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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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核算管理工作,并进一步规范工程款结算中的工作程序,以保证在建工程核算工作有序正常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会计核算范围

包括对建厂期间以及工厂正式投产后的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为各项工程准备的各类工程物资,预付的大型设备款等各类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3.0会计核算分类

分为建筑安装工程、国产设备、进口设备、工程费用、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其他支出、预付款、资本化利息等项目。

4.0会计核算内容

4.1建筑安装工程:

核算房屋及其构筑物的建造过程中的设计、勘察、工程施工、工程保险费用等土建工程费用支出;以及需安装设备的设备安装等费用。

4.2国产设备:

核算购置国产设备过程中付出的设备价款、运输费用等直接性支出。

4.3进口设备:

核算购置进口设备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归入进口设备项目下的价款、信用证开证费用及电汇费用、运输费用、码头费用,以及与进口设备报关相关的入境检疫费用、报关单证等费用支出。

4.4工程费用:

核算应由各项工程分摊的水电费等能源费用,以及其他零星性施工用杂项费用支出。

4.5技术改造工程:

核算对原有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工程而花费的各项支出。

4.6大修理工程:

核算对原有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4.7其他支出:

核算需要各项工程分摊的金额较大费用支出,如征地费用、可研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公证费用、监理费用、技术咨询服务费用等。

4.8预付款:

核算预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付的设备定金等无正式发票的预付款项。

4.9资本化利息:

核算购置以及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因专门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融资费用。

5.0会计核算管理操作程序:

5.1付款申请

5.1.1定金或预付款申请

由各部门经办人员依据正式合约的相关条款、承包商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或正式合约条款规定的收款凭据、填写《报支申请单》或《()开证()赎单(√)电汇申请单》(适用进口设备定金或预付款申请)和预算控制卡及分期付款控制表、预付款的其他付款资料(依公司的具体规定、合约的相关条款规定而定),经会签部门核准、按《核决权限表》之规定核准后,交财会部有关人员。

5.1.1.1如规定承包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各部门经办人员一定要与有关人员确认承包商是否已按期、足额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异常情况下按《存入保证金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依据“5.2”或“5.5”条款规定)执行。

5.1.1.2如合约规定承包商需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各部门经办人员一定要向承包商索取符合合约规定的“**银行履约保函”,并将其交到财会部财务课有关人员保存,由相关人员到银行确认。

在申请付款时,务必附“**银行履约保函”的复印件和银行确认单。

5.1.1.3有关收款单位名称、收据、发票、收款凭据、付款其他资料的具体规定,见5.1.4和5.2条款的规定。

5.1.2工程款(进度款)或设备款付款申请

5.1.2.1工程款(进度款)或国产设备款付款申请

由各部门经办人员依据正式合约的相关条款、承包商开具的发票或正式合约条款规定的收款凭据、经会签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验收证明或采购的国产设备到货验收证明、填写《报支申请单》和预算控制卡及分期付款控制表、工程款(进度款)或设备款其他付款资料(依公司的具体规定、合约的相关条款规定而定),经会签部门核准、按《核决权限表》之规定核准后,交财会部有关人员。

5.1.2.2进口设备付款申请

5.1.2.2.1信用证开证及费用的付款申请

由资材部门依据总承包商的通知及提供的相关单据,按财会部《国外设备信用证作业规范》-“开证”条款的有关规定,填列《(√)开证()赎单()电汇申请单》和预算控制卡及分期付款表,在申请单上务必要分项注明所需支付费用的名称和收费计算方法。

在申请得到核准后,交财会部相关人员办理付款。

5.1.2.2.2由资材部门依据总承包商的通知及提供的相关单据,按财会部《国外设备信用证作业规范》-“赎单”条款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列《()开证(√)赎单()电汇申请单》和预算控制卡及分期付款表,并办妥相关的核准手续后,交财会部相关人员办理付款。

5.1.2.2.3办理货物通关和码头(或航空港)提货等手续时,各项费用的付款申请。

由资材部门依据海关、商检、船代或货代、报关行、码头(或航空港)等的收费通知或收费标准或相关的合约,填列《报支申请通知单》和预算控制卡及分期付款表,附正式合约有关条款及收费方提供的收款凭证或收费标准,按公司的核决权限办理核准手续后,交财会部相关人员办理付款。

