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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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住宅)

第一章总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以下简称“本园区”)业主的共同利益,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创建本园区和谐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现就本园区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如下规约,本规约对本园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房产公司依法选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园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为维护本园区的公共秩序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保障公共财物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制定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对违反本规约及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的行为依法采取规劝、制止、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一节安全管理规约

第二条为保持本园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本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本园区应当遵守如下规约:

(一)本园区出入口使用电子出入管理系统,所有人士及车辆均应凭物业服务企业发放的“出入证”通过电子出入管理系统进入本园区;若未能出示本园区出入证的人员进入本园区,应征得本园区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出入证的办理手续、收费标准及使用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向业主明示(请参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三)为维护本园区的治安环境,对本园区各类出入证的办理及使用作如下规约:

1、业主本人可办理业主证,业主证的有效期限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

2、业主可为其直系亲属(仅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办理住户证,其最长有效期限可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具体期限可由业主书面授权说明。

3、业主可为其亲友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其中洋房每单位最多可办理张临时出入证,联体/双拼住宅每单位最多可办理张临时出入证。

4、业主可为其聘用的家庭助理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每单位最多可为名家庭助理办理临时出入证,每个家庭的家庭助理同期最多只可为个单位提供家庭服务。

5、业主可为该物业的租户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

6、物业装修,业主应为装修人员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其最长有效期限可与装修申报工期一致。

7、以上出入证的办理及延期手续均需由业主本人或业主的受托人持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办证手续请参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四)业主对其同意办理本园区出入证的所有人员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持证人不得转让或转借出入证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取消该出入证的出入权限,并将转让或转借的出入证收回,相关责任人对由此所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出入证,若出入证遗失或损毁,业主应亲自或书面授权受托人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新的出入证。

(七)当物业的产权发生变更,原业主应将以该单位名义办理的所有出入证交回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原业主仍须继续对未交回出入证的持有人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八)若有物品搬离本园区,业主应亲自陪同或由受托人带业主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的确认、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搬离本园区的物品进行查验、确认时,业主或受托人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三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不在房屋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告知访客有关本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有关约定,对访客违反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业主出租该物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告知承租人遵守本规约,承租人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当该物业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原业主应会同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本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六)禁止一切滋扰他人(如兜售商品、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推广等)的行为。

第四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消防管理规约:

(一)遵守各项消防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二)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三)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及燃气阀门;监管教导未成年人不要随意玩火和接近火种、火源。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焚香、燃放鞭炮和烟花;燃放鞭炮、烟花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区域内燃放。

(五)不在本园区公共区域进行生火、野炊、烧烤等活动(指定区域除外)。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人。

(七)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节物业使用管理规约

第五条使用物业自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需要改变物业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的,须遵守法律、法规,征得有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并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私自搭建、加建或改建,改变物业自用部位的结构或外观。

(三)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物业有关给排水、排气、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物业给排水管道发生破裂、堵塞、渗漏,应及时予以修复。

(五)应及时对物业残缺部位进行修缮,保持本园区高档物业的形象。

(六)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时,须维修养护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如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的,须维修养护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因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者相关业主不给予配合协助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因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若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七)不在房屋阳台围栏及窗户上放置物品,以防物品跌落伤害他人,不得在围栏上填土种植。

(八)不在房屋围墙、围栏设置电网等危险设施。

(九)业主的花园为本园区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护理好花园植物,花园内植物高度和宽度以不影响相邻业主为宜;如有需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花园护理服务。

第六条使用物业共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本园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业主应予以配合;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四)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搭建、加建;不得占用公共地方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地方摆设神位、祭祀、晒晾;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第七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爱护电梯及电梯内的有关设备,不携带超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用硬物及尖物触按电梯按钮。

(二)需用电梯运载体积较大的物品或运载装修材料等,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使用电梯。

使用电梯运载物品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礼让乘人。

(三)儿童乘坐电梯须有成年人陪同,勿让儿童触按电梯按钮。

(四)请勿在上下班等繁忙时段携带动(宠)物乘坐电梯。

(五)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抛弃垃圾杂物等;保持电梯卫生,如有垃圾洒落的须及时清除。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害物品乘坐电梯。

(七)发生火警,严禁使用电梯。

第八条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信、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规约:

(一)使用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信、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经常核查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是否超出额定用电容量。

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时,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以防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等事故。

2、不得违法使用对保安通信、电视公共天线及其他通讯设施电波接收有影响的设施。

3、专业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道工程的安装、供气及维修保养工作。

使用燃气及设施,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安装、改动燃气装置等行为。

4、不得擅自增大电视公共天线接收容量和改变其连接。

5、不得私自装拆水、电、气表。

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用气规定,影响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及其他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二)对埋藏在业主物业自用部位内的公共设施及管道,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人员可进入有关物业内进行检修(是否预先通知视紧急程度而定),业主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三)应经常自行对物业内所有的用水、用气、通信及电器设备设施作经常性保养和维修。

(四)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如有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相关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承担不按时缴费的责任。

第九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人工河(湖)管理规约:

(一)严禁在河(湖)边建造任何形式的码头、船坞。

(二)严禁向河(湖)中排放生活污水及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等污染物;严禁向河(湖)中倾倒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

