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水名都商铺专柜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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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水名都
商铺(专柜)
承包—联营合同
(合作方式:
租赁)
正 版
店:
合同号:
供应商编码:
类别:
专柜经营合同
合同号:
专柜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乙方在清镇市御水名都购物中心销售商品,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负责提供营业场地、设施及管理。
对本商场商品的品类、质量、价格、营业时间、商品陈列及营业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及市场推广营销活动等。
2、乙方在甲方场地经营,甲方统一收银,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扣除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后结算货款;以交固定维保费的形式合作经营的专柜,则须当月5日前将应缴费支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甲方有权收取每日滞纳金5‰。
3、在经营过程中为适应市场变化的实际需要,甲方调整乙方所设专柜(店铺)位置,增减面积或做其他的改变,乙方必须配合。
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协商后实施。
第二条:
专柜设置及经营范围
1、甲方同意提供楼,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场地供乙方经营。
范围为 ,经营品牌为。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专柜(柜台)设置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装修费用。
合同期满(或中途撤场),场内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损坏。
2、合同范围内,如因乙方经营品种不齐,经甲方要求仍不补货的,甲方可指定其他厂商经营乙方品种不齐的商品。
3、合作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公用面积,不得中途歇业或擅自将合同权利让给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实施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管理
1、价格管理:
乙方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合法经营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备案,经甲方营运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本地或乙方在其它商场相同商品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营业氛围,将应采取积极措施兑现对顾客的承诺,提高商场的商业信誉。
乙方须按合同第二条的经营范围确保专柜货源充足,商品新颖,优先供应紧俏商品和新商品。
如乙方专柜未能及时补货或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七天内不予配合,未能完成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处罚,处罚标准以每天300元至500元的金额进行处罚。
2、质量管理:
乙方商品的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若有违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政府部门查实,乙方除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甲方有权按该批假冒伪劣商品零售总值的五倍至十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收该批商品,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如因乙方出售的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诉讼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解决争议,以维护乙方商品品牌的信誉和甲乙双方的商誉,相应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按引起争议商品价格的五倍至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在甲方销售的所有商品不会侵犯任何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并自行承担因上述侵犯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侵权行为所涉商品价值五倍至十倍的违约金。
4、乙方从事商品经营,必须提供所售的商品合法经营的手续及有效证件;同时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具备完整的产品标识和商场商标方可上柜销售。
因产品销售与第三人产生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甲方商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实行包退、包换、包修,不得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甲方或消费者,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退、换、维修书面通知后应在2日内解决,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在解决处理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品种为限,并经甲方审核登记及采用甲方规定统一标签,方可陈列销售。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新增减营业项目和商品品种,未经甲方登记的商品不得进场销售,否则,罚款500元/单品。
乙方需增减营业项目和商品品种的,要提前一个星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增减。
第四条:
营业管理
1、乙方委派商铺(专柜)导购员名,所派人员名单须报甲方备案,经甲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乙方保证所派导购员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按时支付导购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因专柜导购员引起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负责。
甲方有权协助政府劳动部门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减乙方所拖欠属导购员的劳动报酬,不另行书面催告。
2、除甲乙双方另有议定外,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或进行装修调整,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停业期内乙方免交有关费用。
3、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促销方式、促销广告、宣传品的使用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乙方同类商品在同一地区其他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须在甲方场地同时进行。
甲方组织的整体促销活动,乙方必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所进行促销活动的力度不得低于其他商场,否则甲方向乙方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处罚。
4、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私自打折、议价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
