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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

一章

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答:

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答: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答: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二章

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

见教材第24页

答:

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

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

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

见教材第32-33页

答: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2.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见教材第24-25页

答:

(一)国家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内部组织。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

(五)国家。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见教材第30-31页

答:

(一)财物。

(二)经济行为。

(三)智力成果。

三章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见教材第40页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属于投资人个人,投资人直接控制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不仅要以投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且要以其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简述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见教材第56页

答: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见教材第61页

答: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4)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4.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见教材第65-66页

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3)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营企业由董事会、经理会组成组织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主要是:

(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可以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4)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但合作期满后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四章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见教材第81-84页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9条第1款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子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由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我国《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有哪些?

见教材第89-90页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

第五,人民法院裁决解散。

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见教材第105页

答: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简述股份回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见教材第106页

答: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简述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见教材第109页

答: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分配股利。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见教材92页

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于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五章

1.简述破产法的特征。

见教材第114页

答: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重整程序除外)。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2.简述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见教材第122页

答:

债务人财产的特征主要有:

(1)债务人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2)债务人财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拥有或者经营和管理;(3)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在破产宣告时或破产程序开始时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4)债务人财产必须是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5)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位于国内以及国外,且可能取回的财产。

3.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见教材第128页

答: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4.简述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见教材第137页

答: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分配时,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按照各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章

1.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见教材第145页

答:

预算管理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了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联系紧密,具有严格的周期性,如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见教材第150页

答:

 国债作为财政收入的特定形式,与税收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以下几点形式特征:

(1)国债的自愿性。

这一特征与税收所具有的依法强制特征有明显的差别。

(2)国债的有偿性。

这也是国债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国债的灵活性。

国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能被称为国债。

3.简述国债法的特征。

见教材第151页

答:

 国债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

(2)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性;(3)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因此,从国债法的上述特征看,它是财政法的重要内容,属于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发的主要制度之一。

4.简述与私人采购相比较,政府采购的特点。

见教材第159页

答:

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在我国主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3)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

(4)采购目的的公益性。

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赢利,而是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章

1.简述税收的形式特征。

见教材第168页

答:

税收的形式特征,即所谓的“税收三性”:

(1)税收强制性,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2)税收无偿性,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3)税收固定性,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2.简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见教材第201页

答: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简述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

见教材第202页

答: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

(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4)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税收的种类。

见教材169至170页

答: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分成不同的类型。

第一,根据税收对象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

第二,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第三,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第四,根据税收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第五,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

第六,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划分方法,如:

累进税和累退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

八章

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见教材第215页

答: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是保证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国家机关,在我国金融活动中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发行银行、政府银行、储备银行以及银行的银行。

2.简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见教材第233页

答:

《证券法》第13条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机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见教材第233至234页【简答或论述】

答:

 根据《公司法》第15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证券法》第18条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3)违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请回答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见教材第234页

答:

 企业债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见教材第239页

答:

根据《证券法》第77条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6.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见教材第251-252页

答:

保险合同的特点有: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九章

1.简述资源利用补偿与资源补救的区别。

见教材第274页

答:

资源利用补偿不同于资源补救,二者的区别有三:

(1)设立依据不同,设立补救义务是基于资源损害和公共利益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资源;设立补偿义务的依据是个体利益的损害,其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

(2)义务内容不同,补救义务的内容是补救资源,补偿义务的内容是补偿利益损失。

(3)履行原则不同,资源补救最终必须实际履行,不能以金钱内容替代;补偿义务则可以金钱内容予以履行。

2.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见教材第276页

答: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3)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4)严禁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性流转(虽然国有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有偿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3.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见教材第284页

答:

《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

4.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几项?

见教材第286-288页

答: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下列几项:

(1)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

(2)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3)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

(4)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

(5)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6)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7)循环经济标准制度。

(8)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十章

1.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

见教材第297页

答:

 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如下特征。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对外贸易中,能够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人只能是企业法人以及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这里的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自然人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对外贸易法》新增加的内容,这反映了贸易的高度自由化。

(2)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见教材第308页

答:

 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服务贸易属于无形贸易,其所提供的服务,无论是金融、运输、广告,还是律师、会计等,都是一种无形交易。

(2)国际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劳动,不是具体商品。

(3)国际服务贸易具有生产、销售与消费的同时性、非储存性和非转移性等特征,没有泾渭分明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

(4)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数字无法在国家海关的进出口统计表上显示出来,一般显示于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

(5)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监管方式大不相同。

3.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进行限制和禁止?

见教材第309页

答:

依据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如下限制或禁止:

(1)限制的情形有:

国家可以基于下列原则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②为保护生态环境;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4.保障措施使用的条件。

答: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通过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这里,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国内产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按照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2)禁止的情形有:

国家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有下列情形:

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十一章

1.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见教材第330-331页

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

(1)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主要是行为方面和主体方面。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各具特色。

一是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二是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用。

尤其在行政责任方面,除传统责任形式外,还对罚款规定了较高的数额和较宽的幅度。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见教材第333页

答: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包括以下三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

见教材第339页

答: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从性质上看,商业贿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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