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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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1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

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

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村庄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村庄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

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村庄规划布局;5.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6.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7.村庄给水规划;8.村庄排水规划;9.村庄供电规划;10.村庄电信规划;11.村庄燃料规划;12.村庄环卫设施规划;13.村容村貌规划;14.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5.村庄防灾减灾规划;16.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彭瑶玲、孟庆、刘亚丽

 

 

 

 

 

 

目录

 

1. 总则 1

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 2

2.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

2.2新建村庄选址 2

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4

3.1一般规定 4

3.2村庄宅基地标准 4

3.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4

3.4村庄建设用地构成 4

4. 村庄规划布局 6

4.1村庄规划区范围 6

4.2布局原则 6

4.3居住建筑用地布局 6

4.4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 7

4.5绿化规划 7

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 9

5.1布局原则 9

5.2配置标准 9

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 11

6.1规划原则 11

6.2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11

6.3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 11

7. 村庄给水规划 13

7.1一般原则 13

7.2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 13

7.3水源的选择 14

7.4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 14

7.5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 15

7.6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 15

8. 村庄排水规划 17

8.1排水量预测标准 17

8.2排水体制规划 17

8.3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17

8.4排水管网规划 18

9. 村庄供电规划 19

9.1规划原则 19

9.2电量预测标准 19

9.3线路布置 19

10.村庄电信规划 20

10.1规划原则 20

10.2需求预测标准 20

10.3电信设施的布置 20

11.村庄燃料规划 21

11.1规划原则 21

11.2需求预测标准 21

11.3供应设施布置 21

12.村庄环卫设施规划 22

12.1规划原则 22

12.2布置原则 22

12.3规划标准 22

13.村容村貌规划 24

13.1规划原则 24

13.2规划要求 24

14.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5

14.1规划原则 25

14.2规划要求 25

15.村庄防灾减灾规划 27

15.1消防 27

15.2地质灾害防治 28

15.3防洪 28

15.4抗震和防气象灾害 28

16.名词解释 29

附录A村庄用地汇总表 31

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附:

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各城镇远景规划建设区外,从事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村庄建设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

2.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1.1应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新建、扩建和撤并的原则和要求。

2.1.2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2.1.3应注意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充分利用荒地、薄地,不占和少占良田、好土和林地。

2.1.4应避开山洪、风灾、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雷击高易发区、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1.5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2.1.6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内的现有村庄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控建区和各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求。

2.1.7在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严禁布置文化、教育、医疗以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

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2.1.8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穿越,避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

2.1.9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并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及交通条件。

2.1.10位于丘陵和山区的,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2新建村庄选址

2.2.1新建村庄的选址除遵守本导则2.1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各条的要求。

2.2.2应根据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综合分析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合理选址。

2.2.3应坚持靠近交通、靠近城镇、靠近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工业集中区(点)的原则,集约布局。

2.2.4一般应在平坝地区进行布局,由产业相近的村通过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进行集中统一建设。

2.2.5应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环境容量、交通条件等,并按照合理的集中度发展目标,确定新建村庄的人口集聚规模。

新建村庄最小人口规划规模宜达到1000人以上。

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

3.1.2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范围内规划常住人口数量。

3.2村庄宅基地标准

3.2.1主城九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m2,主城九区外的其他区县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30m2,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3.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3.3.1改、扩建村庄:

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1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90m2/人。

现状人均乡村建设用地已超过150m2/人的集中村庄,规划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50m2/人。

3.3.2新建村庄:

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7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m2/人。

3.4村庄建设用地构成

3.4.1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以及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格3.4.1村庄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S

道路广场用地

9~10

G

公共绿地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4. 村庄规划布局

4.1村庄规划区范围

4.1.1村庄规划区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布局原则

4.2.1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尊重民意、有序引导的原则。

4.2.2应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有利于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2.3村庄应集中紧凑建设,按有关标准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通过绿化、河流、道路等边界要素划定村庄发展用地的边界。

4.2.4扩建村庄要与原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

4.2.5村庄布局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条件,挖掘地方建筑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4.2.6村庄用地布局应避免被汽车专用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穿越,村庄规划应避免采用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的布局模式。

对于已被公路分割的村庄,应进行用地调整。

4.2.7村庄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划分合理的功能分区。

功能接近的建筑应尽量集中,应避免生活区与畜禽养殖区等混杂布局。

4.3居住建筑用地布局

4.3.1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向阳、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远离墓地和沼泽地、不受洪水淹没、土壤未受明显污染的地带。

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便于排水。

4.3.2山区及丘陵地带应根据当地气象和地理条件选择居住建筑用地,不宜在风口建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日照。

4.3.3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在大气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4.3.4村庄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

4.3.5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相对集中地进行规划布局。

4.3.6村庄居住建筑的布局规划,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

4.3.7村庄居住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防灾的要求。

4.4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

4.4.1生产建筑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4.4.2农机站、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4.4.3集中畜禽养殖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以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一定防护距离。

其中:

小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200~10000只)卫生防护距离为100~200m,大中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10000~200000只)卫生防护距离为200~600m;小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500~1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m,大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10000~25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800~1000m。

