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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

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

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

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

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1.船东代理人

船东代理人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

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经营人代理人

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该代理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

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

此时,代理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4.保护代理人

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或称为监护代理人。

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代理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代理人

船务管理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代理人

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

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指示等。

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代理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代理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代理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船东或承租人选用总代理人的最大优点在于,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间有信任感、业务上具有连续性,一旦委托则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业务都由总代理人办理或由其选择、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来完成。

二.船舶代理业务关系的建立

1.长期代理关系和代理协议格式

对班轮(包括集装箱班轮、客班轮、杂货班轮等)和相对长期往来于某航线上的定期定班船舶,委托方一般都希望建立长期代理业务关系,这种长期代理业务关系往往是通过签订代理协议来建立。

外代系统的长期代理协议都由总公司出面签订,分公司不能直接对外签订长期代理协议。

签订长期代理协议一般需要建立长期往来帐户,委托方预付一笔双方商定数额的港口使费备用金后,代理定期与委托方对帐,备用金数额不足时,由委托方追加汇付。

有的则采取不动备用金,委托方见到航次结帐单并加以审核后,将单船航次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商定期限内汇付给代理的办法。

也有的委托方要求采取单船单航次结算的办法。

国际上较大规模的船东经营定期班轮航线(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航线),一般逐步趋向于在主要挂靠港口成立专门的自营代理公司来负责港口的船舶代理业务,进行揽货、船舶代理现场操作、集装箱管理和港口使费结算等工作。

这类代理公司往往使用船公司设计的统一电脑软件系统(包括操作、箱管和财务软件)。

在管理模式上分两种形式,即成本中心方式和利润中心方式。

成本中心方式实行预算制,利润中心方式则实行与普通代理公司一样的代理协议制,代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向母公司上缴利润(可根据船东经营状况和代理公司盈利情况定期调整代理费率)。

这类大公司在新设航线时,常常会在开始阶段使用公共代理,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如有足够货量并证明能够在当地长期发展,则会开始考虑成立自己的代理。

为这样的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公司,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一般不得为该船公司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的竞争对手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公平竞争原则,代理不能一仆伺候二主),船东在商定的领域范围内(TERRITORY)也不得另委托他人做船舶代理(SOLEAGENT)或不打招呼开展营销活动(争客户)。

船东如要求代理开发使用供该船东专用的电脑软件,往往需要提供或承担代理公司为此投入的软件开发费用。

在代理协议终止时,还往往要给予代理公司相应补偿(人员遣散、专用投资设备的处理等)。

长期代理协议一般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全权授权代表来签署,协议签署前应该弄清对方签署人的身份,是否有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协议。

代理公司应尽量备好自己的长期代理协议范本,一旦需要签订代理协议,尽量争取采用自己的范本,这样有利于加速谈判进程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造成协议重要内容遗漏,可以防止今后出现争议或再签补充协议的情况。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代理协议范本,一般都是由船舶代理行会(协会)征求各成员代理公司意见后公布,供各成员参考和选择使用。

协议可分为集装箱船舶代理协议、散杂货船代理协议和客运代理协议等多种格式。

长期代理协议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A.达成协议并签约的各方的公司全称和公司注册登记地的详细地址。

B.签约日期和地点。

C.应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字样。

D.总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协议适用的领域和范围,代理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委托方的利益,代理不得同时接受委托方在同一航线上的经营相同业务的其他竞争对手的代理委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领域在协议有效期内另外委托其他代理,代理有权在必要时转委分代理来履行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工作义务等。

E.代理义务,包括委托方授权代理代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内容和要求,揽货和订舱工作要求,现场服务要求,集装箱管理要求,单据传送要求,财务结算要求,运费收取和汇付要求等。

这些要求往往都由委托方提出。

F.委托方义务,包括向代理报送船舶动态、及时提供完成代理业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包括船舶资料、来自港、预计抵港日期和任务等),预付船舶港口使费备用金,保证承担和赔付代理因执行委托方的指示而产生的针对代理的任何责任和费用追究,委托方应该支付的费用项目和范围等。

