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概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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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概要Word格式.docx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

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卜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例如:

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第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其中,“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算,平均工资的计算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定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四,计算封顶。

经济补偿的计算有一个上限。

劳动合同法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假设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3000元,劳动者甲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9000一下的,那么其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其实际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计算;

如果其平均工资超过9000元的,则仍按照9000元计算,计算年限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为十二年。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两大类,具体情况已在上一章第一(三)部分作了说明。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该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公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计算方法是在按照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计算标准、计关于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计算等适用,关于计算封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

假设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劳动者甲在解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作年限是2年,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月个月×

2:

24000元;

如果其平均工资为10000元的,工作年限13年,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月×

12个月×

216000元。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

见下一部分“(

三)其他”中的说明o)(三)其他四)部分详细列举了有关的赔偿金项目,但由于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去》等有关赔偿问题的具体规定已经列入围,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颁布修订后的,这些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还不能确定。

下一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相关金额的计算方法,具有说明了请读者务必注意。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

月份数c根据工作年限换算二]

换算方法: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换算为一个月;

超过12年的,按12年换算;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换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规定: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张明原在某化工厂工作,在工作的第5年时,因单位进行改,需要分流部分职工,而张明本人也正希望换一份工作,遂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o(注:

明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是1500元o)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如下:

张的工作年限是5年,月工资为1500元,所以该化工厂应当支付张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

按工作年限换算的月份数×

月工资51500元=7500元。

2、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

月份数(根据工(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一注:

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很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

“动者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I1条规定:

王庆从1991年起,开始在某市某建筑公司当建筑工人,2003年春节期间,由于在一次探亲时饮酒过多,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滚到路边的坑中,导致严重的颈椎骨折,由于没能及时治疗,最后导致上半身瘫痪。

由于王庆所在的建筑公司主要是建筑工人,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庆已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故此,该建筑公司决定解除与王庆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王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王庆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有10个月;

王庆2002年的月工资是2000元。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如下:

王某的工作年限是11年,月工资为2000元,该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王庆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

月工资+医疗补助费=11×

2000元+10×

2000元=42000元。

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尝金=月工资×

月份数(根据工作年限方法:

超过12年

换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工资的标准支付。

”中文化,从1989年8月起,开始在某市电子设备厂负烧锅炉。

2002年3月,该市市政府根据全市环保规划的要求,要求全市各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改用天然气,.禁止再用煤炭烧锅炉。

该电子设备厂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改用天然气热能。

刘某由于文化层次较低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的要求,而该电子设备厂也没有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

最后,电子设备厂在2002年6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某2001年6—12月的月工资是1200元;

2002年1~6月的月工资是2000元。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刘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

(1200×

6+2000x6)÷

12=1600元。

而刘某已在该企业工作13年,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的规定,应按12年计算。

故此,该电子设备厂应当支付给刘某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

12×

月工资=12x1600元=19200元。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

月份数c根据工作年限换三二].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换算为一个月。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办法中I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高中毕业,从1986年8月起,开始在某市国有企业第由于市政府1996年整合全市国有棉纺厂,周某所被合并到第四棉纺厂,周某的工作岗位要改变,致无法履行,周某对此不情愿,经棉纺厂与周某协商

动合同达成协议。

最终棉纺厂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某1996年的月工资是1200元)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的计算公式,周某的工作年限是10年,月工资为该棉纺厂应当支付周某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

按的月份数×

月工资=10x1200元=12000元。

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月份数(根据工作年限

方法作年限每满一年换算为一个月。

劳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张亮,大专学历,从1998年8月起,开始在某市国有企业工作。

由于经营不善及市场环境的变化,2002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虽然经过大力整顿仍然未能摆脱困境。

为使企业摆脱困境,决定缩小企业规模,大量裁减工作人员,以减轻企业负担。

张亮亦在裁减人员之列。

由于进企业工作年限较短,学历不高,张亮在2002年的月工资是1400元。

而当年企业全体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为1450元。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张亮的工作年限是4年,其月工资1400元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1450元。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企业应当支付给张亮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

