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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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预防事故发生。

适用范围:

全公司

内容:

1.总则 

1.1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3.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隐患。

1.3.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4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5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

工程管理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协调处理。

2.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实体职责 

2.1工程管理部:

负责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跟踪督促各单位治理事故隐患。

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

 

2.2综合管理部:

负责定期开展公司消防、民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

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2.3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

定期和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是指:

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设备、动力管网、消防、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化品、矿山等专业、专项检查);不定期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行业或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专项隐患排查。

 

3.3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检查周期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公司生产型、承揽加工型实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各作业区、班组要根据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每日或按期对本区域、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非生产型、承揽加工型实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4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实体与公司相关部门核实确定。

3.5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各部门要层层建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公司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建。

 

4.2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公司与各部门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验收。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经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公司要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登记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要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内容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

4.4.1.2危害程度;

4.4.1.3措施与应急预案; 

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社会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各部门要立即书面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

不在本市的单位要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调处理,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6上报公司并经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属单位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公司各级事故隐患管理要做到闭路循环,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各单位,并对各单位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9事故隐患信息一律由工程管理部对外发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向任何媒体披露。

5事故隐患治理

5.1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

5.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工程管理部和隐患属所部门要定期加强监控,随时掌握重大隐患的动态变化,及时汇报。

隐患整改结束,工程管理部要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5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6公司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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