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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扬尘、废

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排放,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

求,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施工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办公区、施工现场及其生活区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

2相关术语

污染物:

办公及施工生产过程中或生活中产生的废水、扬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

为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2专业公司

3.2.1专业公司项目部负责制定、实施、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

放控制措施。

3.2.2负责本单位人员及相关方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

3.3工程项目经理部

3.3.1负责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

3.3.2负责本项目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

3.4分包队伍

遵守本程序的规定,服从公司项目的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

3.5员工必须遵守本程序的要求,及时向本单位施工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报告环境保护设施损坏情况。

4工作程序

4.1污染物控制原则

4.1.1各单位依据环境因素识别的结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污染物控制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4.1.2公司办公区域、生产区域、现场施工及其生活区域污染物排放如需申报的,应与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履行审批手续,并留有记录备查。

4.2污染物控制措施内容要求:

a应符合法律、法规、当地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

b应明确措施实施负责部门或人员;

c应标明排放地点;

d描述排放方法和过程;

e排放定期检查。

4.3废水排放

4.3.1废水产生的渠道。

主要包括:

a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基础施工降水、基础桩湿作业正反循环施工的废水。

现场搅拌站、运输车辆出场前清洗槽帮和车轮的废水。

清洗、冷却机械、设备零件的废水。

管道酸洗产生的废水。

试验产生的废水。

b生活污水:

办公楼、厕所、食堂、卫生清洁产生的废水。

4.3.2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标准或施工所在地有关废水排放标准。

4.3.3废水排放的控制措施

a公司办公、生产区域公司办公、生产区域产生的废水,应设立泥浆沉淀池。

经沉淀后的水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沉淀池的泥浆定期挖出,晾干后用清洁车运走。

b公司现场施工、生活区域

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

HSE保证计划时,要针对具体工程制定有关具体明确的废水排放控制措施。

施工前要根据甲方或业主提供的排水口,设立泥浆沉淀池。

经沉淀后的水方可排入排水口。

沉淀池的泥浆定期挖出,晾干后用清洁车运走。

废水排放沟、沉淀池在使用前必须由安全负责人验收、并在使用过程中对废水排放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其有效使用。

现场搅拌站和洗车池应设沉淀池,所产生的废水必须经沉淀;部分可重复利用(例如:

可用作现场路面洒水或砼养护等),然后再排入市政管道。

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带有油污的废水,要经过隔油处理才能排入现场排水口;酸洗废水经过与碱性物质(如:

生石灰)中和、沉淀处理后排入现场排水口,废油、废酸要用专用容器保管,统一处理,严禁倒入现场排水口。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施工现场食堂、厕所的设置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或遵守业主和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各单位的食堂使用前要设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水体污染。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4.4扬尘控制

4.4.1现场扬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现场搅拌、喷射作业、强夯施工等;

b土方施工:

挖掘机挖装土时;

c土方运输:

遗撒、车轮带泥;

d市政工程:

挖沟敷设管线时;

e拆除工程:

拆除旧有建筑时;

f建筑施工垃圾:

随意抛撒;

g水泥等散状颗粒物被风吹散时;

h现场垃圾管理不妥。

4.4.2扬尘控制措施

a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

HSE保证计划时,要针对具体工程编写有关具体明确的扬尘控制措施。

b对于车辆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在生活、办公、施工区域行走车辆限速行驶,拉土方、垃圾的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c生活、办公、道路、施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d在通风条件差的封闭场所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

e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

f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g扬尘污染严重的作业环境,如:

产生大量的粉尘、金属烟尘、木质危害粉尘,作业场所应处于现场下风口,作业人员配备合理的防护用具。

4.5废气排放的控制

4.5.1废气排放,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执行。

4.5.2废气排放的控制措施

a生产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燃烧工序或环节,当不可避免时,注意对职工的个体防护,具体执行《劳动保护用品控制程序》。

b施工单位对排放废气超标的设备和厂内机动车,要及时维修、更新。

c施工单位对本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设备、化学品、危险品应加强管理,具体执行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

d施工单位对化学品、危险品出现泄露污染或出现火灾、

爆炸等紧急事件时,执行《化学品、危险品应急预案》。

4.6噪声排放

461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执行。

施工现场厂界噪声标准等效

声源:

LdB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制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

机等

75

45

打桩

各种打桩机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

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

62

55

注: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处的限值。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4.6.2噪声排放措施

a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HSE保证计划时,要针对具体工程编写有关具体明确的噪声控制措施。

b对施工设备加强保养、维修,减少噪声的排放。

c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实施隔声防护,减少噪声的排放。

d合理安排噪声较大的施工过程、生产工序,尽量减少车间外的生产。

e对外界产生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应与相关方进行商谈,减少噪声对施工现场的影响。

f在噪声严重的环境下工作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g市区工程施工应安排在6:

0022:

00间进行,若因特

殊原因需夜间连续施工时,须到工程所在地有关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施工,或执行当地施工现场厂界噪声标准。

h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7固体废弃物排放控制

4.7.1固体废弃物排放控制原则

对固体废弃物特别是有毒、有害固体物,要确定“三化”原则,即:

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a合理用料,使各种材料的废弃物最小化;

b加强库存控制和管理;

c寻求材料替换;

d定期垃圾清理;

e重新使用,使用的材料产生废料,经过加工再使用;

f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

如废旧机电零件、焊条头、切割下的钢筋头、金属块、金属屑、包装品等要集中回收,变卖。

4.7.2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固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毒有害废物、无毒无害废物两类。

a无毒无害废物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

在施工活动阶段的各个时期,项目施工可收集和回收的废金属及其他再用材料(如电缆、铜芯、金属刨花、废油、旧电瓶、包装箱和纸板等);在项目办公环境中还有回收到的铝制饮料罐,办公废纸、塑料制品等应尽量回收废物得到回收或重复使用。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b有毒有害废物易爆、易燃、腐蚀性、含毒性、有传染性、带生态病毒等固体废弃物。

4.7.3废弃物的存放

a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存放,设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置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箱/池,采取防渗措施,并做出明显的标牌、标识,明确责任人,标识的设置执行《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b对于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应定期清理,严禁随意掩埋;

c对于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回收或重复利用;

d生活垃圾的存放应定期消毒,防止产生疾病细菌传播;

e有毒有害废物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必须按有关要求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4.7.4废弃物的运输

施工现场的垃圾及时清理,采取封车措施,防止随意扬撒、流失。

4.7.5废弃物的处理

a各类废弃物根据分类情况,采取回收、重复利用、运输到业主或当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放。

b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如废油桶、废漆桶、化学品等应集中存放,联系国家认可的废弃物消纳点进行消纳,并留有与消纳方协议书等记录。

c定期检查废弃物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4.8污染物排放的监测

4.8.1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具体执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

4.8.2专业公司、项目经理部每月要对现场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满足要求或有潜在不合格的原因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8.3公司安全管理部每季度对施工现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收集各种环境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年度环境管理方案的重点。

5相关文件

5.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5.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5.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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