这一项目的内容往往都由代理提出,代理公司必须充分准备,防止遗漏。

例如,有的代理协议规定,如委托方(特别是集装箱班轮)提出特殊要求(开发或使用委托方专用电脑软件),代理为完成委托方特殊要求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软件开发费用、特殊硬件设备和专线的投资费用等)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G.双方商定的其他特殊约束条款

H.报酬,详细规定代理应得报酬的项目和数额,一般都以附件的形式另外签订报酬项目和费率。

I.财务结算办法

J.协议有效期,必须写明协议的有效期限和协议终止、续期的条件及方式。

K.所签协议正本的份数、保管和各自的效力,如有两种文字的正本,要注明以哪种文本的正本协议为准。

L.适用法律和仲裁,应该写明协议适用哪国法律或具体的仲裁方式。

M.双方盖公司印章或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没有印章和签字的协议是废纸一张,无授权的人所签协议也可能无效,非公司正式印章也可能无效。

N.必要时,在协议每页上由双方授权代表加以小签或加盖骑缝印章,这样可以防止协议中某一页被一方更换后出现争议、举证困难的情况。

2.航次代理关系

过去,外代有正式对外公布的经交通部批准的代理业务章程和费收规定,因此,建立航次代理关系时就相对比较简单,委托方的义务在代理业务章程中已经明确写明,委托方书面委托就表示接受章程中所列各项义务。

随着部颁标准的废止,各代理公司应考虑起草公布自己所采用的业务章程、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可使用船代协会公布的相关标准)。

尽管如此,代理在接到代理委托后仍然需要由指定的专人来进行合同评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来判断本公司有无权限和能力来接受其委托(包括来港船舶的国籍和来港任务是否受政府的限制,如敌对国船籍、核动力船、军舰、科考船、装载放射性物资和大量一级危险品的船,港口条件和设备能否满足船舶来港任务的特殊需要等),委托书中委托代理的意向是否有明确的表达(Attend,Husband,ActasAgent等)。

特别是在船舶代理市场放开后,委托方选择余地大,需要防止误将对方询问和询价当作委托的情况出现。

通过合同评审后,应该及时给委托方发书面表示接受其代理委托的函电,同时向委托方索要估算的港口使费备用金。

委托方接到代理接受委托的确认并安排汇付船舶港口使费备用金后,航次代理关系就正式确立。

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委托方是指出面委托代理并负责支付船舶港口使费的一方(不一定是船东)。

对同一艘船要求为其办理业务的另一方,我们称其为第二委托方。

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公司),也可以是租方或货方,还可能是其他有关方。

一艘船只能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

有船舶代理指定权的不一定都是委托方,只有实际支付和结算船舶港口使费的一方才被认作为委托方。

除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要求代理协助并办理相关业务的,应视业务量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况的,应视作第二委托方:

A.要求提供船舶各种装货单证

B.要求按时电告船舶抵、离港及船舶在港期间动态

C.委托并要求提供船舶装卸准备通知书、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船长宣载书

D.按租约规定分别向船东、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结算船舶在港使费,除委托方以外的其他结算对象均为第二委托方。

有关方一些简单的要求和询问不应当作第二委托方对待。

委托方要求向其总部或分支机构提供一些信息和寄送单证,一般也不作为第二委托方对待。

由于船舶代理市场开放后竞争日趋激烈,各代理公司一般都不但不将有代理指定权的租家或货方当做第二委托方向其收费,反而要将代理费回扣的一部分付给他们,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4.监护代理关系

委托方由于某些原因不得不使用某代理公司来代理其船舶(常常是租家指定的代理),但为维护自身利益,委托方或有关利益方找另一家能信任的代理公司对相关船舶的代理业务和港口装卸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办理一些租家代理不承担义务的业务(如船员更换,燃料物料供应等),这另一家代理被称作监护代理(PROTECTINGAGENT),也被称作保护代理。

