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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说明底稿工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系经批准,由×××、×××(主要前五位股东)投资设立的内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总额元,现有注册资本元;所属行业,行业明细代码:

,并于年月日在境内/境外上市,上市公司股票代码(若非上市公司删掉此句)。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期年。

税务登记证号:

浙税联字号,主要从事:

×××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企业分支机构情况(若无总分机构情况则删掉此段)

贵公司系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系该公司/××公司,下设立××家分公司。

参与汇总纳税的有×家,其中,省内分公司××家,分别是××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省外分公司××家,分别是××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

(若贵公司系分公司,则仅描述总公司名称及总公司下设××家分公司。

(三)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1.境内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提示:

制表反映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额、本企业应缴出资额、应缴出资比例,披露本年度发生增(减)资、股权转让情况。

主要反映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投资情况。

2.境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提示:

制表反映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所在地国家(地区)名称、注册资本额、本企业应缴出资额、应缴出资比例,披露本年度发生增(减)资、股权转让情况。

境外投资较多则选主要前5位描述。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主要列示对所得税产生影响的会计政策,以下为参考文本,应根据企业的实际会计政策做相应的修改)

2.1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面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内容)

2.2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美元/欧元

2.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2.5会计政策和估计发生变化:

请根据具体内容描述。

(下面选择适用的科目内容列示)

2.6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处置短期投资时,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适用的会计制度的内容)

2.7坏账核算方法: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即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8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的计价:

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存货的盘存制度:

永续盘存制/定期盘存制。

2.9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的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2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固定资产减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10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

(1)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

期末无形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土地按20年/40年/使用权证上的实际年数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软件采用加速折旧的缩短年限/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对其折旧或摊销年限进行了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特许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按……(反映企业具体情况)。

2.1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其中:

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期的损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年限平均摊销。

2.12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单位;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本公司提供劳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具体方法确认。

2.13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采用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三、主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描述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情况;描述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描述有税率变化的情况等)

3.1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于20XX年X月X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0XX0X832),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3年。

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X年至201X年),公司享有10%的企业所得税抵减,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的比例缴纳。

3.2贵公司本年度属于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XX年X月取得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XX年至XX年,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本年度实际税率为。

3.3贵公司本年度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XX年X月取得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XX年至XX年,按税法规定本年度实际税率为。

3.4公司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司享有5%15%的企业所得税抵减,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10%的比例缴纳。

3.5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采用加速折旧政策:

(1)企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规定的六大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由原来的正常折旧年限改变为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2)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由原来的正常折旧年限改为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3)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对其折旧或摊销年限进行了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

(5)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固定资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

四、纳税调整审核事项说明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1.视同销售收入

(1)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交际应酬,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4)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5)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股息分配,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6)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对外投资项目,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8)贵公司本年度提供劳务,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市场价格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9)贵公司本年度其他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市场价格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合计贵公司本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视同销售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1)贵公司本年度跨期收取的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0.00元,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的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税函[2010]79号)

(2)贵公司本年度发生跨期收取的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应确认的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贵公司本年度发生跨期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贵公司本年度发生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销售收入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确认的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5)贵公司本年度发生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确认的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6)贵公司本年度发生其他分期确认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的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根据具体文号)

(7)贵公司本年度账面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递延收入0.00元,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财税[2008]151号)

(8)贵公司本年度账面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递延收入0.00元,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财税[2008]151号)

(9)贵公司本年度账面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其他政府补助递延收入0.00元,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财税[2008]151号)

(10)贵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其他(请写明具体内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0.00元,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财税[2008]151号)

3.投资收益

(1)贵公司本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贵公司本年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贵公司本年度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贵公司本年度衍生工具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5)贵公司本年交易性金融负债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6)贵公司本年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7)贵公司本年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8)贵公司本年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9)贵公司本年其他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0)贵公司本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差异/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1)贵公司本年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2)贵公司本年度持有至到期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差异/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3)贵公司本年度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差异/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4)贵公司本年度交易性金融负债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会计核算差异/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5)贵公司本年度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差异/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6)贵公司本年度短期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差异/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7)贵公司本年度长期债券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差异/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8)贵公司本年度其他(请写具体内容)投资转让处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由于资产税收净值与账面净值存在差异(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并调增/会计核算差异/初始投资调整/账面原值未取得合规票据),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0.00元,纳税调整减少/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贵公司本年度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0.00元。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确认投资成本,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贵公司本年度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账载初始成本核算将交易费用计入期间损益0.00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两者差额应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贵公司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金额0.00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7.不征税收入

贵公司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使用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金额0.00元,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税收入,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财税[2011]70号)

贵公司本年度收到符合不征税收入0.00元(软件企业超税负退增值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政策性搬迁收入等),根据税收规定可暂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财税[2011]70号)

贵公司针对政策性搬迁已经于XX年度完成搬迁清算/xx专项财政资金以前年度已经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后续会计核算根据资产化支出折旧摊销情况从会计科目(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每年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此款项由于在搬迁完成年度已经全部纳税调整过/以前年度已在不征税收支余值中全部纳税调整过,根据税收规定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财税[2011]70号)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贵公司本年度账面销售折扣、折让0.00元,由于未取得合规红字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不可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折让的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国税函[2008]875号)

贵公司本年度发生销售跨期退回事项,会计核算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收入,存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税函[2008]875号)

9.其他

贵公司本年度接受捐赠0.00元,会计核算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确认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贵公司本年度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软件企业超税负退增值税/XX专项用途财政资金0.00元,会计核算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确认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税[2008]151号)

贵公司本年度发生无法偿付的款项/收到个人手续费返还款/关联方借款应计利息收入0.00元,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贵公司本年度账载其他所得收入0.00元,已经在以前年度确认收入0.00元,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确认收入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收入类调整项目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1.视同销售成本

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资产的成本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资产的成本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交际应酬,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资产的成本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资产的成本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股息分配,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资产的成本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资产的成本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公司本年度资产用于对外投资项目,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资产的成本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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