杀场地和隔离池、设备每天消毒。

清洗,销售区内始终保持无鸡粪便。

七、每日交易前、交易后都要对销售加工区进行消毒。

八、销售人员须经动物防疫和食品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

九、销售人员无患病,应配备工作服和工作鞋。

禽类宰杀代客加工制度

一、宰杀加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了解鸡的一般食用卫生知识。

(须进行专业培训)

二、加工时须穿白色工作服、放水围裙、工作套鞋。

三、进出加工区须主动进行消毒。

四、宰杀前应在鸡腿处挂上标牌,标牌必须在消毒后方可使用。

五、宰杀加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汇报,杜绝隐患。

六、宰杀应当按要求放血、脱毛,去内脏,修整胴体,修割溃疡囊肿,出血点等。

摘除胸腺、甲状旁腺及残留气管。

七、宰杀后的胴体和可食用内脏,应当清水冲洗干净,装入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中,分发给顾客。

八、宰杀加工区内,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

九、每日工作前、工作后都要对容器、用具、设施进行消毒。

十、废弃物必须分别集中盛放,按无害化要求处理。

每月必须休市2天。

活禽销售服务公约

严格检疫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坚持买卖公平、保证秤准量足推进诚实守信、提高服务水平依法加强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实行先行赔偿、维护合法权益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卤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利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现有消防设施利用,确保突发事件使用的有效性,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要求,将我所及协管单位的消防器材的设施建立档案卡。

二、所有的消火栓做到每一年,重要的布点消火栓每半年出水一次,消火栓旁无障碍物。

消防龙头,消防水带不能移作它用。

三、二氧化碳灭火器放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并按规定及时更换失效灭火器。

四、电表箱电工要作经常性的对电路、电源检查,及时发现电线的老化,脱落。

五、每年请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和试验O

消防安全规定

为保障用户正常营业,保障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恶性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本市场营业的单位、个人未经本市场许可无权私自拉接电源或增加用电设施器具,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烙铁、取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二、根据市场现有用电和实际情况规定:

本市场根据需要提供光源、电源,根据摊位类别提供专摊光源插座、电子秤插座及冰柜插座。

三、有特殊情况需用电的,应向本市场申请,经同意后付费按挂分表。

四、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如下消防措施:

1、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2、爱护市场内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用和违章操作。

3、本市场建立以场长负责、治安员、管理员、行业组骨干组成的消防负责制,发现场内各种设备、器材有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本市场将没收用具,追究违约责任,政府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罚。

生猪产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障市场内生猪产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生猪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猪产品安全负

全面责任。

并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照后入场经营。

二、建立生猪产品安全管理组织,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

管理工作。

对购入的生猪产品,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证、照。

三、本单位负责人自觉遵守市场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制度,杜绝销

售不符合产品,同时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发现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按照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处理和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督促本单位

人员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集贸市场内外环境清洁。

五、妥善保管《台帐》和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二年以上,做到不污损、不转

借。

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能按照台帐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

食品和逐级追溯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文本供批发户、企业、超市参考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制定制度文本)

(一份由经营者张贴、留存,一份作许可登记存档)

为做好食品安全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本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人)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制度文本作为申领许可证材料报送工商部门登记,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三)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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