若有违反,乙方应按其所收金额的10倍至10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款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应予以补足。
5、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商场商品布局及经营场地进行调整,乙方须予以配合。
6、乙方销售人员应接受甲方统一管理,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统一培训。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如乙方有下列其中任何一项情形的,乙方应付5000元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进场时所交的一切费用(包括保证金)一概不退。
且无须向乙方承担赔偿任何损失。
1)擅自将承包场地作抵押、担保、转租、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的;
2)拖欠应缴款项两个月以上的(含两个月);
3)擅自更改或改变甲方认可之专柜设施或装修或经营范围;
4)擅自停止营业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5)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甲方二次书面通知而不改正的;
6)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
7)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或清盘;
8)被申请执行时或被申请先予执行时或被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对其做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时。
有第8)情形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书后三天内撤出经营场地。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依法申请破产或整顿时;
2)发生解散事由时;
3)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乙方因上述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撤柜手续,保证金在扣除应交费用后,不计息退还。
第六条:
商铺(专柜)淘汰制
1、进场商铺(专柜)出现以下情况,需立即解除合同做清场处理:
1)二个月不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2)采用不正当竞争,抵毁其它专柜的品牌形象;
3)超范围经营,经商场管理人员指正而不改正的。
2、专柜合同到期,专柜经营不理想,没有改进措施,影响公司专柜形象又没有达成续签合同协议的。
3、合同有效期限内专柜出现以下情况,经专柜负责人与公司招商部协商同意,可提前解除合同做清场处理的:
1)乙方经营业绩不理想,连续三个月同类专柜销售额名次排列最后一名的;
2)乙方经营的项目服务或产品质量差,多次引起顾客投诉的;
3)乙方违反公司专柜管理规定,经劝说无改正的;
4)乙方不配合公司的促销活动或不参加公司整体性促销活动的;
5)乙方其它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如需撤去所设专柜,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向甲方提出撤柜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六十天后撤柜。
若乙方未经同意中途撤柜或停止营业,本合同即时终止。
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A:
缴纳装修分摊费的商户:
赔偿金额=乙方进场前所缴纳之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擅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满日止租金的总额。
B、提成利润经营的商户:
赔偿金额=乙方进场前所缴纳之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乙方日均营业额×抽成率×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日止天数提成的总额。
第七条合作条件
□租赁:
□联营:
第八条其他
1、合同期满,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于合同有效期限结束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签。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自合同生效后七日内,乙方须将装修设计草案送达甲方审核,甲方须在接到乙方装修设计草案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装修设计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不需修改),最后乙方报送正式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在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可以进场进行专柜装修的书面通知书,办理有关进场施工手续后,乙方才可进场施工。
4、乙方的装修期为天,从乙方进场次日起计。
装修按照甲方《装修管理须知》进行装修施工。
5、乙方专柜装修工程竣工应通知甲方验收。
6、甲乙双方均对合同内容负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泄露合同内容,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7、乙方不得以请客吃饭、送礼及回扣等任何形式腐蚀拉拢甲方工作人员,否则,一经查明,罚乙方当月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8、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9、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经济合作协议书
专柜号:
合同编号:
经友好协商,乙方 在清镇市御水名都购物中心销售 商品,签订如下经济合作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费用收取(乙方向甲方交纳)
1、装修分摊费(大写) 拾 万千佰拾元即¥ 元。
2、保证金(大写) 拾 万千佰拾元即¥ 元。
3、管理费:
□按建筑面积( ㎡)以 元/㎡/月,计¥元/月。
□按乙方柜台营业金额的 %计。
4、乙方经营场地内的设备,由乙方自行购置。
如果乙方使用甲方设备,则需支付设备折旧费 元/月。
5、代开税票费:
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所用水电,独立装表,按表计费。
7、促销员管理费:
。
8、银联卡、购物卡刷卡服务费:
乙方自行负责。
9、商场VIP会员卡、优惠政策:
。
10、乙方向甲方交纳品牌推广费 元/年,灯箱广告费 元/年。
11、乙方员工服装由乙方自行负责。
12、年节费:
。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合同,乙方应缴款项结算缴交完毕并撤出后,需留下保证金用于支付商品质量“三包”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足,乙方应如数补交。
乙方预留保证金待三个月质保期满后,方可无息退还。
第二条:
利润分配
双方同意采取下述方式分享利润:
□保底扣点:
乙方每月保底销售额为(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即¥ 元),保底内,甲方按 %向乙方提取利润;超出保底额部分,甲方 按 %向乙方提取利润。
促销期间,促销商品扣点另议。
□实销扣点:
甲方在乙方实际销售中按 %扣取,作为利润分成。
□租金:
甲方按乙方租用建筑面积( ㎡)第一年、以 元/㎡/月收取,每月共计(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元(即¥ 元/月)。
第二年递增10%即每月共计(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元(即¥ 元/月)。
第三年递增10%即每月共计(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元(即¥ 元/月)。
第四年递增10%即每月共计(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元(即¥ 元/月)。
