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供用气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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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供用气合同(1).doc

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用气人:

供气人: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供气人: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气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服务热线:

用气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

一、用气地址为:

二、用气种类为:

(为满足调峰需要,或因上游气源短缺,供气人有权采用替代性气源而变更气体种类或气体组分)

三、用气性质为:

工业用气(燃气器具、设备包括:

,其定置图以客户提供或认可的供气人存档备案的客户资料为准)。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交接地点

一、供气方式:

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供气人停气、断气、短气、降压及抢修及计划内维修除外等情形外,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24小时连续供气。

二、供气质量

1、根据本合同供应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规定(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标准(气体的技术指标见附件技术文件)

2、供气人保证在通常情况下所供燃气压力达到11000Pa。

3、交接地点:

与该用户产权分界点。

第三条用气量

一、计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是指温度为20°C、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天然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气量。

二、预计最大月用气量不超过万立方米;最大日用气量不超过万立方米;最大小时用气量不超过立方米。

三、下一年度用气量的申报必须在当年的_12_月__日以前完成,并取得供气人的确认。

若超过申报时间没有申报年用气量或者申报气量没有得到供气人的确认,供气人没有在下一年度继续供气的义务。

四、用气量的调整

1、供气人因接受政府指令、上游供气出现供气人无法控制的停供、短缺和气质突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出现不可预见的罢工及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供气人依据政府的规定或要求采取调峰、限气、停气等措施,或者为首先保障城市居民供用气,有权依据当时的情况对用气量进行合理的调整,但应在相关情形发生时3日内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用气人公告或通知用气人。

用气人应配合供气人的短供、限供、停供措施。

2、用气人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预计用气量或年度用气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供气人,与供气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价格及结算

一、燃气价格:

1、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类别和用量,按照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天然气定价规则为依据,确定2014年度管道天然气的价格为元/立方米。

2、调价机制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府物价部门出台调整燃气价格的政策,双方同意按照调整幅度进行相应比例调整,实行价格联动机制,而无须就用气价格的调整另行协商和签订补充协议。

供气人也可根据上游气价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对燃气的价格做出适时的调整,但供气人调整气价时,应当与用气人协商并书面通知。

二、结算方式:

1、在按照双方约定的供气时间之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支付15天预付款。

用气人应付预付款额度:

人民币万元(抄表周期*最大日用气量*用气价格)。

2、用气人向供气人支付的预付款额度需根据实际用气量适时调整。

(如日用气量发生变化,下一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则按照上一抄表周期平均日用气量为准作相应调整)

3、气费支付方式:

采用下例第[ B]方式支付:

A.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B.到用气人指定的地点部门收取支票。

开户行:

中信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帐号:

7331410182400016862

4、双方约定每15日为一个抄表周期。

每月1日、16日为抄表日,每月2日、17日为结算日,遇全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供气人在结算日向用气人开具前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单和燃气销售发票。

5、用气人在收到结算单和发票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含收到结算单和发票之日)付清帐单列明的费用。

若到期用气人未能付清帐单费用,供气人将发出欠款通知,以通知发出日(含通知发出日)起第7日作为最后付款期限。

自通知发出日开始每日按照所欠款项的3‰计算违约金。

用气人不能以帐单异议、经济条件、经营环境及其它任何理由拒付帐单。

6、若用气人支付的预付款连续三个月与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不一致且差额在同向正负10%以上的,应作出追收与退还。

7、按照本协议用气人应付款项逾期7日时,供气人将采取减少或停止供气措施。

在减少供气或停止供气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由用气人承担。

8、收到供气人的结算单后,如果用气人对本次到期帐款有任何异议,可在首次收到有关结算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供气人发出通知(“结算单异议通知”),说明对全部或部分结算单金额存在的异议。

结算单异议通知应载明异议的金额和依据。

供气人应在收到用气人的结算单异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气人。

为避免疑义,如果用气人未在首次收到有关结算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供气人发出结算单异议通知,则用气人即被视为放弃了对该结算单提出异议的权利。

