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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红一煤矿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一煤矿

二○一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2-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4-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5-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6-

第五章 矿井防排水-10-

第六章生产防治水-10-

第七章井下钻探-11-

第八章矿井水害应急救援预案-14-

第九章处罚办法-1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公司煤炭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司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生产部、调度室、财务部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防治水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3条 领导及各部门职责范围

1、经理:

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2、副经理:

负责督促、检查与防治水有关的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经理,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3、总工程师:

是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地质说明书、与防治水有关的技术措施、工程总结报告等,并组织现场实施;负责组织对受水威胁地点的水情排查预报;负责组织重点防治水工程及生产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编制及落实。

4、副总工程师:

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防治水工程设计、计划、各类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

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等。

6、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各部门的职责是:

(1)工程管理部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疏排水工程、探放水工程、注浆工程等的设计和施工管理。

负责防治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符合《防治水规程》、《条例》及《规定》的要求。

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提出水害处理措施。

督促、检查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

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参与雨季“三防”工作计划。

(2)施工单位是具体实施防治水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严格按照防治水工作条例及防治水工程施工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措施。

实施探放水、注浆的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并记录水文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提交探放水、注浆资料。

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及检修,确保设备管路完好。

保证防治水计划安排及水害突出事故所需要的设备材料。

严格按照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顶、底板渗水出水情况及其它异常情况。

建立相应的水文基础资料及台账。

(3)调度室:

根据具体情况对防治水工程有关的事宜等进行现场平衡、协调、督促、检查,并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编制。

(4)机电管理部:

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定期维护和检修供电、防、排水系统设备及管路。

(5)安全生产部:

要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防治水安全检查员。

负责监督检查上级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现场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出(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6)监理单位职责

负责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负责防治水现场督促、落实。

负责防治水工程质量验收。

出现出水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

负责防治水重点工程重点工序旁站。

(7)计划经营部:

按矿年度计划安排、下达重点防治水计划,并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

(8)财务部:

保证防治水计划安排及水害突出事件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4条 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位动态观测系统。

每7~10天进行一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期间增加观测次数。

井下分水平、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第5条 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矿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突水点台账。

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12、封闭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13、其它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第6条 矿井必须具备如下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7条 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

在汛期前要采取修筑堤坝、设置挡水闸板或挖掘沟渠疏通水路等措施,以防止洪水侵入。

第8条 与井下相通的排水孔、电缆孔以及水文观测孔的孔口,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须采取加盖、封口、加高等措施。

地面观测孔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以防地表水流入井下。

第9条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广场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

第10条 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全面落实雨季“三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

第11条 基本要求

1、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有疑不探或探后水患不解除不得进行采掘工作。

“探”是指钻探,不准对老空水、含(导)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直接使用巷探。

2、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或接近积水区掘进时,必须认真分析水害情况,打超前探水钻孔,防止突水事故发生。

3、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措施要求和程序进行。

4、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12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它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13条 探放水的类型:

1、探放老空水: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积水外缘无把握时,外推60m作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采掘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前,必须超前探放水,经矿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等部门验收,确保解除威胁后,方能继续向前掘进。

2、探放断层水:

巷道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超前距离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留设;若断层导水,必须先注浆加固断层带,确认注浆加固达到要求后,巷道方可穿过断层带。

3、探放钻孔水:

采掘工作面距经分析有导水可能的封孔不良钻孔20m前,采用超前探放水。

4、探放承压含水层水:

掘进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受承压含水层威胁需放水降压时,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采取超前探放水。

第14条 探放水钻孔布设原则:

1、探放老空水:

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上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平距不超过3m,厚煤层内各钻孔终孔的垂距不超过1.5m。

开孔位置布设在易于泄水的巷道内,终孔位置布设在老空积水区的最低或较低处。

2、探放断层水:

探水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钻孔控制范围根据《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计算,留足探放水煤(岩)柱。

3、探放钻孔水:

先根据钻孔测斜资料,确定钻孔的准确位置,然后以钻孔位置为中心,扇形布置钻孔。

4、探放承压含水层水:

在掘进工作面前方下方及两侧布置钻孔。

第15条 探放水孔超前距离及止水套管长度: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水或断层水时,具体见表1:

表1探放水孔超前距离及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距(m)

止水套管(m)

