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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依据,以维护和使用商标为重点,充分利用“王振国”商标优势,深入开展商标运营工作,挖掘“王振国”商标的潜能,提高“王振国”商标信誉和价值,加快市场开拓,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制定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王振国”商标运营的独创性、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使用的合法性、管理的规范性、服务的可信性。

确保商标不容侵犯,提高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

第三条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振国药业)作为“王振国”商标的法定所有人依法享受其商标专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王振国”商标的所属企业。

第二章商标的管理

第五条通化振国药业企划部是商标管理的责任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通化振国药业拟定和完善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通化振国药业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异议、争议、复审、变更、使用、许可等项工作。

对其暂不使用的商标应每3年公告一次。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和标识物制作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

4、负责调查、解决商标侵权案及纠纷。

5、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7、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及信息处理。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下属企业需自行注册和使用其他商标的,需经通化振国药业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后,报通化振国药业备案。

第七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确需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该企业向通化振国药业提出申请,在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方可受让该商标。

第八条通化振国药业可以根据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的使用权可实施转让。

第九条认真做好商标档案的管理工作。

应遵循和维护档案资料管理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

商标档案的管理应按照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品牌营销资料、相关企业注册资料、同类产品商标使用情况等内容,分类、归档管理。

第十条通化振国药业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做到心中有数。

在发生商标侵权案时,商标评估价值可作为商标侵权案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通化振国药业对使用“王振国”商标的企业所提出的印制商标标识请求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商标承印单位的资质,并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第十二条注册商标标识印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合法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所颁部的《印制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通化振国药业设立打击假冒违劣产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权负责商标侵权案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协商赔偿、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下属企业需使用“王振国”商标(含商号)需经通化振国药业审核批准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通化振国药业根据经营需要和商标使用者的具体情况,审核确认其是有偿或无偿使用“王振国”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对使用“王振国”商标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使用许可手续。

1、由使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3)上一年度生产产量和产品质量情况报告。

2、通化振国药业对使用“王振国”商标企业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使用范围进行审查核实。

对申请企业及其定牌加工单位的资信情况、管理状况、生产质量和保证能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查,同时对其企业主要配套加工单位也要进行考查,对合格者方可授权并给予该单位“王振国配套单位证书”。

3、对经审核和考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通化振国药业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为其提供“王振国”商标的头像和亲笔签名的图形标准。

4、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

(2)使用许可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

(3)使用许可商标的范围、期限;

(4)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被许可人保证商标质量的措施和相应的生产规模;

(6)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7)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

5、对已签订许可合同的企业,通化振国药业同时发给“王振国”商标使用许可证书和使用许可标牌。

合同签订后,将其副本送交国家商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通化振国药业每次授予1年的使用许可权,如需延用“王振国”商标的企业应在1年期满前1个月向通化振国药业提交新一轮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通化振国药业确认该企业在过去的1年里无任何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后,方可予以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对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其授予的使用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对使用“王振国”商标的内销商品,必须同时使用通化振国药业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凡未使用者,均视为假冒违劣产品。

第十九条对凡以“王振国”为商号的企业无论其生产的产品是否使用“王振国”商标的,都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界定的范围之内,如确需要者可向通化振国药业另行申请。

第二十条使用“王振国”商标的企业不得擅自将其让给他人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通化振国药业另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使用“王振国”商标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所属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开发新的产品,经通化振国药业认定后,可给予该产品1至3年的“王振国”商标的独立使用权。

对自主研发的、使用许可范围外的新产品,所属企业应向通化振国药业提出新的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方可使用“王振国”商标。

第四章商标的宣传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通化振国药业负责商标整体形象的策划和宣传,负责制定和推行VL(视觉识别系统)标准,并保证其品牌规模宣传的投入。

使用“王振国”商标的企业,应制定本年度产品品牌的宣传计划,并保证一定规模的广告宣传投入。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王振国”整体商标形象,通化振国药业将可根据需要参加一些展销活动和社会活动。

所属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参加通化振国药业统一组织的上述相关活动,并支付必要的宣传费用,目的是弘扬通化振国药业的团队精神,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使用“王振国”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和举报商标侵权行为的义务。

通化振国药业在查处和打击假冒“王振国”商标行为时,所属企业有责任配合打假行动,维护“王振国”商标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应通过生产优质产品和提供良好服务来提高“王振国”商标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对质量不稳、信誉度低、服务差、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否则收回其“王振国”商标的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使用“王振国”商标企业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其商标及标记,在使用“王振国”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并应以核准注册的图形、文字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对所有涉及“王振国”商标的图像、文字、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页资料等必须报通化振国药业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为扩大“王振国”品牌的知名度、维护品牌权益和提高经营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通化振国药业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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