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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教学案例Word下载.docx

ZL98308198.2。

此后该厂所销售的粉丝一直采用此包装袋。

江西省案源县进发镇茹粉加工厂于1998年10月向他人购买了一台旧的自制粉丝机,开始生产粉丝。

此后,该厂一直使用与江西省某县食品厂白薯粉丝的包装袋在造型、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均极其近似的包装袋作为自己生产粉丝的包装袋,且将其产品投放市场。

1999年6月,江西省某县食品厂以茹粉加工厂为被告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要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的专利证书、原告和被告各自生产产品的包装袋。

法庭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袋在造型、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均与原告已获专利的产品包装袋极其类似,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应当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产品的包装袋是否相似是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请问:

该包装袋在本案中应当属于何种证据?

案例2书证的实质性条件

杨某系某中学初三·

二班学生。

1998年11月20日,杨某因故没有上下午的第二节、第三节课。

该班班主任王某去教室时发现杨某不在,但见杨某的书包及钱夹放在课桌内。

在查看杨某的钱夹时发现了杨某所写的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

杨某在第三节课间回来上课,得知其书包被班主任王某拿走之后便前去索要。

王某要杨某说清早恋情书问题,杨某拒不回答,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和书包要走,被王某抓住不放。

后校团支书陈某赶到,将杨某抱住。

杨某即将信塞入口中。

陈某抠杨某的嘴,未能抠出信。

杨某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

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杨某将信吐人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

杨某便含信进人里屋。

当图书管理员赵某进入里屋时,发现杨某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但杨某却从三楼窗台上跳下,致使其右肋骨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

此后,杨某以其所在学校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学校赔偿其用于治疗摔伤的所有医疗费用以及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对今后生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各种医疗费用单据、有关杨某劳动能力的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

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学校教师在造成杨某跳楼这一事件中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杨某所受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所写的情书是引发该事件的重要导火索,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这说明了该情书缺乏作为书证的何种条件?

第二节书证的特征

案例1书证的直接证明性

[案情]1990年春,张某受某出版社委托为杨某撰写传记。

张某在对杨某采访过程中与杨某发生矛盾,并因此对杨某产生怨恨。

并扬言要写小说“暴露”杨某以泄私愤。

此后,张某撰写了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并于1992年在某文学杂志上发表,1993年由某出版社正式出版单行本。

张某在塑造小说的主人公于某时采用了许多杨某独有的特征和事迹。

这使熟悉有关情况的读者看到后,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出小说的主人公于某就是生活中的杨某。

张某在小说中还虚构3个情节加在主人公于某和其妻子闵某身上,并将主人公于某这个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客轮服务员描写成为一个为了荣誉不顾一切而众叛亲离的人。

该书出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许多读者轻信小说的内容,并对杨某及其家人议论纷纷,给杨某及其家人的精神上造成很大的痛苦,并使其工作和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

杨某遂以诽谤罪对张某提起自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某所写的小说作为书证。

此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问题]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诽谤罪要取决于其所写小说中的内容是否属于虚构,并且是否构成了对杨某及其家人的诽谤。

可以说,法院对该小说内容的认定是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因素,请问:

这说明了书证的何种特点?

案例2书证的稳定性

龚某原有祖遗房屋一栋,坐落于广州市天水区下家街。

该房面积120平方米,坐西朝东,有两问房屋临街。

1954年10月5日,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其证字807606号房地产所有权证,确认龚某系该房屋所有人。

1956年12月,天水区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天麻缝纫社将龚某临街的南幢房屋租用。

1958年3月,龚某被错化为右派分子,1958年6月被开除公职,送劳动教养,其家属也被强行从下家街迁往广州市下属某县居住。

同年下半年起,天麻缝纫社开始停止向龚某支付房屋的租金。

此后,房屋一直被天麻缝纫社所使用。

1982年,广州市进行了全市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但天麻缝纫社并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1983年1月,天麻缝纫杜解散,该房屋被天水区人民政府收回使用。