<1

1-2

2-3

>3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16条 探放水应注意事项:

1、探放水孔必须严格按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持操作证的钻工施工,如因现场条件需更改设计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2、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必须按设计下好孔口管,经注浆固定进行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的压力不小于水压的2.0倍,持续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不合格者必须重封。

孔口管必须上好抗压能力大于水压2.0倍的阀门。

3、施工水压大于1.5Mpa的钻孔时,要有防喷及反压措施。

4、凡在下山探放水,排水设施必须有排出预计最大涌水量的排水能力,并安排专人看泵,若钻孔突然涌水,排水能力小于涌水量,或泄水条件不好时,必须及时关闭阀门。

5、初次揭露的含水层进行疏干放水时,要有批准揭露含水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良好的疏排水条件,水压必须降到0.2Mpa以下,放水孔总放水量不大于100m3/h。

6、井下已施工的各种钻孔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阀门损坏要及时更换。

第17条 探放水设计编制内容:

(一)设计(措施)说明书内容:

1、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2、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探放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

4、说明探水孔的超前距。

5、说明探水钻孔布置原则、钻孔位置、孔径、孔数、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结构。

6、探水设备。

7、套管长度及管径、管材。

(二)安全措施内容:

1、排水设备能力、排水线路及设备的维护制度。

2、水沟、水仓的清理制度。

3、排水路线。

4、巷道维护制度。

5、安全躲避硐。

6、通风方法和瓦斯检查制度。

7、通讯方法和工具。

8、避灾路线。

9、钻孔放水措施(包括孔口装置、套管深度和固定方法)。

10、钻机运输安装和钻探操作的安全措施。

(三)工程图表:

1、积水区范围图(包括探放水巷道布置,并注明探水线)。

2、探放水钻孔布置平面图、断面图、剖面图。

3、探放水钻孔结构图。

4、避灾路线图。

5、排水系统图。

6、钻孔参数设计表。

第五章 矿井防排水

第18条 依据红一井田煤炭勘探报告要求,在开采受水威胁煤层前,必须建立主要水平泵房、水仓,并达到相应的排水能力。

第19条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的供电路线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第20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施,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21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一次,并组织一次水泵联合试用转。

第22条 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在井下永久排水设备形成之前,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临时排水系统设备的维护、检修必须符合机电管理部规定。

第六章生产防治水

第23条受水威胁的煤层,工作面要具备自然泄水条件,采煤工作面设计首先要考虑有利于自然泄水,一般情况下以仰采为宜。

确因地质条件复杂,无法实现自然泄水条件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排水能力。

第24条凡下山生产的受水威胁的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形成与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能力,否则不得回采。

第25条受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在工作面回采前15天审批,不经审批不得回采。

第26条有出水危险的工作面,一般采用仰采,确实难以实现,要有防止出水淹面或影响生产的措施。

第27条受底板承压水及前方断层水威胁的掘进巷道,要创造条件形成上山掘进,尽量避免下山掘进,而且必须边探边掘,必要时边探边注浆边掘进。

第28条受水害威胁的掘进巷道,现场必须存有探放水工具,掘进施工严格执行边探边掘措施。

第七章井下钻探

第29条钻探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钻探人员要不断加强设备使用与维护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钻探设备的结构、性能及操作要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井下所用启动开关要放在干燥处并上架,电缆吊挂整齐,施工地点保持整洁。

3、井下钻探设备必须挂牌管理,落实责任和人员,经常检查和维修,保证钻探设备的正常运转。

4、钻探设备搬运过程中,机件不准超高,要有专人运送,并将设备前后捆牢,防止中途散落。

运送前要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小绞车是否固定牢固,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5、凡井下不用的设备及时上井检修,以利备用。

第30条钻探设计与施工

1、井下施工的钻孔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单孔设计委托书和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无设计、措施不得施工。

2、井下探放水措施按本规定第四章执行,其它钻孔措施内容包括钻探目的、钻孔数目、结构、终孔孔径、终孔层位、终孔深度、岩芯采取率、各级套管长度及耐压试验要求等,内容要齐全,图表要清晰,措施要符合实际。

3、井下放水孔及观测孔的设计:

放水孔终孔孔径不小于75mm,观测孔终孔孔径不小于50mm,套管不少于二级,末级套管尽量接近含水层,套管壁厚不小于5mm,阀门要在末级套管上,其承受压力不小于孔口水压的2倍。

