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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答: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两者的相同之处:

(1)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

(2)两者都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3)都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两者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

(3)有无法定期限的限制不同;

(4)提起的条件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不同;

(6)有无加刑的限制不同。

由上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上可以看出,该二程序既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定程序,不能混淆。

2、论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答:

(一)人民检察院的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了在第1条有与宪法第129条相同的规定外,在第5条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这些规定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人民检察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3、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这里规定的“执行刑罚活动”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刑事判决、裁定所确立的内容付诸实施。

如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判决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临场监督等;二是解决执行中涉及到的刑罚变更问题。

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决定不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裁定。

(三)实施该原则的意义

1、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前后一共有五个诉讼阶段,参加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有一定的职权。

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它们都能依法办事,使刑事诉讼协调有序地进行下去。

2、保障诉讼参与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诉讼参与人中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但他们往往要在司法机关指挥下进行诉讼,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诉讼,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3、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刑事诉讼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质量代表着国家法治建设水平。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事诉讼,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错案,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3、试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答:

(一)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因此,简易程序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犯罪事实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所审判的案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等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三)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及时、尽早结案,使人民法院将节约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重大或复杂案件的审判中去,既能提高审判效率,又能使审判力量的分配和使用趋于科学化和合理化,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这里所讲的“可能”,是指如果指控得到全部证实,指控的

罪行依照刑法可以判处的刑罚。

在收到起诉书后,作出这种判断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

(2)案件

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而且每个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

(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不仅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能够保证办案质量最有发言权。

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包括适用审判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有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征求其同意。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有权不予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

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其他案件,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1.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都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因而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因此,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并不会影响公诉的效果。

起诉书中对案情、事实、证据已作了有力的说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需要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来发现事实真相,没有支持公诉的必要。

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可见,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法律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均可以从简、从略。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进行,其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单、方便、高效。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应当重新改为普通程序的有下列情形:

(1)公诉案件被告人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遍程序之日起计算。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以内审结。

4、试述不起诉。

答: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分)

2、不起诉的情形。

我国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

形之一时的处理。

具体说来,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做出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长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便属于违法。

(3分)

法定不起诉除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实际上还有两情况,一是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成犯罪的,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

(1分)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第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裁量权的表现。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提起公诉。

终结诉讼。

按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

(2分)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含两个条件:

一是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二是证据不足,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法院将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分)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分)

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

(2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分)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2分)

5、试述拘留与逮捕有哪些区别?

答: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

a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

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条件是: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3)羁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6、试述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分为两类,即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无罪羁押判刑赔偿。

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在判决生效以前有错拘、错捕的赔偿,在判决生效后是错判的赔偿。

无罪羁押判刑赔偿的发生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无罪为前提,并且受害人被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

无罪羁押判刑赔偿有以下三种情况: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其中,原判刑罚是指原判剥夺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的刑罚,不包括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和剥夺政治权利。

已经执行可以是全部执行,也可是部分执行。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以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前提,但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

这种赔偿的情形有: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试述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力,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遵循国家主权原则,表现为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也不接受任何不平等的歧视或限制,在我国境内不允许存在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

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

1、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

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才能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8、试述执行的主体和客体执行主体是依法执行刑罚权的机关。

根据执行主体在执行刑罚中的职权性质,执行主体可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三类。

(一)交付执行机关。

在我国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二)执行机关。

我国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

(三)执行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

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使罪犯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并使到庭旁听的人及其他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全部审判程序的基础,它在整个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活动来看,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第一审程序又是审判的法定的必经程序。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第一审程序以前的立案、侦查、起诉等,虽然都是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但它们都是对第一审正确审判提供材料,准备条件;第一审以后的各个阶段,都是对第一审审判的检查和监督。

因此,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2、第一审程序集中体现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审判公开,被

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从而既集中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法制精神,保证正确地惩治犯罪,保障无辜,又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3、从诉讼效率来看,正确地进行第一审审判,还可以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10、试述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办案人员应阅卷审查,将起

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审查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各次口供相对照,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相对照,审查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相对照,审查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阅卷审查后,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

同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为出庭公诉作好准备。

通过讯问,还可以发现遗漏罪行、遗漏罪犯,发现侦查人员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形。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的规定进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既代表社会,又代表被害人,有义务保证充分揭示案件真相。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是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从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

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未提出意见的,应记明笔录。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在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之后,如果发现有疑问,办案人员可以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认为对证人询问不全或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

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进行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对公安机

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4、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侦查时,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对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11、侦查有何意义?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立案虽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但是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以及谁是犯罪人,他有何罪责等实质性问题,一般需通过侦查才能解决。

所以,对于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2、侦查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想方设法逃避惩罚,因此,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就必须依靠强有力的侦查,就得一系列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

具体来说,侦查是批捕、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及前提条件。

侦查工作搞得好,就可以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正确审理奠定良好基础,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在最初阶段就进入正确轨道,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4、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制止和预防犯罪是刑事侦查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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