1983年9月,龚某获平反,并被调回天水区某小学工作。

此后,龚某多次要求天水区人民政府返还其祖遗的房屋,但天水区人民政府一直拒绝答复,并继续使用该房屋。

1984年6月,龚某向天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水区人民政府归还其所有的房屋,井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天水区人民政府败诉,应当归还龚某所有的房屋,此案至此了解。

[问题]本案中,龚某所有的房屋被区政府占用了近30年,但由于其一直保留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成功地收回了房屋。

请问:

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体现了书证的什么特征?

 

案例3书证的物质性

【案情】马某系某县一小有名气的书法家。

1997年6月,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模仿马某的字体,为某县三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加工制作了“三北中学’,等名称的铜字,并将制作好的“三北中学”铜字安装在某县三北中学大门口的墙体上,并在铜字下侧署列“马某”字样。

沈某为此得款人民币3650元;

1997年10月,沈某又以营利为目的,模仿马某字体,为某县三北佰用社加工制作“三北信用社”的铜宇,制作好的铜字被安装在该单位墙体上,并在铜字下侧署列“马某”字样。

沈某为此得款人民币10060元。

马某发现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在公众中的声誉。

马某随即以沈某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在一定场合向马某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并赔偿马某因姓名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经济损失2万元。

后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沈某清除了“三北中学”、“三北信用社”铜字招牌下侧署列的“马某”字样,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向马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马某经济损失1000元。

[问题]本案中,沈某擅自在三北中学大门口的墙体上和三北信用社墙体上署列的“马某”字样是证明其侵犯马某姓名权的重要证据,依据证据法的理论这些证据应当属于书证,但其载体并非通常所见的纸张,请问:

这体现了书证的什么特征?

案例4书证的思想性

[案情]某厂男青年张某与该厂女青年赵某系恋人关系,赵某曾几次在张家居住,并多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两人关系极为密切,即使有短暂的分离也有频繁的书信往来。

但双方的父母却都对他们的婚事坚决表示反对,为此张某和赵某曾外出私奔十余天。

1995年l0月2日下午,二人又在张某的家中见了面,在谈到结婚的事情时禁不住抱头痛哭。

哭了一会儿之后赵某提议,既然二人在今生不能结为夫妻,不如一起自杀,去阴间一起生活。

张某对此表示同意。

二人分别为各自的家人写了一封遗书,说明了相约自杀的意愿。

此后,张某到商店买了两瓶农药回到家中,并与赵某分别喝下了1瓶农药。

不久,张某的父亲回到家中,发现了已经昏迷的张某和赵某,并叫了救护车将二人送到医院。

经抢救,张某脱离了危险,而赵某却因农药中毒而死亡。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赵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及张某和赵某所写的遗书等证据。

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其自杀行为,但张某在赵某自杀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因此对赵某死亡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张某协助赵某自杀的动机是为了二人死后的结合,并不存在欺骗的故意,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

【问题】本案中,张某与赵某所写的遗书对于证明二人在实施自杀前的主观心态具有重要的作用,这说明了书证所具有的何种特征?

第三节书证的分类

案例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案情】某铁路分局车站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于1995年1月11日晦某市凌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交纳了2400元的垃圾排放费,并领取了垃圾排放证。

该证标明垃圾排放地点为某部队南墙,期限为1年。

1995年4月15日,服务公司司机张某在驾驶该单位汽车按区环卫处指定的地点排放垃圾时,被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强行制止,并让司机将车开到市环卫处院内予以扣留。

后服务公司领导找区环卫处协商解决放车事宜未果,遂向市政府反映。

4月17日,市政府查办处根据某副市长意见,写了“车辆速放行,不能罚款”的便条交给服务公司,要其转交市环卫处,但服务公司并没有转交该便条。

4月20日,市环卫处决定对服务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要求服务公司在有关乱倒垃圾的有关数据材料上签字,承认事实即放车,服务公司并未签字。

