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同制教学人员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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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2015年合同制教学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有效期: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第二条劳动者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二章工作岗位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应聘的岗位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续订合同时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一条甲方实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工资福利
第一条乙方工资福利包括工资和绩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为5000元(含“五险一金”)。
绩效工资总量按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核算。
第二条甲方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收费用。
第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四条当月工资在下月初发放,绩效工资按学期末绩效考核结果计发。
第五章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第一条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三条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一条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三条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差的;
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提供虚假资料,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
10.乙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1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上级文件或政策不允许,致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根据教育系统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一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乙方任职的学校被撤并,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我区学校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标准是每满一年发给解除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
乙方如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之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任职学校出资的进修培训费用。
第三条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之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章其它事项
第一条甲乙双方因实施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惠城区教育局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条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按手指模):
甲方地址:
乙方(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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