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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docx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06年4月28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在“两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凡生育、节育、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交纳600元的计生合同责任信誉金,按规定时间落实了上环、结扎措施的全额退付缴纳人,否则全额转抵违约金。

第五条自觉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凭医院出具的节育措施证明、村计生专干的批条到所在的村民小组领取陪护费,违法生育的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一孩后3个月内上环的,补助10元陪护费。

不按时落实上环措施的,不能享受。

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落实上环措施须经镇计生服务所开具证明,确不能上环的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二孩后1个月内结扎的,补助40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结扎措施的,不能享受。

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结扎须经区计生服务站开具证明,方可延期落实结扎措施。

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落实结扎措施,在与村委会签订计生管理与服务合同并交纳5000~10000元合同责任信誉金后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夫妻双方应依法落实计生措施(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等),在镇村组干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措施的(该结扎的不结扎,该上环的不上环,该人流的不人流,该引产的不引产),其所在的村、组暂缓分配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土地款项等各项经济权益,直至一年内落实计生措施后方可分配,一年后才落实结育措施的,扣除当年的权益分配,所在村、组不执行暂扣分配款项的,将视情节依照白政发[2005]52号《白鹿洞镇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第三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按政策规定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主动放弃生育,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经核实认可后一次性奖励1500元。

兑现奖励后再生育者,其奖励全部退还,同时按奖金总额的50%征收计生违约金。

违法生育的另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落实了结扎措施的纯二女户,村委会按照每学期25元/人的标准发放计生助学金,并在生产生活、项目资金借贷、个人申办宅基地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对纯二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

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每年进行2-3次慰问。

严禁虐待老人和遗弃女婴,违者处以50-200元的违约金。

第九条青年男女婚前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婚前检查和优生遗传监测。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达到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杜绝近亲结婚。

第十条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三查一治”(新婚、用药、上环的对象一年4次,结扎对象一年2次),按规定时间参加的由育龄妇女所在组按每人次5-10元的标准由组发放误工补助。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由村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征收违约金50元。

第十一条符合生育条件,要求办理《生育证》、《再生育证》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区计生委批准,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

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除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外,另按每人例35元的标准补助赔护费。

该赔护费由育龄妇女凭村计生专干的证明到组领取。

第十三条外出务工超过15天的村民,应自觉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管理。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规定参加“三查一治”或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并及时审报生育、节育情况。

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报生育节育情况的,一次收取违约金50元;未寄回有效证明又未回镇参加“三查一治”的,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凡流入村民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章程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凡房屋出租户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出租户计生合同》,并核对租赁其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以及计生证件,如发现有包庇等违法现象,则对出租户你收取500-1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村委会与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合同》、《外出未婚青年管理服务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除按区、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外,本村另按每例10000-15000元标准征收违约金。

一九九三年元月以后违法生育的子女及未经镇、村、组同意又上了户的收养子女,一律在十四年以后才能享受村组的一切待遇。

第十八条对提供举报违法生育、违法怀孕线索者,经核查属实的,除替举报者保密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由6名群众代表,5名党员代表,8名指导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村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收支、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一、积极协助政府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基层搞好计生协会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联系户密切群众的作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四、积极推广“三结合”,落实扶持措施,帮助计生户少生快富奔小康。

五、立足“三生”服务,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

六、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维护育龄群众正当权益。

七、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部署工作,进行检查交流;年终召开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评选先进协会和先进个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制度

一、以人口学校为阵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知识、生殖健康(包括男性健康)以及致富技术的学习。

二、每季度定期召开计生中心户长会议,进行政策法规的培训学习,各组中心户长将有关信息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三、相互监督、相互学习。

不断创新,激发全村村民人人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人口与计划生育扶贫帮困制度

为促进平衡发展,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有实际困难的育龄群众和计生协会会员,制定本制度:

一、结合会员联系户制度,将本村育龄群众和会员中因天灾人祸致贫和身残、智残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列入重点帮扶对象。

二、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信息、技术、种苗、劳动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坚持“三个做到”:

(一)做到每户困难户都有人帮扶;

(二)计生协会会员人人有帮扶对象;

(三)做到帮扶有效果,定期检查帮扶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或5名以上的议事会成员联系提议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评议时,即可召集议事会成员开会评议。

二、如无特殊情况,议事会集体议事每年不少于2次(年未初年中、年未各一次),分别就村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决策、管理服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进行评议。

三、会议由议事会主要负责人召集。

四、每次议事会议均须有1/2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所作的决议,有1/2以上的与会人员赞成方为有效。

