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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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调查与思考

土地既是生存之基,财富之母,也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

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各项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度改革是一切改革的基础。

如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摆在当前“三农”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现状

 ×××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澧水中游。

全县总面积348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0.02万亩(二调面积),其中水田面积51.04万亩,旱地面积28.98万亩。

现有农业人口59.45万人。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农村土地历经两轮延包和二次核发新证,全县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耕地面积55.2万亩,签订承包合同16.3047万份,占应签订合同的98%,确权颁证16.2969万户。

30多年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取消农业税等政策的实施,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村这一基本经营制度为我县的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农民生产态度显著提高。

自1980年实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经营土地负担过重,农业收益低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种田没有积极性,土地撂荒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甚者要求退出承包地,但随着社会发展,取消税费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及惠农政策的落实,激发农民种田的生产积极性,土地流转面积逐年上升,原退出承包地的又要求承包耕地从事农业经营。

(一)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从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到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基本农村经济政策落实,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从80年代初人均纯收入不足元发展到现在元,粮食生产大幅度增长,比30年增长比达到了

倍。

人们告别了“吃饭靠返销、用钱靠贷款”的生活状态。

(二)经营主体得到培育发展。

到目前为止,全县农民合作社家,家庭农场家,近五年省级示范合作社家,市级示范合作社家,企业龙头企业家,种养大户户。

(四)土地流转逐步规范。

据2005年底统计,全县共流转面积11.98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2%,其中流转耕地面积7.1万亩,林地3.9万亩,水田0.19万亩,四荒地0.7万亩,涉及农户2.84万户,合同签证率达80%以上,规范性合同达90%以上。

流转面积最大的岩泊渡镇生安赛特公司流转面积达亩,阳和农业旅游开发流转面积达亩,九日药材流转面积达亩。

对流转土地加大了扶持力度。

一是家庭承包土地流转的县政府按20元/亩对流入方进行资金扶持,2015年县政府拿出了140万元用于土地流转奖扶。

二是对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生产粮食作物按100元/亩进行了奖励扶持,农民得到了扶持,种粮积极性得到提高。

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土地碎化严重,人地矛盾突出。

土地碎化这一问题早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时就出现了,主要一是我县属丘陵地区土地地力不高,差别很大,在开始承包时土地就分类过细,农户承包时各类土地地块多。

二是这一制度实施以来人口增减比例失调,出土的人口少,进土的人口多,三是家庭经营规模小和土地碎化现象限制了农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生产。

致使农业生产处于一种传统的小农经济。

人地矛盾突出逐步加剧。

据调查,我县广福桥镇每年出生人口达170人,死亡人口在80人左右,仅三丝村2200人中就有180人未有承包土地。

还有的村从开始实行责任制到现在对农村承包土地没有进行过调整。

二轮也只是顺延,出现有的原承包人口很多到现在人口很少,原承包人口很少,而现人口发展很快,形成有人口没地种,有土地没人种的局面。

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造成的土地纠纷和上访案件不断增加。

2.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一是多数流转不签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大多是口头协议。

二是土地流转期限较短,短期行为严重,由于二、三产业不发达,进城务工不稳定,怕土地流转出去后失去土地。

所以大部分采取短期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期限一般在2-3年,由于流转期限过短,造成流入户在生产上的短期行为,导致土壤肥力严重不足。

3.土地流转“非粮化”、“非农化”较为普遍,现象逞上升趋势。

由于粮食价格的原因,加上种植成本增加,农民种植粮食积极性大幅消减,为保证投资收益,目前流转的土地大部分选择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如我县花卉苗木、药材种植类农民合作社达家,特别是当前乡村旅游热,擦边提升生态农业观光,种花、种草,如香港文化公司在我县阳和、甘堰、溪口三地流转土地万余亩,大部分是耕地,种上观赏性树木供游客观赏,致使流转土地非粮化。

还有三官寺土家族乡一村民以流转土地期限70-90年与农户签订合同,面积达50亩左右用于非农,致使在政府征收时造成了一定困难。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易发多发态势。

我县是山区县丘陵地区、人均耕地少,农民对耕地看得很重,受利益驱动,加上基层土地管理不规范,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造成土地承包纠纷频发。

2010年至2014年我县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98件,其中:

2010年受理46件,2011年56件,2012年受理59件,2013年受理66件,2014年受理71件。

纠纷递增,形势严峻,且因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而导致农民土地上作物财产甚至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较多,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给县、乡、村协调化解土地承包矛盾带来困难。

纠纷类型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0年至2014年共受理279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总数93%,其中确权纠纷237件,征地补偿分配纠纷42件;二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0年至2014年共受理19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总数7%。

5.主管部门监管乏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经管)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力不从心,难以达到效果,主要是没有赋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手段,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出现的非农业、非粮化、圈地、撂荒及损害农民利益行为执法苍白无力,无法监管到位。

6.在立法完善上的几个问题。

一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经多方调解无果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诉讼过程,纠纷的焦点往往得不到解决,不是确权问题,就是发证程序问题,致使纠纷永远得不到解决。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追溯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时间为2003年3月1日,与2003年3月1日以前的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一定冲突,特别是二轮延包1996年至2003年3月1日之间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农转非问题,大稳定、小调整问题,收回承包耕地的问题等。

三是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办理经营证问题。

对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以转让方式获得承包土地后,可办理经营证,在这点上发包方(村民小组)所属成员不理解,认为对土地所有权土地收益享受权有影响。

四是承包土地年限问题。

在土地承包法中,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其他方式承包的没有期限限制,在操作过程难以掌握,普遍认为有不合理因素,特别是机动用田地如何施用。

四、建议

1.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

一是坚持落实长久不变。

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对于加速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承包期30年长期稳定基础上还可延长,坚持落实长久不变。

二是妥善解决人地矛盾,必须坚持不准以任何理由进行土地调整,承包土地承包权应和林地承包权一样,可以依法继承“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2.强化监管职责。

一是各地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经管)为农村承包土地主管部门,赋予一定行政管理手段,特别要对征收,占用减少农村承包土地赋予行政审批权,并规定征占农村承包土地要交纳一定的承包土地恢复费用,保护耕地。

二是明确执法主体,法律法规要赋予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为行政处罚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规范土地流转,加大奖扶力度。

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环境,依法支持、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快培育市场化流转机制,引导流出流入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理定价、合同签订、签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培育经营主体。

鼓励集约经营。

4.在立法完善上应解决几个问题。

一是“三权”问题。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要三权分置,在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农民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上要明确,特别是对土地归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所有的要明确界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自治组织,不具备生产组织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加至部分村、组被撤并,原村、组已不存在。

管理功能基本丧失,这种名为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成为部分农民私有,这一现实问题要有界定。

二是年限问题。

为了在操作过程中便于统一,便于管理,在林地、耕地、草地、四荒地年限要统一,并坚持长久不变。

三是执行时间。

明确执行时间为2003年3月1日,对2003年3月1日以前的行为应按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如农转非问题,大稳定小调整问题,收回承包土地问题。

四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过程中应遵守这一惯例。

因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基本法和专属法,凡涉农村土地承包都应遵守这专属法。

不应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要明确界定,便于在执法过程中把握尺度。

五是执法主体。

要明确农业部门(经管)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管部门,应赋予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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