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辅导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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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辅导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第一大核心考点。

买卖合同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就是风险,风险是买卖合同中的又一核心考点。

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遵循了物权法上的这一原则,但也有一些差异,这是买卖合同的第三大核心考点,司法考试考查买卖合同一般就是围绕这三大核心考点展开的,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在合同法第133条,从这一条看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还有一种除外情形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我们在下面会讲到,我们先看:

 

(1)、所有权转移因动产和不动产而分不同的情形,这里我们总结为法定三公式:

 

动产:

合同+交付=所有权

 

不动产:

合同+登记=所有权(在中国特指房屋)

 

特殊动产(如车、船):

特殊动产+交付=所有权中

 

1)、以动产公式为例来说明,这里要注意三点:

 

A,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使这里已经办好了交付或登记,但买受人是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双方只能负相互返还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不承认德国法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德国法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相分离的,是交付行为导致的所有权的转移,它的效力不受买买合同效力的影响。

 

B,只有合同有效是不行的,还必须交付。

这与法国法的规定不同,法国法规定合同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我国不是这样,我国合同成立了,还必须进行交付,这说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的,这就是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也就是债权行为必须加上交付或登记行为才能取得所有权。

 

C,买卖合同中实质上有两个所有权,一个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一个是货币的所有权,这两个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它会与风险合起来考,很多考生经常在这上面犯错误,他认为货币没有转移,那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没有转移,这是十分错误的,这两个所有权没有关系。

 

综合以上三点:

中国的立法采用了瑞士立法的模式,要求合同有效和交付对于产生所有权是缺一不可的。

对于汽车,所有权转移也是交付,但是我们说汽车是特殊动产,这时,特殊动产也可以登记,这里登记是发生对抗的效力,而不是产生合同生效的效力。

而对于不动产,则采用登记方式,登记是生效要件,比如房屋登记是过户登记,不登记就不转移所有权。

 

交付有两层含义:

a,客观上必须有占有的转移

 

b,主观上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又分为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办托运三种,送货上门的清况下,卖方要将货物送到买方那里才丧失所有权,这期间发生的风险当然由卖方承担;上门取货的情况下,买方主动到卖方那里去取货,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所有权即转移为买方所有,风险也自然转移为买方承担;代办托运是由卖方为了买方的利益订立合同,约定由买方支付运费,这时,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风险也自然由卖方承担。

观念交付分为简易交付(规定在合同法第140条)、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占有交付。

后两种考的可能性小,简易交付一般会结合试用合同来考,比如甲向买乙的电脑,约定先适用7天,7天后甲为作出表示,视为同意,这里一般考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拟制交付比较简单,最明显的是提单,提单具有物权的效力,转让提单即会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

而且这里要注意,合同的133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这里的约定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是法定的,而当时约定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我们在下面详细看一下这项制度。

 

(2)约定优先:

所有权保留。

例如:

甲卖牛给乙,价款3000元,约定乙付款1200元,6月1日将牛牵走,9月1日再补足余款,同时转移牛的所有权,这种情况类似于乙这时为甲提供了一个担保,而这个担保是以这头牛来做担保的,如果乙到期不能支付余下的货款,则甲可以不转移这头牛的所有权。

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它的实质是,交付在先,所有权转移在后,具体什么时候转移所有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给当事人一种物权保护。

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转移中的例外,在风险转移和孳息的占有上也不同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下面我们将风险转移和孳息占有的情形简单的列出来,他们与所有权转移由密切的联系,明白了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就会很好理解风险转移及孳息占有的情形。

 

二、风险转移

 

1、一般原则:

 

(1)、在买卖合同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

 

(2)、在其他场合中采用所有权主义

 

(3)、在路货合同中采用合同成立主义(规定在合同法144条,路货合同即在途货物买卖)

 

2、例外:

 

(1)、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采交付主义

 

(2)、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依登记原则,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

 

三、孳息占有

 

1、一般原则:

 

(1)、在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2)、在买卖场合中,孳息采用交付主义。

 

(3)、在其他合同中,采所有权主义。

 

2、例外:

 

(1)、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采交付主义。

(合同法163条)

 

(2)、不动产买卖中,采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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