(三)严禁私自抽取河(湖)水用作其他用途,如浇灌私家花园、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四)严禁在河(湖)内饲养宠物、家畜等;严禁在湖面放玩任何遥控或电动航模、玩具。

(五)禁止在河(湖)面上驾驶任何船舶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水上活动。

(六)严禁攀爬河(湖)堤栏杆,严禁在河(湖)内游泳或戏水。

(七)严禁垂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下河(湖)捕鱼行为。

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第十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一)请勿高空抛物或往房屋外抛掷垃圾、杂物。

(二)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时应注意不溅落滴水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三)不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

(四)请勿把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油污排入渠道(如马桶、下水道、沙井或沟渠等),否则需对由此引致的渠道损坏、堵塞等情况进行修复和清理。

(五)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废料、大件物或厨余垃圾除外)须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有的绿化垃圾、残旧家私、大宗物件、建筑装修垃圾及其包装物、厨余垃圾等须自行清运出本园区;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需要,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清洁搬运服务。

(六)保持楼梯及公用通道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及公共通道的,应自行清除;如污染、破坏地面的,应及时清洁及修复原状。

(七)主动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共同维护本园区的卫生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经营环境。

第四节装饰装修管理规约

第十一条在本园区内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带备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及其他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业主应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须知、装修工人及材料进入苑区管理制度、廉洁施工等制度)及双方签订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三)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所装修物业的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将其交回物业服务企业。

每天的施工时间为08:

00至18:

00(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在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

00-14:

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

在非施工时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园区。

(四)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接驳。

(五)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园区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

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园区有关规定和制度。

若因违规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通信、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如有关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七)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本园区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进入本园区。

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

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园区时,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携带人员签名确认。

(九)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指引:

1、禁止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备、设施安装使用规约:

(1)遵守设备、设施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安全。

(2)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

(4)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阳台(露台)装修规约:

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装修应从小从简,不得超过设计规定载荷,不得在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严禁在阳台(露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

阳台(露台)装修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渗漏、排水等措施,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水、管道堵塞、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花园装修规约:

严禁在花园内加建封闭式建筑物。

严禁在非联体/双拼住宅花园内设停车位。

未经许可严禁在花园围栏开设出入口。

在花园内建造亭、廊、石山、喷水池、花架及其它园艺建筑应以不影响整体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高度不超过首层层高。

建造亭、廊、石山、花架等园艺建筑物,其投影面积应不超过花园面积的5%,距相邻围栏应不少于1米。

为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严禁于花园内开井、种植深根植物。

为便于清理和维修,公共化粪池、污水池的清疏口上方不得加建构筑物,清疏口要预留使用,不得密封。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结构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不得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3、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房屋外墙面的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5、不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如搭建防护支,安装防护网(膜),悬挂必要的安全标识等。

(十二)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园区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园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园区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园区内的花果,践踏草地、折损树枝(干)。

6、不得在本园区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园区。

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

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五节交通管理规约

第十二条本园区内车辆行驶及停放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进入本园区的车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园区车辆管理制度,按交通规则及本园区内路标、交通指示牌指引行驶;如遇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需要,对本园区内的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应予以配合。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限制以下车辆进入本园区:

1、载重1.75吨(含1.75吨)以上的车辆。

2、一切噪音大、污染大的机动车辆(凡对本园区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车辆应冲洗干净及做好防污染措施,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后方可进入)。

(三)在本园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鸣按喇叭;

2、无证驾驶及驾驶无合法牌照机动车;

3、学车、试车或飙车;

4、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或使用滑板;

5、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6、跨位停泊或停泊于车位界线之外;

7、在公共场地洗车和维修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车位的经营与管理

1、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有偿方式处分,且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本园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业主共有的绿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经营。

2、本园区采取“停车位有偿使用,车辆有偿停放”的管理模式,业主应遵守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所制定的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1)车位所有权人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

(2)业主使用本园区的车位,应向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实际收费名称以当地政府审批的收费名称为准,下同)。

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可选择逐次计费、短期有偿使用、长期有偿使用的方式将车位交给第三人有偿使用。

如短期或长期有偿使用车位的,车位使用人须与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如逐次计费的,若当地政府规定须按照其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则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若当地规定无须政府部门价格审批,由车位使用人与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的,则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3、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的损坏或丢失等事故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车位所有权人、车位使用人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协议,交纳保管费用。

(五)对于本园区内的违规行驶、停泊车辆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拖车等适当措施排除妨碍,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六节公共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本园区倡导和谐良好的社区氛围,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相互尊重、诚信友爱、包容谅解、友好互助、融洽相处,共同遵守以下公共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任何人士均可报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在本园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活动或树立标志、广告牌等。

(三)不损坏本园区内的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园艺小品、观赏水池、湖泊等公共绿化和公共园艺设施,不损坏各类共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不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声响(如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制造车辆、机器运行噪声等)。

(五)不在公众场所睡觉;袒胸露背。

(六)不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或戏水。

(七)不单独留居年幼儿童、老年人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于物业内,以免发生危险。

(八)不在绿化树木、围墙等公共区域拉绳牵线,晾晒衣物;自觉维护小区整洁美观环境。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园区内饲养动(宠)物应做好动(宠)物的检疫、防疫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饲养动(宠)物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由动(宠)物的饲养人、看管人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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