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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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doc

**县县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规模和地点

第六条 县级机关会议的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省市在本县召开的会议(不含市直单位在本县召开的系统内会议,下同)。

二类会议。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常(全)委会议及扩大会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科协等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

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县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并建立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数量、类别、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一类、二类会议应当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县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类会议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委(党组)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

一类会议会期根据法定要求及会议任务、内容、议程的需要确定,天数一般控制在3天,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正式参会代表的10%以内。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不超过1天(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不超过2天),人数控制在12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人数的6%以内。

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不超过1天,人数控制在80人以,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类、四类会议召开次数及预算不得高于上年同类会议的次数及实际支出数。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等,参照第六条至第八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设施。

如单位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原则上在县城定点饭店召开(现场会除外),定点饭店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择优确定。

第三章 会议费的管理、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一、二类会议实行财政审核,部门预算,集中支付的管理方式。

三、四类会议按部门预算、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

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50

70

30

250

二类会议

120

60

20

200

三、四类会议

100

50

10

16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

会期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补助;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伙食;县城有住房的镇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安排伙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农民和城镇社区居民代表,参加一类会议每人每天发放误工补贴8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发放误工补贴50元,往返交通费据实凭票在包干经费中报销。

第十四条 一类会议费在财政年初预算专项会议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会议费专项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经费计划表、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核销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一类、二类会议的会前预算审定、会后集中核拨,对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在年度决算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是否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如实反映本单位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代表的随行人员产生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计入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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