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 目前最完整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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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

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

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

[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14:

47:

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14:

51: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14:

51: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

51:

59]

张凯(广东律师队):

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

[14:

53:

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

[14:

53:

25]

李竞(广东律师队):

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

[14:

53:

45]

许航(浙江公诉队):

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

[14:

53:

5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14:

54:

09]

田晶(浙江公诉队):

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

[14:

54: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

[14:

54:

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

[14:

55:

00]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

[14:

55: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14:

55:

56]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

[14:

56:

09]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

[14:

56:

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

[14:

57:

05]

许航(浙江公诉队):

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

[14:

58:

21]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

[14:

58: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14:

58:

45]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

[14:

59:

05]

田晶(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

[14:

59:

32]

张凯(广东律师队):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

[14:

59: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15:

00:

07]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

[15:

00:

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

[15:

00:

3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

[15:

00:

48]

许航(浙江公诉队):

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

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

[15:

01:

03]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

[15:

01:

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15:

02:

37]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

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

[15:

03:

28]

田晶(浙江公诉队):

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

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

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15:

06:

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

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

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

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

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

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

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15:

07:

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

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

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

[15:

07:

37]

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

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

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15:

15:

53]中国律师网:

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

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

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

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

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0:

32]

王莉(江苏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

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

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

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

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

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

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15:

36:

20]

主持人撒贝宁:

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6:

37]

衡静(四川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

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

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

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

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

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

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

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

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

[15:

37:

52]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

控辩双方自由论辩。

时间各为4分钟。

先请控方二辩发言。

计时开始!

[15:

38:

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

[15:

41:

55]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

[15:

42:

02]

张岩(江苏公诉队):

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

[15:

42:

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

[15:

42:

41]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

举报能够产生债吗?

[15:

43:

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

[15:

43:

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

[15:

43:

39]

张岩(江苏公诉队):

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

[15:

43:

55]

刘星(四川律师队):

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5年呢?

[15:

45:

07]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

[15:

45:

18]

衡静(四川律师队):

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

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

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

[15:

45:

33]

张岩(江苏公诉队):

难道对方辩友要求我们只有绑架陌生人才是绑架吗?

[15:

45:

48]

刘星(四川律师队):

难道说苏强真是一个为了2万元就永不归家的人吗?

[15:

46:

19]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

控辩双方总结发言环节。

先请控方三辩发言。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46:

59]

张岩(江苏公诉队):

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辩论不是导致分歧。

在刚才的辩论当中,苏强要钱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就如同认为关公大战孙悟空荒谬。

难道苏强可以盗窃卫生局的财产来弥补损失吗?

辩方还认为只要苏强自以为存在债务就不认为是绑架罪。

我们判断是否要用我们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

本案中,苏强被查处是他使用地沟油是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而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由举报人买单?

[15:

49:

29]

张岩(江苏公诉队):

综上,苏强要钱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观上构成绑架罪。

下面我们再看累犯,累犯所考察的是曾经受过刑法处罚的人是否知道悔改?

针对的是主观之恶。

他犯罪之时就已经表明了主观上的之恶。

在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的今天,需要多少个李艳挺身而出,更需要法律能够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

如此,才会让正义不再孤立无援,才会让每一颗社会良心不会冰凉如水,谢谢!

[15:

49:

39]

主持人撒贝宁:

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49:

40]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来自四川,三年前的那一场地震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可贵,生命的可贵是自由的。

苏强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双方的争议是在于构成何罪?

关键在于苏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在主观方面,控方以债的一般法律特征替代苏强的认识,定罪的是苏强的心理状态,其主观虽有恶意,却没有绑架基本行为特征。

控方认为,索债无理,还有非法拘禁就构成绑架,刑法400个罪名当中,绑架是其中之一,苏强的行为是有危害,但是否符合罪行的原则?

对方的严谨让我们非常钦佩,但是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

苏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五年时间不构成累犯。

但是在法律之内当用天理人情在。

谢谢!