《报支申请通知单》上务必详细说明付款费用的名称、计费标准、计算方法、发生该项费用的设备或配件的具体名称;会计人员要按费用的归属,分类、详细地将有关资料填列在会计凭证的有关相关核算类别内,以便进行费用的归集。

5.1.2.2.4各项运输费用的付款申请

进口设备及配件由码头或航空港或车站到达工厂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负责办理或联系货物运输的主办部门办理相关费用的付款申请。

无论是办理运输费用的预付款、定金,还是直接办理运输费用的付款申请,经办人员都需填列《报支申请通知单》。

5.1.2.2.5已办理信用证赎单付款业务的冲帐

资材部门经办人员要将由银行赎回的一套完整的单据,附上与进口货物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名称相对应的报关单复印件及《()开证(√)赎单()电汇申请单》第三联,并填列《冲账通知单》,按公司的核决权限办理核准手续后,交财会部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5.1.2.2.5.1总承包商开具的发票是全额发票,即已按合约预付了部分的定金或预付款、《()开证(√)赎单()电汇申请单》支付的是剩余部分的款项,资材部门经办人员在填列《冲账通知单》时,要按发票的全额填列金额。

5.1.2.2.5.2进口设备及备件由我公司资材部门办理发包,在办理信用证赎单付款业务的冲帐时,还需附已办理货物验收手续的《请购验收单》。

5.1.2.2.5.3“一套完整的单据”的解释

出口商或代理进口商开具的发票;出口商或代理进口商开具的装箱单。

如果由总承包商代理,因所进口的设备及配件的品种和规格多,总承包需要提供必要的标有中/英文货物名称的装箱清单,并且,要在装箱清单上标明各货物的具体用途(即对每一个货物必须注明具体的、将要安装的设备的名称;其备用的配件,同样办理。

);提(运)单等。

5.1.3尾款的付款申请

5.1.3.1“尾款”通常是指,按合约规定预留的“保固款”、“验收款”、“保修款”等保证工程或设备质量的、具有特殊条件规定的款项。

5.1.3.2由各部门经办人员依据正式合约的相关条款、经会签确认的工程竣工(保固、保修)验收证明或采购的国产设备及进口设备的到货验收或保修证明文件、填写《报支申请单》和预算控制卡及分期付款控制表、应付帐款其他付款资料(依公司的具体规定、合约的相关条款规定而定),经会签部门核准、按《核决权限表》之规定核准后,交财会部有关人员。

5.1.3.3如合约规定承包商需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保固款”、“验收款”、“保修款”规定的其他的结算条件的,各部门经办人员一定要向承包商索取符合合约规定的文件,并将其交到财会部财务课有关人员保存,由相关人员到银行确认,在申请付款时,务必附规定的结算文件的复印件和银行确认单。

5.1.4“应付帐款”的付款申请

对于已取得签约金额全额发票,但尚有部分应付未付款项时,会计核算上将此部分款项列入“应付帐款”,它也属5.1.3条款规定的尾款,因此,应按5.1.3条款规定办理。

5.2收款单位名称及相关凭据的规定

为了避免与承包商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以及降低公司的税务风险,各部门经办人员办理付款申请时,须按如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5.2.1关于收款单位名称的特殊说明

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签约的承包商名称、与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的开票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鉴于土建工程承包商的特殊情况,出现总公司与分公司名称不一致时,合约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正本的委托收款和委托经营活动的证明。

除此之外,则不允许此类现象的发生(但国家执法部门出具的往来款清理的文件除外)。

5.2.2收款收据或合约规定的其他收款凭据

5.2.2.1承包商开具的收款凭据按规定应是当地财政或税务监制的收款收据。

其他特殊情况,请各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及时与财会部相关人员沟通。

5.2.2.1.1“当地”的解释

“当地”指:

承包商销售商品、承揽加工产品的当地或承包商提供劳务的当地,而不是承包商公司所在的当地。

5.2.2.1.2福建省内的承包商提供收款收据时,必须是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

5.2.3取得的各类发票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按税法规定企业将要受到补税、并被罚款的经济损失。