9、供气人未在结算单或通讯中列入某一金额或项目,不影响供气人以后为其自身主张该金额或项目的权利。

第五条计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涡轮表G160、智能表G2.5燃气流量计。

供气人有权要求按照满足抄表、检修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确定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

2、燃气的计量:

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20°C、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天然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气量)。

除非按照本合同规定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重新检定,最终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的正常显示读数为准。

3、接通气时,燃气表的初始度数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

用气人在接获供气人正式通知之前,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用气设备。

4、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显示读数期间,供气人应尽短时间内启用第二计量表,并有权以第二计量表的小时或日平均数计算相应期间的应缴费用气量。

计量表一旦不能使用,供气人启用第二计量表之前的一个真空时间段内用气按前15天正常平均日用气量计算。

非正常供气期间出现相关问题的,双方另行协商。

5、供燃气计量的燃气表,温度压力校正仪和表前调压设备,其移动、改动,接驳、调整、测试、启封、增容等方面的权利由供气人单方面保留。

用气人应保证上述设备使用环境的稳定(不人为破坏及周边环境达到行业规范要求)。

其它由于用气人原因造成上述设备的损坏,有关维修和重置费用由用气人承担。

6、用气人不得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的连接,伪造或激活表计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法使燃气表计量不准确,私自改动、更换和擅自操作燃气计量装置。

7.管道燃气用量,由燃气供应单位定期抄表计量。

燃气计量表具发生故障,按上一次抄表前四个月平均用量计算当月用量。

用户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户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燃气供应单位缴纳检测费、表具产权所有者承担维修或更换计量表具费用,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调整燃气费,或按前四个月的平均用量调整燃气费。

  燃气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使用燃气不满四个月的用气人,按实际使用时间平均用量计算。

8、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气人所使用的流量计必须定期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检;用气人也可以委托供气人办理送检事项。

用气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送检流量计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供气人停止供气)由用气人负责,因此而导致供气人损失的,由用气人进行赔偿。

9、如用气人的月用气量两次抄表计量达到或超过计量表的量程范围的,必须向供气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扩容手续,由供气人负责更换燃气计量表,相关费用由用气人承担

第六条供、用气设施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维护分界点是:

根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列》规定划分,工业、公建和其他团体用户:

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燃气设施(含支线阀门)归供气单位所有;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

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涉及燃气报警、控制及切断设备(含线路),归用户所有。

二、维护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维护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若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的,关于运行维护,双方另行签订维护保养协议。

第七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燃气费和滞纳金,停产时应提前30日向供气人通报停产时间。

二、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改动、损害供气人维护的供气设施。

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用气人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和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气安全事故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气人供气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气人应主动学习安全用气知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气人法,经常检查用气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违章操作后果自负。

用气人必须认真阅读供气人提供的安全用气手册和知晓其含义。

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安全用气手册的指引用气。

违反规定用气或用气不当、或发生用气安全事故处置不当,应自行承担责任。

四、供气人对供气设施的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以及供气人上游原因减少或停止供气时,用气人应当积极配合。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立即暂停或者降压供气的,用气人在接到供气人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供气人的工作安排。

六、用气人自行委托非供气人安装燃气管网和设施的,必须向用气人提供安装人的资质资料。

用气人必须妥善保存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和产品标牌。

用气人违反规定选用燃具、燃气设备等,造成用气安全事故的,应自行负责;对供气人供气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用气人的通讯地址等工商注册信息及用气相关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天内书面告知供气人,并办理相关的客户资料变更手续或办理截气手续。

因用气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截气手续的,用气人对用气地址实际发生的气费、滞纳金承担清偿责任,对违反用气安全规定造成用气安全事故的,用气人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造成供气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用气人违约的,用气人不承担责任。

但用气人应及时通知供气人,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若用气人放任导致损失扩大的,对因放任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人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短供、减供、停供和截气或降压供气。

二、用气人逾期不交气费、预付款的,供气人有权从欠款通知发出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违约金;用气人逾期7个日历日未足额缴纳气费、预付款(包括违约金)的,供气人有权采取中断供气的任何措施和行动,或提前解除合同。

供气人因追缴气费、预付款、违约金发生的实际费用,供气人有权要求用气人承担。

用气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偷用燃气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和解除合同。