[15:

51:

28]

中国律师网:

案例:

《致命的婚姻》

汪海与刘丽结婚后600余天,经常对刘丽实施殴打行为。

不堪忍受的刘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海得知后十分气愤。

一个月后,汪海因琐事对刘丽进行殴打、脚踹,持续几分钟。

次日,刘丽死亡。

经医生鉴定,刘丽是因身受重伤致死。

[19:

27:

51]到底汪海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本案最后一次的殴打我们看到,在力度、激烈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何符合虐待罪一贯性的特征呢?

[19:

34:

0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是否发生变化还要看案例的交代,请问,本案当中虐待罪有没有死亡的后果?

[19: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本案的打骂还没有违背一贯性吗?

[19:

34:

3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伤害罪也有死亡的后果,两个死亡的后果区别在哪里呢?

[19:

34:

42]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

我们先要看到本案当中的最后一次殴打和之前的殴打有没有区别,这才是对方辩友需要为我们回答的问题。

[19:

35:

0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妻子死亡的原因在案例交代是长期殴打积累所致,不是一次性造成的。

妻子是在最后一次殴打15天以后由真菌感染,不是汪海直接打死的,真菌感染真的有啊!

[19:

35:

19]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我们要依据法律说话,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持续家庭的暴力就构成虐待。

持续性就是虐待罪的最重要特征,请问这一规定有吗?

[19:

35:

33]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汪海主观故意的变化,我们来看一下刘莉的伤情,您知道临床表现是什么吗?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本案当中汪海到底有没有持续殴打行为呢?

这些行为有没有?

[19:

36:

08]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首先要了解伤情,刚才的伤情是有好几种严重情况,汪海看不到吗?

[19: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汪海持续经常的殴打妻子,这就是持续性。

那么,如果殴打的结果是妻子由于长期积累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最终死亡,这就是虐待罪。

请问控方,他们的主观故意有什么区别呢?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是不是你告诉我们说打老婆多打几次,判的刑就轻是吗?

[19:

38:

21]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这是断章取义。

[19:

38:

34]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我们可以看到,刘莉的身体已经经过长期的殴打处于长期的病态状态,汪海明知的情况加大殴打的力度,请问为什么他的殴打还再继续?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汪海不同意离婚是为了伤害和杀人方便吗?

[19:

39:

02]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可是同样不是为了虐待,我们判断它的主观行为必须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的行为,您如何论证他有这个虐待的行为呢?

[19:

39:

14]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汪海生气了就打妻子,这不是对妻子的摧残和折磨吗?

这早已超过了虐待。

请问辩方,作为汪海不想离婚就等于他不想伤害妻子吗?

[19:

39:

25]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只要为了打服妻子,最后以至于打死,这也是符合逻辑吗?

[19:

39:

37]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最后的一根稻草是谁放出去的呢?

是持续的殴打是持续的虐待行为啊!

[19:

40:

57]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最后一次行为是导致了刘莉死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直接行为。

我们都知道,因果关系有它的客观性,直接性,本案表现在哪里?

就是最后一次殴打她诱发了新伤,这就是导致最后死亡的最终结果。

[19:

41:

06]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控方总是说到死亡的结果,请问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19:

41:

15]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不是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我们关键在于死亡的结果是什么。

[19:

41:

26]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控方总是说打的那么惨,确实是死。

康熙辞典说,虐待本身是残忍的一面,控方难道不同意康熙辞典吗?

[19:

41:

35]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在妻子与丈夫之间如果持续经常殴打,这就是虐待罪。

[19:

41:

4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以虐待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为目的,这是区分两个罪名的重要区别。

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

[19:

41:

54]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不可动摇。

[19:

42:

04]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辩方最后这几个节奏非常好,但是听到时间到的提示后,就要停止了。

我一直以为法律的论辩基本上论据都是法典,没想到康熙辞典都出来了。

双方唇枪舌剑,八分钟,双方都各有四分钟的时间,是否充分说出了自己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今天现场的各位评委,当然不一定从法理上,最终的论辩大赛还有论辩技巧的展示。

接下来我们要给双方各一个机会进行最后的总结发言。

首先有请控方的三辩。

[19:

42:

37]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沉默不代表赞成。

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论,家庭暴力致人死亡,只要打的新旧伤无法分清,不管怎么残忍都得出这样的错误结论。

其实有三个错误的结论:

一在法理层面,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关键在于对伤害的后果到底是怎么侵害?