5.2.3.1境内承包商开具的发票

5.2.3.1.1按照税法规定,国内承包商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红色印章的发票。

5.2.3.1.2购销、承揽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国内承包商开具的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红色印章的商品销售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5.2.3.1.2.1购入的国产设备如属于采购国产设备可退税范围内的设备,承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必须向我公司提供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财会部门方可付款。

5.2.3.1.3建筑施工、安装活动均发生在工厂所在地,按照税法规定,承包商必须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或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5.1.3.1.4工程设计等服务类活动,承包商须开具提供劳务的所在地的服务类或当地税务局规定的专用发票。

5.2.3.2境外承包商开具的发票

5.2.3.2.1与境外企业在境外进行的经济活动,除必须取得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外,报支或冲帐部门还必须提供海关报关单据等证明资料。

5.2.3.2.2与境外企业在境内进行的经济活动,则必须取得符合5.2.3.1条款规定的发票。

5.2.4未取得发票(上述符合税务局规定的发票)的定金和预付款项冲帐

5.2.4.1对于已付款的定金和预付款项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要按合约条款规定及时向承包商索取符合税务局规定的发票,填列《冲帐通知单》并经会签、核准后交财会部有关人员。

5.2.4.2必须注意的是:

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间存在收款单位与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时,必须由收款单位提供正本的收款证明.除此之外,则不允许出现收款单位与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国家执法部门出具的往来款清理的文件除外)。

5.3会计审核

财会人员依各项规定审核《报支申请单》、预算控制卡、分期付款表,检查应收未收款的相关记录,在网上或电话查询或到税局验证确认发票无误,以及其他相关单据都符合规定后方可填列会计凭证付款。

5.4帐务处理

5.4.1预付定金和预付款处理

如果,承包商提供收款收据,支付的预付定金和预付款借记“在建工程-预付设备款或预付工程费-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承包商直接提供发票,将预付定金和预付款借记“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或国产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4.1工程款(进度款)或设备款付款处理

支付各项工程的进度款和设备款时,按应支付款项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或国产设备或进口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报支申请单》所附的发票金额大于报支单的付款金额时,按发票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或国产设备或进口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按发票金额与申请付款金额的差额贷记“应付账款-国产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按报支单的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4.2工程尾款的付款处理

支付工程尾款时,各相关人员必须再次认真阅读合约全文和相关条款,并查询相关的备查记录,务必谨慎办理尾款的付款。

5.4.2.1依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检查《报支申请单》所附的原始单据是否符合合约相关条款的规定。

5.4.2.2询问相关部门该承包商是否有应扣除而尚未扣除的款项需此时处理、检查承包商的所有往来款项,并通知承包商扣款的原因,以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5.4.2.3付款时,借记“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或国产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或借记“应付账款-国产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有扣款,则借记“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或国产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或借记“应付账款-国产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或国产设备-相关的在建工程核算项目”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0各部门的职责

6.1业务部门的职责

6.1.1向承包商讲解我公司在在建工程结算工作中的相关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

6.1.2向承包商索取符合公司规定的付款凭证和相关的证明。

6.1.3务必严格按合约条款和公司的规定办理各款项的报支申请。

异常情况时,请及时与财会部门有关人员沟通。

6.1.4严格按公司规定的报支程序,办理的报支申请的会签、核准手续。

6.1.5已办理预付定金、预付款项的项目,要及时向承包商索取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并及时办理《冲账申请单》。

6.1.6由于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较大、项目内容复杂,在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需对来自外部的收款凭证严格、谨慎地审核,以免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请各部门予以配合。

6.2财会部门的职责

6.2.1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手续完备、审核无误的《报支申请单》要及时填制凭证付款。

6.2.2进行单据审核时,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各单据是否符合公司、税法的规定,尽量杜绝遗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以减少公司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6.2.3认真核对、计算所支付款项是否超预算、超合约签定的金额。

6.2.4配合各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做好公司规定、税务政策的解释工作。

6.2.5认真阅读、了解合约条款内容,避免出现工作失误。

6.2.6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和税务规定的报支申请,承包商又不予以配合提供相关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证明或其他文件资料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7.0本管理办法由财会部制定、修订,解释权归财会部。

8.0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核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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