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曙区建设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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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曙区建设工程
海政办〔2006〕57号
关于印发海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I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2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3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4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组织体系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
2.1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
2.1.1组成
组长: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建设局局长
成员:
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经发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分局、海曙供电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等部门。
2.1.2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区建设局:
指导、督促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跨地区协调设备投入抢险救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区发改局:
协助对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区安监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区公安分局:
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项工作。
(5)区城管局:
协调城管系统的工程抢险工作。
(6)区经发局:
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系统的抢险工作。
(7)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等工作。
(8)区环保分局:
协调联系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9)区质监分局:
组织对施工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非施工用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10)海曙供电局:
协调电力系统抢险工作,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1)区交警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12)区消防大队:
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工作。
2.2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2.1组成
主任:
区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
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
区建设局办公室、建筑科、建设科相关人员。
2.2.2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及时传达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指示。
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比照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3预防预警
各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维持秩序,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分级响应
发生I、Ⅱ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由市里启动市级预案,并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Ⅲ级重大事故或需要由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区政府根据其制定的本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市级部门予以援助。
4.3指挥协调
(1)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I、Ⅱ、Ⅲ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I、Ⅱ级事故经市报省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启动省级预案,Ⅲ级事故报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预案。
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4.4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向区政府和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4.1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建设安全领导小组。
发生Ⅱ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和省、市政府,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4.4.2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3相关记录
各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5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特殊情况下,由省、市、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总结
(1)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事故调查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认真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总结和评估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应急保障
6.1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区建设局,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全区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同区政府、各相关应急响应部门工作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3队伍保障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必须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
由区建设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区政府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装备保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装备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施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监督管理
7.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负责。
7.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领导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3演练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4奖惩
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
新建:
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
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
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
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建设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区建设局定期召集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主题词: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案通知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区总工会、团区委,
妇联。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