第五年递增10%即每月共计(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元(即¥ 元/月)。
第三条:
货款结算
1、结算方式:
□月结:
(当月6-10日核对上月账,21-25日结算上月货款;遇节假日顺延)
2、乙方提供结算票据:
□17%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
3、甲方以(□支票 □汇款)向乙方付款。
结算币种:
人民币。
4、如乙方销售额不足支付甲方应扣款项,则乙方应在结算时补足。
否则,每逾期一天以1%收取滞纳金。
逾期达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合作期间甲方在周年、店庆、节假日等节日搞促销活动时,向乙方收取适当费用,具体费用可根据场地、柜台面积百分比、销售额、利润分成百分比综合收取。
双方协商而定。
第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效期与合同一致。
双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的约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凭借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合理的购物条件来选择供应商及合作伙伴(乙方),致力于发展长期互惠互利的伙伴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诚实、守信、廉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甲方制定了诚实廉洁的与乙方关系准则:
甲方员工与乙方员工交往仅限于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索取利益(包括金钱或非金钱利益)。
甲方信任乙方致力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了维护商业道德,避免因乙方与甲方员工私下交易而产生的双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其它影响合作利益的情况发生,双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及工作人员不得安排甲方总部及分店人员的亲属、老乡等关系人员从事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的工作,如安排进场促销或从事乙方业务工作等,如得知乙方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冲突、亲属关系,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采取回避措施,在供应商作出变更措施、从事调整之前甲方有权暂停进货或暂停结款,查证属实的甲方对乙方处以1万元以上违约金。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甲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
如红包、礼金、娱乐活动券、礼品、给予特别折扣或样品、代购商品以及乙方支付费用的宴请、旅行、娱乐、活动等。
三、乙方经办人员与甲方人员的业务交往仅限于办公场所或分店及合同交易地点,在以上场所之外进行交往,甲方将认为存在不正当交易嫌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书面解释。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组织或参与有甲方人员参加的任何形式的博彩活动。
如牌局、麻将、抽奖活动等,不得与甲方办事人员存在股东或发生借贷等利益关系。
五、乙方不得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和质量、合同所需附属文件,如有以上行为甲方将视为商业欺诈行为,对乙方处以1万元以上违约处罚,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六、发现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要回扣或要求乙方给予折扣、礼品、礼金等其他类似要求的,乙方应当坚决拒绝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商品符合准入条件,甲方员工应当配合,如甲方员工故意不配合或故意拖延的,乙方可直接向甲方总部投诉,甲方将在48小时内处理并予以回复。
七、一经查实甲方将对举报人员给予特别奖励。
乙方主动提供相关能够证明甲方人员违纪行为的甲方将免于追究乙方的商业贿赂法律责任。
八、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暂停进货或暂停结款。
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行为视为重大不诚实行为,甲方将予以严厉处罚。
举报电话:
。
九、如违反本协议,除另有规定的外,甲方将采取立即停止采购乙方商品,并根据情节对乙方处以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违约金、终止合同(撤柜、清场)等制裁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本协议适用于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商品采购合同、专柜经营合同和行政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设施、设备采购的合同,相关违约责任处理本协议优先。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承诺书
为进一步响应中央提倡“百城万店无假货”的活动在全国范围深入展开,我们作为百货商场联营厂商,向广大消费者及万想城购物中心郑重承诺,我们保证不发生以下行为。
如有作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
1.所提供的相关资信资料有虚假行为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产地、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或地址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形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6.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7.销售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商品;
8.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为正品的;
9.销售与标明的技术指标不符,且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10.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1.以不正当手段使销售商品的份量不足的;
12.销售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隐患的商品;
1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14.以虚假的“优惠价”“打折价”等欺诈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15.在报审时,证件手续齐全,而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16.以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销售商品的;
17.销售“三无”、无“三期”和没有中文标识、说明书以及未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数量、CCIB标志的商品;
18.销售商品的品牌与实际签定合同中的品牌不相符的;
19.未经营运部管理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上柜进行商品销售的;
20.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投诉而拒不按“三包”有关规定发行“三包”义务的。
同时,我公司保证对发往贵公司的货品将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决不上柜销售。
承诺单位(签章):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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