4.4.4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4.4.5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

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居住建筑等的距离应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规划》和《工业用地规划》分册中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4.5绿化规划

4.5.1村庄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与村庄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大地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4.5.2村庄绿化以四旁绿化布局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培育乡土树种。

应结合院坝等公共活动场地布局公共绿地,宜在村庄规划周边设置连续的绿化带,界定村庄建设范围。

4.5.3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集中养殖场的卫生隔离绿带等。

4.5.4村庄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宜符合本导则3.4.1的规定。

4.5.5对村庄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影响的邻近地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地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

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

5.1布局原则

5.1.1村庄公共建筑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

村庄公共建筑应集中布局。

5.1.2村庄公共建筑,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

商业服务建筑宜布置在村庄人口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段。

5.1.3行政村村委会所在的村庄宜布局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控制在200m2左右,篮球场面积控制在420m2左右,并可与村小运动场或村民公共院坝混合使用。

5.1.4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过境公路。

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

5.1.5村五保家园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

5.1.6市场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

5.1.7市场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5.2配置标准

5.2.1村庄按规划集聚规模分为:

大中型村庄和小型村庄。

大中型村庄规划规模为1000人以上,小型村庄规划规模200~1000人。

5.2.2大中型村庄或中心村村委会所在地,可设置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一般宜为1.5~2.0km。

5.2.3大中型村庄公共建筑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大中型村庄公共建筑配置标准

类别

建筑名称

配置要求

村庄管理

村庄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100~200m?

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教育

托幼(儿)园

生均占地面积10m?

左右

类别

建筑名称

配置要求

教育

小学

小学的布点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m2

医疗卫生

卫生站

建筑面积50~100m2

社会保障

五保家园

按人均0.1~0.3m2的标准设置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100~200m2

图书馆

建筑面积为50~100m2

全民健身设施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420m2

商业服务

市场设施

占地面积50~200m2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m2左右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

 

5.2.4村庄公共建筑应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设置,统一形象标识和设施标准。

5.2.5小型村庄公共建筑配建标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小型村庄公共服务建筑配置表

类别

建筑名称

配置要求

村庄管理

村委会办公室

建筑面积100~200m2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教育

小学

小学的布点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m2

医疗卫生

卫生室

建筑面积50m2

社会保障

五保家园

按人均0.1~0.3m2的标准设置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100m2

小型运动场(篮球场)420m2

商业服务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m2左右

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

6.1规划原则

6.1.1村庄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庄用地布局、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6.1.2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6.2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6.2.1村庄对外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村庄对外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道路等级

主村道

次村道

人行便道

路面硬化宽度(m)

5~7

2.5~5

0.6~1.5

 

6.2.2村庄内部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村庄内部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道路等级

干路

支路

巷路

道路红线宽度(m)

8~10

4.5~6

1~2

车行道宽度(m)

4~7

3~4

每侧人行道宽度(m)

1.0~1.5

0~1

 

6.3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

6.3.1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

2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进行土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6.3.2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2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

3减少土方工程量。

4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5村庄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

6道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特殊情况下道路纵坡设计速度小于10km/h时,最大纵坡可控制在12%以内,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增加1%,但最大坡长不得大于200m。

7. 村庄给水规划

7.1一般原则

7.1.1给水工程规划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7.1.2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近、远期相结合。

7.1.3合理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

水资源利用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7.1.4给水处理工艺规划应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力求安全可靠,操作管理方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

7.1.5在地震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7.1.6村庄给水规划应合理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7.2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

7.2.1村庄给水工程规划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

生活用水量、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其它用水量等。

7.2.2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7.2.2中所规定的用水规定额计算。

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7.2.2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表7.2.2村庄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

最高日用水量(L/人.d)

时变化系数

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0

3.5~2.0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

30~70

3.0~1.8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40~100

2.5~1.5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100~140

2.0~1.4

注:

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7.2.3村镇工业用水量应依据有关行业、不同工艺现行用水定额确定。

7.2.4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7.2.4计算。

表7.2.4中的用水定额未包括卫生清扫用水。

 

表7.2.4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

40~50L/(头·天)

5~10L/(头·天)

50~120L/(头·天)

0.5~1.0L/(只·天)

20~90L/(头·天)

1.0~2.0L/(只·天)

 

7.2.5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公共建筑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7.2.6生产用水量应包括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

7.2.7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7.3水源的选择

7.3.1水源水量应充足,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7.3.2水源水质符合要求时,优先选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满足建设部《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2-93)规定的二级水源水质标准。

若限于条件需要利用不满足二级水源水质标准的水源,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

7.3.3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7.3.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供水量保证率不宜低于90%。

7.4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

7.4.1地下水水源的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

在集中供水的水源井的防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

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30m,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为防护区。

7.4.2分散式供水的公用的水源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水源井上水和上坡方向应根据坡度加大控制范围。

7.4.3用于集中供水的河流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取水点上游5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

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大规模集中放养畜禽等活动。

7.4.4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其防护措施与7.4.3要求相同。

7.5集中给水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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