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演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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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演讲稿】.ppt

,法制大讲堂,劳动者权益维护,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09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者权益保护越发受到重视,各种维权措施相继出台视频,引入:

了解劳动法扩展: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案例分析,现行劳动法是200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引例:

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

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实习申请上签字。

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

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

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

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

小王不服,经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300元工资;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思考:

上述案例提醒我们应该注意的劳动者保护问题,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二、规章制度的效力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四、劳动报酬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六、经济补偿七、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法概述,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依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明显侧重保护劳动者,适用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问题:

公务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远看广州像天堂,近看广州像银行;到了广州像牢房,不如回家放牛羊。

个个都说广州好,个个都往广州跑;广州挣钱广州花,哪有钞票寄回家。

都说这里工资高,害我没钱买牙膏;都说这里伙食好,青菜里面加青草。

都说这里环境好,蟑螂蚂蚁四处跑;都说这里领班帅,个个平头像锅盖。

年年打工年年愁,天天加班像只猴;加班加点无报酬,天天挨骂无理由。

碰见老板低著头,发了工资摇摇头;到了月尾就发愁,不知何年才出头。

网友戏说广州,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星云公司劳动合同甲方:

星云公司乙方:

张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络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络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应予以配合。

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2000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甲方:

乙方2008年月日问题:

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必备条款。

试用期条款【相关视频】1、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的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有合法、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案例评析,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

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实习申请上签字。

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

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

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

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

小王不服,经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300元工资;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注: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如何对待订立劳动合同?

1、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保存劳动合同原件。

3、对于合同中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应与单位协商修改。

4、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获取并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引例:

A与甲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0日。

2007年12月22日,A被医院诊断得了忧郁症,开始住院治病。

2007年12月24日甲公司向A寄发了一份合同终止通知。

而A一直在医院就诊治疗,并且按期交给甲公司病假单。

也未再收到甲公司任何书面和口头形式的通知。

甲公司一直支付A病假工资,并代缴社保。

2009年6月9日又收到甲公司的合同终止通知。

现在A向甲公司索赔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9日的双倍工资。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1、可以协商解除2、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3、用人单位应当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4、劳动者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5、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6、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应保留2年以上备查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二)劳动者解除,1、单方面解除1)提前30日书面形式2)试用期内提前3日2、用人单位违法时解除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三)用人单位解除,1、单方面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会监督,案例解析,南京市民黄祥3年前在南京江宁区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半年前辞职创业。

不久前他感到身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

因吸入有害气体,导致肺部感染。

经鉴定属职业病。

黄祥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黄已离职为由拒绝。

解析:

上例中所述的情况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中的相关条款: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人力资源经理:

你22岁参加工作,现在才32岁,怎么简历中“相关工作经验”填了15年?

应聘者:

因为我每天加班4小时。

小笑话,加班制度,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

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加班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超时加班的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尘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别人放假而你却在辛苦地加班,但是,比加班更痛苦的是,明明辛苦加了班,还没有加班费!

案例评析,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

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实习申请上签字。

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

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

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

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

小王不服,经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300元工资;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1.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工作日工作了9小时,则加班费为:

小时工资(9-8)小时1502.公司规定周六、日为休息日,但因工作需要,安排了周六加班1天,则应安排1天补休,不能补休的加班费为:

日工资

(1)天数200,某服务公司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每周周二休息,其他时间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4:

30至17:

00。

请问该公司应给职工支付加班费吗?

如果要支付,应该支付多少小时的加班费?

小问题:

该公司每周的工作时间是6.5小时/天6天39小时,且每周周二休息,并不存在加班。

答案:

注: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补休,应直接支付加班费:

日工资天数300,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前提是必须先经仲裁,案例1:

陈某大学毕业后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

问题:

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

我想解除,不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条例,要点:

(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案例2、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9002000元。

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

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

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

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问题: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要点: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案例3、刘某于2007年10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刘某在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如试用期结束刘某通过公司测评转为正式员工后,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刘某在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后,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询问辞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理由。

刘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避免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

即: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见,电子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一致。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

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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