供气人发现用气人的用气量明显异常的,或者供气人收到用气人偷用燃气的举报,有权要求用气人进行解释,并有权对用气人的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燃具、燃气管网等进行核实和检查。

因用气人偷气或者经检定属于用气人的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失灵等使用气量明显异常的,供气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的方法推算用气人接通气后的应缴费用气量。

三、供气人有权要求用气人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发现用气人采用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拒绝接通气、通知限期更换、通知暂停使用、中断供气等措施。

采取中断供气措施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气人。

供气人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人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供气人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告知用气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立即暂停或者降压供气的,供气人应当及时时提前通知用气人,并采取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五、供气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使用天数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八条第四点除外)

六、供气人若转换气源或因调峰等原因确需改变气源(指CNG、LNG、NG)时应在3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的转换事项告知用气人

七、在用气人发现燃气使用异常等紧急情况并通知供气人之后,供气人应及时派员工赶赴现场抢修。

供气人对供气设施发生的故障,应保证及时有效地抢修和排查。

八、供气人设置24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

,供气人应当向用气人提供用气安全须知或类似的资料,具体服务内容见业务厅服务标准或规范。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经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检修、调峰、燃气工程施工,突发性事故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以外,因供气人主观原因造成大范围的停气,给用气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供气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气人因接受政府指令、上游供气出现供气人无法控制(包括第三者责任事故)的停供、短缺和气质突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出现不可预见的罢工及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供气人按照政府的规定或要求采取调峰、限气、停气等措施,造成供气数量不足、质量以及压力等指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供气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用气人公告或通知用气人。

2、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按规定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本合同规定交纳燃气费、预付款的,应当自供气人欠款通知发出之日起每日支付逾期交纳燃气费、预付款3‰的滞纳金。

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后仍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或解除合同。

供气人有权对欠费及实际发生的追缴费用和主张债权发生的任何费用向用气人行使追索权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2、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人造成人身、财产直接损失的,用气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供气人可保留暂停供气的权利和解除合同。

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或擅自更换、变动、损坏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或采用各种方式盗用天然气的,除需赔偿由此给供气人造成的损失外,每次应另向供气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限

一、本合同从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合同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供气人无法依本合同继续向用气人提供有关服务的,供气人向用气人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即终止。

2、因经营环境变化或其它原因,由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合同另一方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的,或者合同另一方未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但已经超过提出终止合同书面通知要求的答复期限的,本合同即终止。

3、用气人用气房产产权转移或经营者发生变更的,供气人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与该用气点新的产权所有人或新的经营者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

4、若供气人因用气人盗用气、用气人存在用气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用气人拖欠气费及其滞纳金超过2周的,供气人有权在不少于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气人解除本合同。

5、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双方确认,随同本合同签订,供气人已经向用气人提供了客户手册和用气安全须知,用气人已经收到客户手册和用气安全须知并已经注意和明白其中的内容。

客户手册和用气安全须知中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调整的,供气人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向用气人告知。

二、用气人的营业登记证明、用气设施产权范围内的管线图、燃具及燃气设备的明细表及定置图、用气设施产权的相关文件、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未经供气人书面允许,用气人不得转让本合同。

在合理的情况下,供气人应同意转让的要求,但供气人有权要求同被转让者重新签订合同,并可能对合同的条款做出修改。

四、供气人发给用气人的任何通知和文件,如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投递,或在专人送达的情况下,将被视为送达。

五、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用方:

供方: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2014年月日

签约日期:

2014年月日

附件一

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规定(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现将上述国家标准中二类气的技术指标节录如下:

项目

GB17820-1999

二类气

高位发热量,MJ/SCM

>31.4

总硫(以硫计),mg/SCM

≤200

硫化氢,mg/m3

≤20

二氧化碳,%(V/V)

≤3.0

水露点,℃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1. 上述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 上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中应无游离水。

无游离水是指天然气经机械分离设备分不出游离水。

附件二

2014年用气计划

2014年天然气预计使用量(万立方)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小计

峰值nm³/h

日峰值

注:

201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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