第二个层面,在于逻辑层面。

认定全案为虐待行为,违背了司法逻辑法则。

第三,在认识论层面,辩方忽略了刘莉长期遭受殴打身体的表现,所以,无法评价汪海的主观变化。

其实针对这样的辩论,我们更需要反思,刑法之所以设立虐待罪这个轻罪名,是因为家庭成员总希望刑法的介入要保持谦抑,家庭矛盾不管怎么深,心中只有一种怜悯对方的表现。

今天我们看到的汪海是恶性,我们说法律的功能既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

良心才是最好的法律,谢谢!

[19:

44:

04]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夫妻感情不管有多深也要有道德底线,表面看起来有一定道理。

可是,通过刚才的辩论我们看清楚了,这就是虐待罪,汪海生气就打妻子,但是并不是想打伤,不打头部、胸部和要害地位,死亡的原因是重要的事实,死亡的原因案件交代的很清楚,是长期所致,而不是最后所致。

完全符合虐待罪的特征。

控方犯的错误是脱离客观,一方面你们承认虐待罪有死亡的后果,却与死亡的后果推定伤害,却避而不谈死亡的原因,你们认为只要是殴打就是伤害,这符合客观事实吗?

客观事实是什么?

不是神马,也不是浮云。

什么是公平正义?

控方说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你说的非常好,只要是认定虐待罪就是最好的坚守。

打击虐待犯罪,保护妇女和儿童,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家庭。

[19:

45:

03]

案例《丢车迷案----王宏盗窃案》

王宏向黄明借钱4万元,黄明要求王宏打借条,王宏将车钥匙交给黄明称车子值30万,先抵押给他。

如果自己不能还给黄明欠款,黄明可以将车子卖掉。

从那之后,王宏又向黄明陆续借了26万元。

但王宏发现自己不能还给黄明30万元欠款,就将抵押给黄明的车开走了。

之后,王宏向黄明还款4万元。

但此后黄明多次催缴王宏剩余欠款未果,遂拿起电话向警方报警。

控方:

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

王宏的行为不不构成盗窃罪

主持人撒贝宁:

相信看完这个辩题,所有的观众此刻在心里都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到底王宏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他因为要钱把车抵押给别人,因为无法还钱就把车开走了,这是盗窃吗?

针对本案,下面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

先请控诉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卢瑶瑶(广东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正如刚才主持人所说,看完刚才的短片,大家心中一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车主王宏能否偷自己的车呢?

我方认为,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有三:

第一,这都是王宏惹的祸,他先向别人借钱,之后又开走了车子,事情在发展中成了盗窃罪的课题。

第二,王宏开走车辆的方式是秘密窃取,案情告诉我们,是王宏在凌晨四点偷偷将车开车,之所以选用备用钥匙就是偷梁换柱,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第三,王宏拿走车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开走车后说自己有急事开走了,并承认还会给还给黄明,这发展成为了刑事上的有罪过,行为性质当然超越了民事违约而构成了刑事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

感谢一辩给出的公诉意见,下面有请辩方一辩

刘一(上海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控方说王宏盗窃,但是我们知道,常说的盗窃是只拿别人的东西,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王宏拿走的是他自己的车,这也算盗窃吗?

当然不是。

理由有三:

第一,取车不讹诈,主观无恶意。

但事实并非如此,面对之问,王宏既不隐瞒也不索赔,还继续还款。

第二,盗窃无依据,要举报王宏为盗窃,黄明对车的占有是否合法,双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是质押还是抵押还是留置呢?

案件不明确。

钥匙不存在,法律效益并不存在。

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一对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道德对他们有谴责,法律却爱莫能助。

第三,根据刑法91条的规定,此时我们取走可能构成盗窃,但是本案恰恰不具备这样的情形。

退一步来讲,王宏最多是民事违约,绝不是犯罪。

我们说法律的力量在于禁止我们侵犯别人的权益,王宏无罪,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辩方认为尽管车辆在对方手里,但是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约定的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因此,不构成盗窃。

双方观点展开之后,会有怎样更多的论据支持呢?

接下来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

时间各为4分钟。

先请控方二辩发言。

计时开始!

张孟东(广东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

大家好!

刚才辩方认为本案的合同不成立。

我们知道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对方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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