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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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总论部分: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1)专利权。
(2)着作权。
(3)商标权。
(4)发现权。
(5)植物新品种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反不正当竞争。
(8)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两层含义:
(1)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
(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依照某一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商业标识,不少于10年,通常无限制期限;版权作品,不少于50年。
4、可复制性:
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能够重复再现。
5、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6、非稳定性:
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故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确定的。
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就要困难得多。
7.公益上的制约性:
应该说任何权利都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的公益上的制约性,除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均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公益上的制约性,如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公示制度、一次用尽原则等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
P13
临时措施: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2、诉前证据保全;
3、诉前财产保全。
着作权部分:
一、作品:
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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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等。
2、可复制性: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智力成果不受着作法的保护。
三、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着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如记账方法,算数方法。
3、事实及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官方正式文件,如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命令。
5、竞技体育活动。
6、公有领域的作品。
7、违禁作品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着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8、时事新闻。
四、作品的类别:
(一)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书面形式)
注:
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
2、文字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
例如,计算机软件、盲文、数据的汇编。
(二)口述作品:
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响乐、歌曲、乐曲等)
2、戏剧作品:
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舞蹈作品:
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注:
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
4、曲艺作品:
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5、杂技作品: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注:
着作权法不保护任何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或实用性功能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仅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建筑物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无法分离,则建筑物的外形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3、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这一概念,来源于《伯尔尼公约》规定。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
(1)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
(2)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
(3)实用艺术品应当能够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五)摄影作品:
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影视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
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注:
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
2、模型作品:
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五、着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一)一般意义上的着作权主体:
着作权的主体即着作权人。
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
1、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拟制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特殊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与使用:
(一)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两个要件:
1、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2、创作属于职责。
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依《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单位享有的优先使用权的期限是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在此期限内单位的使用权是专有的,即非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
须指出的是,单位只能自己行使其优先使用权而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至于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是否有付酬义务,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二)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
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利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同时征得原作品着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着作权人的双重同意,并且分别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的归属:
坚持两个底线:
1、应当保留原作品独创性和个性化的表现部分;
2、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五)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六)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七、着作权的内容:
(一)着作人身权
1、概念:
又称精神权利,是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
着作人身权是指着作权中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
它是指因完成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创作性劳动,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作者的与其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
2、特点:
(1)永久性:
有的国家对其有期限限制。
(2)不可转让或继承:
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3、具体包括:
发表权:
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特点
(1)是一种具有经济权利性质的着作人身权
(2)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3)如果作者已转让着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着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4)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
(例如受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的限制)
署名权:
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
修改权:
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篡改原作品。
特殊权利:
收回作品权:
是指作者将着作权许可或转让之后在作者观点改变、作品内容错误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要求收回已经许可或转让的作品使用权以制止作品继续流传的权利。
接触作品权
接触作品权,又称作品附着物接触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作品原件为他人所有时,作者为了行使某种着作权而享有的接触作品的权利。
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二)着作财产权:
经济权利,指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事例】某行政管理机构Z委托雕塑公司Y为其在公共场所做一个雕塑,Y未经X的同意,剽窃了雕塑中心X的作品,将该作品耸立在指定的公共场所。
后来,得知此事的X提起诉讼,要求Y赔偿损失,要求Z销毁涉案雕塑。
1、Z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的立场:
不侵权,因为Z合法取得了雕塑的所有权,为作品的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没有审查产品是否侵权的义务。
2、是否应当销毁雕塑?
法院的立场:
不应当,只需要令Y标明着作权人的姓名、名称。
因为该物已经为Z所有,销毁它构成对物权的侵害。
原告的损失已经从Y那里得到了赔偿,销毁导致交易的回转和资源的浪费。
八、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1)邻接权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与狭义的着作权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
(2)邻接权的客体是未达到“独创性”标准,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较低。
(二)邻接权与着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着作权的主体多是自然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们通常是法人。
(2)对象不同。
着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劳动成果;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至于其对象分别是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
(3)权利的内容不同。
就权利的内容而言,邻接权是一种简单的权利,而且它通常不具有人身权利的性质(表演者权例外)。
而着作权则复杂得多,既包括人身权利,亦包括财产权利。
(4)保护期不同,邻接权保护期比较短,通常是25年左右。
而着作权保护期则长达作者终生加上死后50年。
(三)表演者权:
1、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注:
非作品的表演者不是我国着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例如表演“球技”。
2、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形象不受歪曲权)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复制、发行权)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
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
录音制品:
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
影视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组织权:
1、广播组织权的含义:
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
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转播权)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录制、复制权)
(六)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系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版式设计是指对图书、期刊的版面设计,包括对版心、字体、字距、行距、标点等的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过程中完成的劳动成果。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其他邻接权:
1、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2、对照片的邻接权
3、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
九、对着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个人使用的方式(个人、家庭等)
2、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3、没有营利性的复制、出售等传播行为。
《2》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引用目的的正当性(限于“介绍、评论和说明)
2、被引用作品已发表。
3、适当性:
引用的作品部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
《3》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不可避免性;2、作品已发表。
《4》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刊登或者播放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1、限于课堂教学、科学研究;2、少量;3、已发表作品
《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直接接触)。
直接接触的方式如拓印须经着作权人的同意。
《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制作盲文: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他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期限限制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发表权有期限限制,即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3、匿名作品的着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十、着作权侵权及法律责任:
(一)直接侵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过着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着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接触过作品、原被告作品具备同一性或者类似性、被告存在着作权法规定的利用行为,则被告构成着作权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间接侵权:
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着作权侵权行为,或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
只是为直接行为人利用着作权人的作品提供器具、场所、服务或者其他条件。
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
如:
不良链接;应立即移除。
专利法部分:
一、专利权的特征
1、近乎绝对的独占性;2、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
3、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4、地域性等限制更加突出。
二、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人称为发明人,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人。
注: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发明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故未成年人虽无法律行为能力,也可以成为发明人。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归属基本与着作权相同)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委托发明也与着作权相类似。
(参照)
四、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概念: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征:
1、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自然规律:
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并且被人们所认识的规律。
2、是一种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
各种技术手段的集合,是发明者创造的技术构思的具体体现。
应当具体到能够被转换为技术并投入产业应用。
种类:
1、产品发明:
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人工创造出来的新制品。
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器具和各种物质等。
包括:
(1)物品发明,包括各种制成器和用品;
(2)物质发明,包括化学物质、药品、食品等;(3)材料发明,包括合金、玻璃、陶瓷、水泥等。
对现有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2、方法发明:
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
包括:
(1)制造加工方法,它作用于一定的物品上,目的在于使之在结构、形状或者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变化;
(2)作业方法,这种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的物品的结构、特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