阀门要定期注油,以防锈蚀难以开启。

4、井下超前探放水钻孔终孔孔径不大于75mm,正常块段可以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只下一级套管,但在穿越导水断层及含水层时,必须下二级套管。

5、注浆孔终孔孔径不得小于75mm,注浆孔可以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只下一级套管,深度尽量接近含水层,孔口要安设与注浆孔压力相匹配的阀门。

6、地质孔终孔孔径一般不小于75mm,并且在钻探委托书中注明岩芯提取率。

7、探放老空水钻孔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孔,必须先用Φ50mm孔径钻透,然后根据需要再扩孔径。

8、各类钻孔开孔孔位应选择在围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开孔直径应比孔口管的外径大15~30mm。

9、钻进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钻机,并做到“三看”“二听”“一及时”。

即看操作(档位)把手振动、给进压力和进尺速度,看泵压表及回水情况,听机器运转声,听孔内振动声;发现异常及时停钻处理。

10、准确丈量下入孔内钻具及机上余尺,正确计算钻孔深度,并及时校正钻孔方位、倾角。

需要站在钻机上丈量余尺时,应停钻进行,以免钻杆回转伤人。

11、严格执行钻具检查制度,对钻杆接头、丝扣磨损弯曲度等情况认真检查,对质量不好的钻杆严禁使用。

12、钻进过程中若发生机械故障或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开动力开关,用人力将钻具提到安全孔段,以免埋钻。

13、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扎紧袖口裤脚,以防钻杆缠住伤人。

14、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操作。

15、施工过程中,每台班不得少于3人。

16、停用或报废的钻孔,要及时封堵,并提出封孔报告,存档备查。

第31条钻探质量与验收

1、所有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措施。

2、凡要求取芯的钻孔,取芯率达到钻孔委托书的设计要求,并且井下必须备用岩芯箱,岩芯摆放整齐,并填写岩芯票,不经专业人员验收不得随意处理。

3、钻进中如遇断层破碎带、溶洞、大裂隙、采空区等,有涌(漏)水、掉钻、冲出物等现象时,必须准确记录其深度、水色、水量变化。

终孔结束时必须测准水量、水压。

4、钻孔方位角、倾角、套管长度、耐压试验、终孔孔径达到设计要求。

5、孔口盘、闸阀不漏水,闸阀要开关灵活;测压管便于水位观测。

6、原始记录内容齐全,填写及时,字迹清楚,准确可靠,无涂改现象。

7、钻孔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到现场验收并签认验收单,凡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视为废孔,不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章矿井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32条矿必须根据受水害威胁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矿井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33条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

第34条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

第九章处罚办法

1、定期对井下涌水量进行观测,且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检查矿井涌水量观测记录,每少1次,罚责任人100元。

2、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台账。

每少1项,罚责任人100元。

3、井口及工业广场水沟不畅通,不按要求定期清理,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4、不按要求密封与井下连通的排水孔、电缆孔,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5、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按矿规定堆放,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6、探放水前必须有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

一处无探放水委托书设计,罚责任人100元;一处无探放水施工措施,罚施工单位技术经理500元,另罚施工单位5000元。

7、探放水必须按设计及措施施工。

未按设计及措施施工,罚施工单位2000元,另罚技术经理500元。

不验收、不计工程量,矿将不支付钻孔的钻探费用。

8、探放水结束后,要经相关单位现场验收。

不通知技术部门现场验收,每发现1次,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

9、钻探原始记录填写不及时、伪造、涂改。

每发现1次,罚当班记录员记200元。

10、对注浆钻孔出现封孔质量差,且封孔后出现孔口残留动水量大于0.5m3/h。

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技术经理500元。

11、严禁超掘,每超掘1次,罚施工单位1.0万元,另罚跟班班、组长各500元。

12、井下排水设施,排水设备管理保持完好。

发现设备损坏等,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3、水仓、沉淀池、水沟清理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时间清理,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14、不准用巷探探导水构造及含水体。

巷探导水构造或含水体,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2.0万元。

15、受水害威胁的掘进巷道,现场必须备用探放水设备,无设备工具,每发现1次罚施工单位2000元。

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一煤矿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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