另外一方面,个别情况下租家未拿到代理指定权,不得不使用船东代理,另外委托一家代理作为其监护代理的情况也偶有出现。

5.分代理关系

随着船舶代理市场的逐步开放,国际上(特别是日本)比较流行的分代理(SUBAGENT)业务关系在中国也已经逐步开始流行。

由于不定期船船东的船舶到处流动,船舶每挂靠一个新的港口都要为船舶选择一家船舶代理,既费事又不了解当地情况,还要向各港代理分别预付一笔数目可观的港口使费备用金,造成资金积压,流动资金短缺。

因此他们常常会选择一家比较熟悉又有一定信誉的船舶代理公司作为其总代理,统一委托这家公司作为某指定地区所有港口的船舶代理,接受委托的代理也可以自己来代理(在有自己分支机构的港口),也可以将部分现场代理业务转包给当地代理公司来做,这些接受转包业务的代理公司就被称为分代理。

签订代理协议时如代理准备使用分代理,应在协议中增加代理有权使用分代理的条款。

分代理向总代理负责,总代理向委托方负责。

总代理不能以分代理不履约为由来对抗委托方。

GAC,WALLEM等都早就开始了在中国港口的总代理业务,一些港口的外代也已经开始做部分总代理(或充当分代理)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人的业务

(一).业务范围: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为接受订舱业务

3)办理船舶,集装箱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承揽货物,组织货物来源,办理集装箱货物的托运和中转

 

5)代受运费,代办结算

6)组织客源,办理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7)其他相关业务

8)代办货物查询,理赔,溢卸货物的处理

9)洽谈办理船舶的检疫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燃料,淡水,物料的供应

10)办理集装箱的装卸,堆存,拆箱,装箱,清洗,熏蒸,检疫

11)洽办集装箱的建造和修理

12)办理集装箱的租赁,买卖,交接,转运,收箱,盘存,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

13)经办船舶的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合同

14)办理速遣费和滞期费的计算与结算。

15)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

16)代聘船员并签订合同,代办海员护照,领事签证,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调换,遣送和参观游览。

17)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

(二).业务详解:

1)接受委托:

A,审核下列事宜:

船籍,船舶规范,注意港口限制,是否需要特种设备装卸货物,货物的种类,重量和性质,包装。

装卸费用的负担,提单的格式,扫舱,洗舱,捆扎,油料,淡水,垫料,伙食,航次修理,吨税执照的期限,检疫证明,交船地点,危险品运输许可,货物的货积载图,提单副本,舱单,集装箱号清单,危险品舱单,超高超宽箱清单,超长超重清单,船员名单或旅客名单。

租船合同,主要条款。

来港,去港名称。

B,通知船长,发抵港的时间,吃水等船舶动态和船员名单,旅客名单

C,舱单上的注明装货条款

D,备用金的收取和备用金收取凭证,财务对帐

E,特殊船舶进港,与海事局提前联系

F,落实各种费用,包括,船员的调动,借支,和理货等费用。

G,和海事局,货主联系,制定计划,码头靠泊计划,装卸计划,特殊设备使用计划。

H,计划的执行,与港方签订滞期和速遣事项,并核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计算装卸时间。

2)船舶抵港前的准备工作(进口业务)

A,向报告港港务局和海事局报告船舶信息,并与港方商定靠港时间,把结果通知船方和委托人

B,掌握来港船舶的动态,与三方保持联系。

C,通告船方港口的规定和水道规章,通知引航时间地点,和装卸计划。

D,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和“船舶规范”报海事局,之后送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机构。

了解泊位信息,通告港口作业区船舶的状态(船舶净吨,吊杆负荷,吃水,装卸要求)

E,向委托方索取进口货运单证,(载货清单,提单副本,货物积载图,集装箱位图,),复印份数提交装卸作业区和理货公司,危险品进入需提前72小时,报海事局批准,分送港口作业区和船方。