月工资=4x1450元=5800元。

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原来应付经济补偿金金额×

5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成:

一是全额支付经济补偿,另一部份是额外经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补经济补偿金。

中文化程度,从1995年起开始在本市一家电力厂工电力厂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更新换代,魏某在技术更胜任新的工作。

为了使他能够适应现在的工作,该

他也到上海培训三个月。

培训回来后,魏某仍然不能胜任的工作;

后来企业为他调整了工作岗位,但由于新的岗位仍然有较强的技术性,魏某仍不能胜任。

最终,电力厂无奈地于2000年10月解除了与魏某的劳动合同,并承诺在2000年12月前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向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魏某2000年的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

但是到2001年3月18日魏某仍未能收到电力厂的经济补偿金,其间魏某多次向电力厂有关领导提出,但都被以各种理由推托。

魏某遂于2001年3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力厂给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魏某的工作年限是5年,其月工资2000元。

该电力厂应当支付魏某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

月工资=5×

2000元=10000元。

由于电力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的规定,电力厂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所以该电力厂应当支付魏某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为:

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10000元×

50%=15000元。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

N(其中500/0≤N≤

赔偿金是经济补偿之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l条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解衣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1991年3月13日与该公司限的劳动合同。

1995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由于生化,在调整生产计划时,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办商时取得了一致意见。

9月22日,厂方与井某办除劳劳动合同,张某提出公司应按规定向他支付适当的补偿。

但公司以张某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支付补偿为此,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纺织品公司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张某工作期间的月 

2000元。

根据上述案情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张某的工作年限是4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所织品公司应当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

按工作年的月份数×

月工资=4×

2000元=8000元。

同时,该纺织还应支付张某赔偿金(8000×

N,其中50%≤N≤1),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纺织品公司支付8000元的经济补偿,并应当责令纺织织品公司在4000元至8000元的范围内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及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或者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很可能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损失或损害,因此就直接涉及赔偿费用的问题,下面分三个方面具体叙述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工伤、医疗待遇损失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金。

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条规定:

“本办法第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人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02年4月进入家具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定聘用期限。

在工作过程中,家具公司于同年5月了劳某4月份的工资。

7月17日,公司要求劳某做好交接手离开家具公司,双方确认,劳某5月份出勤28日,五一节公日,休假1日;

6月份出勤28日,休假2日;

7月份出勤15休假1日。

5月到7月17日的工资,公司未支付给劳某,劳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至法院,最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家具金额支付劳某应得工资,同时支付因公司不与劳某订立劳动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经计算,劳某三个月的工资共为5552.25加班费共为7341.50元。

劳某三个月应得工资为12893.7当向劳某支付的工资收入损失赔偿金=应得工资89893.75元×

25%=3323.44元。

2.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金。

赔偿金=医疗费用×

259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3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

郭某是某地农民,擅长矿厂选料,被当地某水泥厂胁迫与该厂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该厂做搬运工人,月薪1200元。

但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水泥厂的安全设施不合格,水泥架倒塌,郭某大腿被水泥架压伤,共花去医疗费7000元。

为此,郭某要求水泥厂承担医疗费并给付赔偿。

水泥厂遂以劳动合同是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属无效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承担责任。

郭某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水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

对此,劳动部门认定劳动合同因胁迫签订而无效,水泥厂除按国家规定为郭某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费用25%的赔偿费用,即7000元×

25%=1750元

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赔偿金。

2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序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qo的赔偿昭收了包括小王在内的5名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安排到有害的工作岗位工作。

半年后,由当地劳动全生产检查组到该厂检查工作发现了这一问题,及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检测检验,发现该厂生产车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使粉尘浓度达到了4级,严重令该化工厂对小王等5名未成年工调换工种或解除工厂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医院检查,发现化几位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万元。

故此,根据上述案情及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该化工厂除了承担5万元的医疗费外,还应承担50000元×

25qo=12500元的损害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L______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

25%]

《劳动法》第9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

……(四)用人单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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