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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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doc

投诉书

投诉人:

*******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路2号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授权代理人:

韩文学

工作单位:

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

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A座702

联系电话:

15318655698

被投诉人1:

*********技术学院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被投诉人2: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相关供应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2018年5月2日,被投诉人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被投诉人1*************技术学院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被投诉人2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法的投标人资格,为谋取中标提交虚假投标材料,损害了投诉人权益,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见附件一),2018年6月4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质疑做出答复(见附件二),因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中标结果应予取消。

2、********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事实和依据

一、*******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投诉人意见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在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第3项规定“合格的投标人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见附件三)可以看出,中标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但实缴出资并未实际出资到位,而本次招标标的金额为*******元,以该公司财力没有能力履行合同。

2、*********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质颗粒的销售;信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病虫害防治服务;文化体育用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机电产品、工艺礼品、建材、机电设备、玩具、乐器、体育器材、办公用品、监控器材、环保设备、消防器材、劳保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据投诉人调查,诺朗威公司主要是以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没有机床设备销售业务,自身没有必需的设备和不具备机床设备安装、测试、检验、调试、技术支持、维修、售后服务和大赛支持等专业技术能力,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和服务能力。

3、据投诉人了解,*******公司没有稳定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机床设备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维修售后的服务人员,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综上,根据投标文件第26.1.2条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投标人无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诉人认为,因*********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人员,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取得的中标结果应予取消。

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投诉人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一)法律规定

1、《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二)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公司为谋取中标,伪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中标购销合同作为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其没有实际买卖事实的虚假合同应为无效投标文件。

1、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第五项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为“以投标人提供的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起至今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合同原件)为准。

每提供一份合格的得1分,最高得3分。

(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得0分)”。

由于该评分标准对业绩评分的审核材料仅限于合同原件,对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因此该评分标准漏洞给投标人造假提供了可行性。

中标公示中中标人诺朗威公司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原件清单”(见附件四)中涉及的《三轴数控加工中心产品购销合同》《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三轴加工中心采购合同》合计中标金额2573732.00元,经投诉人调查核实,诺朗威公司上述三笔中标项目在招投标网站均无法查询到,网上公示中*******公司并没有高于50万元服务高职院校等机床设备类的类似业绩。

2、根据招标文件第26.1.3条“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差。

”投诉人认为,对《评分细则》第五项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合同原件)的范围应当不仅仅是类似的销售合同,*******公司仅提供上述三份合同原件作为类似业绩证明不能视为对此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原件实际履行还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完工验收证明、履行销售合同的资金往来凭证、销售机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合同履约年度2016年、2017年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盖章)等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招标文件第36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

36.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规定,因**********公司提供虚假投标材料,其投标应被视为废标。

综上,本次招标中标人********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另外,诺朗威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投诉人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的规定,投诉人恳请贵局依职权针对本投诉人涉及的问题,对诺朗威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及组织质证,依法做出公正处理,以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财政局

投诉人:

***********

日期: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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