五、每次议事均须记录在案,重大事项经评议后均须作出决议。

六、评议村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出以公心,不循私情,做到公平、公正。

对评议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须遵守会议作出的决议。

七、议事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如确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须召开议事会议讨论,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八、所有决定须在决议作出的3天内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人口和计划生育评先评优制度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创造良好环境,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两为两争”活动的深入开展,树立先进典型,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年度。

一、评先范围:

本村所有育龄群众和计生协会会员

二、评先条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执行计划生育好;

(二)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好;

(三)家庭和睦,婆媳、妯娌关系好;

(四)邻里团结,互帮互助精神好;

(五)学习科技知识,开拓进取,劳动致富好;

(六)“两为两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参与好。

三、评先办法:

根据评先条件,由育龄群众和会员提名推荐,协会小组审查,报村计生协和村委会审批确定。

四、评先名称及奖励办法:

每年“5.29”期间召开全村育龄群众和会员表彰大会,对评为“计划生育光荣户”、“优秀会员”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

为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事项实行公开:

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二、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来源、筹措方法以及支出用途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开。

三、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民主决策及时公开。

四、流动人口管理、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及婴儿出生等情况进行及时公开。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扶贫帮困对象及方法进行公开。

六、设立意见箱、收集和反馈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意见和建议,对举报违法怀孕者按《村民自治章程》给予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偶配、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有关依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下:

①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②199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③中共湖南省委湘政发[1982]36号文件;④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4]42号文件;⑤2003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1973年之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三)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女子或两个女孩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或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死亡现无子女的。

3、常德市继续按《湖南省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界限执行。

本人及配偶现艳情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年满六十周岁

年满60周刚是指按户口登记出生年月,在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年计算发放。

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的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在奖励扶助对象确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州)计生委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政策解释,以及我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答复。

二、奖励扶助《补充规定》

(一)关于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常德市曾经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从2006年,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生育过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符合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及其以后各时期省政府明确的常德市的生育政策规定,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关于生育间隔和生育政策调整前怀孕调整后生育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1、生育间隔的起始时间以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为界限,1982年5月10日以前生育的,没有生育间隔要求;1982年5月10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间隔必须达到4年以上(含4年)‘1990年1月1日后生育的,以此后每个阶段的生育政策关于生育间隔规定为准。

2、怀孕时符合当时生育政策,但生育时不符合新的生育政策的,按合法生育对待。

3、怀孕时不符合当时生育政策规定,但生育时已符合新的生育政策,按合法生育对待。

(四)关于早婚早育的界定问题

是否早婚以1950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婚姻法》和1981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界线。

即:

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法定婚龄为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1981年1月1日至今,法定婚龄为:

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就法定婚龄作出规定的,按单行条例执行。

凡未满法定婚龄的生育属早婚早育。

(五)关于“老年再婚”夫妇子女是否合并计算问题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再婚,双方婚前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且双方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均未形成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其子女数。

继父母与继子妇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条件为准。

即:

一是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扶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妇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二是已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六)关于收养子女的界定问题

1、1992年4月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的子女的视为合法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

(1)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事实收养;

(3)办理了收养协议;

(4)办理了收养公证;

(5)办理了《收养证》。

(七)关于收养的子女解除关系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合法收养的子女,收养时间在5年之内(含5年)依法解除眉头关系,可不计算为子女数。

(八)关于再婚家庭再次丧偶或离婚后子女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1、再婚夫妻再次离婚或丧偶的,在再婚期间和再次离婚或丧偶之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但已形成扶养关系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

2、再婚夫妻中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按照湘政发[1982]36号文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次离婚或丧偶的,保证不再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未生育一方可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3、再婚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5年以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再离婚或丧偶,继父母与继子女依法解除了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

(九)关于部分城区近郊乡镇的部分村和县(市)城关镇的部分村,集体将其地土全部征用或部分征用,但村民户口仍为农村居民户口,也没有收入城市居民低保的对象,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在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四个基本条件前提下,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需用时具备湘人口发[2005]7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居民户口”的四个条件,才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否则不得纳入。

(十)关于一直在农场务农、从事农业劳动的部分农场职工和部分水库库区移民,在当地派出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这两部分居民都依法承包了责任田土并缴纳了农业税费,是否将他们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1、这部分农场职工,一是为非农业户口,二是国家明文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3年6月下发的《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不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非农业户口的水库库区移民,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十一)关于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死亡是否享受奖励扶助金的问题

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5月31日前(含5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奖励扶助金;5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度奖励扶助金,下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例,2005年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停止享受奖励扶助待遇,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没有享受奖励扶助的待遇的对象,即可进行申报审批程序,纳入今年奖励扶助范围,从今年起领取奖励扶助金。

此文件从2006年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符合《补充规定》尚未纳入的对象,应依照确认程序纳入今年奖励扶助范围。

各地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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