来港装出口货物的船舶,要及时通知发货人提交货物出口托运单,办理货物的集港,制作,舱单,大件尺码,危险品货物申报单,准装单,装载特殊要求,分送港口有关单位。

F,了解船舶是否需要扫舱,洗舱,货物验舱等特殊要求

G,填写“船舶费用分摊表”送装卸公司。

H,根据租约的要求,了解“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或“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的要求。

I,接受委托方的授权,同港方订立“滞期/速遣事宜的协议“。

J,编录月度来港船舶计划,送港务局和港口作业区。

K,协助船方和委托方办理检验检疫,验舱,修理,补给计划。

3)船舶在锚地期间的工作:

A,船舶到达锚地后,与船长联系,取得船舶信息,通知船长靠泊计划,锚地检验检疫的时间,引水员上船时间,同时发出到船电报。

B,将船舶下锚时间,锚位通知海事局和港务局。

C,提交“吨税申请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员物品清单”“船舶物品清单”“航海健康申报书”“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载货清单”――海关,边防,海事,检验检疫机构。

D,24小时,与船方保持联系。

E,协助和掌握船舶的修理,加水,加油,检测主机,船员调动的情况。

F,进港计划确定后,立即通知船长作进港准备,引水员上船,起锚,作业时间,向船公司和委托人报告船舶信息。

G,处理检验检疫工作。

4)船舶在港作业期间的工作:

A,船舶靠港,外勤人员核对靠泊时间,拖轮使用时间,引水员/上下船的时间,告诉船长作业安排,预计离港时间,向委托方发送靠泊电。

B,协助船长填写各种申请表格

C,检验船舶的吨税执照,“船舶吨税申报单”

D,向船长索取进口货物单证

E,按租约要求,接受船方的“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F,核对吊杆数和负荷数量,了解备机时间。

G,请船长签署各项已产生的费用单据,记录船长交办事宜

H,接受船长签字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举证材料

I,船舶修理,联系船厂,安排修船,做好船检准备。

J,还船的检验检测,测油,向委托方交检验证书和还船证书

K,根据委托方安培理货

L,制作作业记录(动态报告),向船长和委托方通报。

国际船代人举例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

1953年1月,当来自锡兰的"

玛哈岱维"

号货轮驶入上海港,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外勤业务员登上这艘远洋货轮时,上海外代掀开了公司业务发展的第一个篇章。

弹指一挥,五十多个春秋已过,上海外代从创立之初年代理船舶不足200艘次,年代理货运量不足30万吨,职工仅40多人的船舶代理公司,发展到2003年年代理船舶达到8500艘次,代理货运量2500多万吨,职工逾600多人,成为上海地区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实力最强(2003年上海港船代市场占有率超过30%)的现代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

目前,上海外代是中远物流(兼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属下专业从事国际经济贸易运输的代理企业。

拥有甲类船舶代理资格,主要经营船舶代理、货运代理、客运代理、集装箱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

公司推行“专家型代理、人性化服务”,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为委托方提供更好、更快的全过程船务代理服务。

公司业务部门简介如下:

一、船务部(shippingdivision)

全面掌握中远散杂货船舶在港的动态情况,负责泊位安排,引水安排,装卸安排等,提供单证服务、结算服务等,并及时办理船方的委办事项。

作为国内唯一旅游船法定代理人,为旅游船提供令人满意的代理服务。

二、浦东公司(penavicoshanghaipudongco.,ltd)

上海外轮代理浦东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外代投资并控股的主要从事特种船舶和危险品船舶代理的下属企业,主要代理散货船、散杂货船、冷冻船、工程船、滚装船、混装船、化工品船、新造船、和修理船等。

目前每月代理200多艘船舶,成为上海港船代企业的后起之秀。

三、班轮部(linerdivision)

主要负责集装箱船舶代理,集装箱管理,船舶现场服务,运、使费和箱管费结算等业务,为集装箱班轮公司提供船舶在港代理业务。

2003年代理班轮集装箱量超过150万箱,16.8%的市场占有率,在上海港外贸箱量市场排名中位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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