服务公司随后于4月25日向某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公司称,凌河区环卫处给该公司签发了垃圾排放证,收取了垃圾排放费,批准该公司在指定地点排放垃圾1年。

市环卫处认为区环卫处签发的垃圾排放证无效,是无法律根据的。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环卫处作出的罚款1万元,扣押货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因扣押货运汽车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该服务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由区环卫处签发的垃圾排放证、市政府查办处所写的便条以及有关所受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明材料。

被告市环卫处坚持认为其所作的处罚是正确的。

第三人区环卫处则称,根据市政府(1994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垃圾排放费的收取权下放到区环卫处,区环卫处有权对辖区内单位产生的垃圾进行处理,因此其签发的垃圾排放证是有效的。

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区环卫处签发的垃圾排放证合法有效,市环卫处认定服务公司乱倒垃圾的证据不足,判决被告市环卫处撤销其所作的罚款及扣押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服务公司所受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服务公司取得的区环卫处签发的垃圾排放证是证明其排放垃圾行为合法的重要证据。

此外,服务公司还将市政府查办处写的便条也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请问:

依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所制作的,垃圾排放证和便条应当属于何种书证?

案例2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案情】原告王某与其夫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理由,于1992年9月15日向某县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申请协议离婚。

在问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之后,城关镇原婚姻登记员朱某用1990年7月4日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为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1993年4月28日,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以原告王某骗取离婚证为由,根据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宣布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证无效。

原告王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王某所持的离婚证书上有“某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并有王某、李某的签名和指印,应属有效的证书,被告方声称原告骗取离婚证查无证据。

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目的规定于199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1993年4月28日作出的对王某、李某“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本案中,离婚证应当属于特别书证,但人民法院却认可了王某取得的应当于1990年7月4日后废止的离婚证书,请问:

该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3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案情】原告赵甲与被告赵乙系兄妹关系。

原、被告父母(父赵丙,母韩丁)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赵甲,长女被告赵乙,次女赵戊。

赵丙夫妇于1957年在某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

原告于1970年1月结婚,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

同年10月赵丙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

赵丙去世后,韩丁与女儿赵乙、赵戊一起生活。

1985年、1988年赵乙、赵戊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韩丁独立生活。

1994年6月韩丁病故。

其病故前,于1994年5月10日在医院经某市丰满区公证处公证员公证立下书面遗嘱。

遗嘱内容为:

“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赵乙”。

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赵乙。

韩丁去世后,次女赵戊声明将自己应有份额的房屋产权赠给被告赵乙。

原告赵甲因向被告赵乙索要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未果,遂向某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丙去世后,韩丁及其3名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

两间房屋中应有一间为韩丁个人所有,另一间为赵丙的遗产,应由韩丁及其3名子女共同继承,其份额均等。

韩丁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赵戊处分自己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行为亦合法有效。

被告赵乙将全部房屋产权据为已有,是对原告赵甲应有份额的房屋产权的侵犯;

原告赵甲对自己房屋产权份额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

但房屋较小,不便分割,只能作价分割。

遂判决原告赵甲享有其父母遗留房屋1/8的产权,由被告赵乙付给原告赵甲该房屋1/8产权的作价金额。

[问题]本案中,韩丁所立的经过公证的书面遗嘱和房屋产权证都属于书证,但根据其内容的性质不同,它们应当属于何种类型的书证?

案例4正本、副本、复印件

【案情】申请人王某与彭某于1985年6月24日在中国上海结婚。

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1985年8月,彭某自费到美国留学。

1989年5月6El,彭某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出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

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某。

王某收到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后并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给彭某表示同意离婚。

1989年5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依据彭某的要求,缺席判决解除彭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判决书的复印件经彭某的弟弟转交给王某。

1990年10月20日,王某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认该判决书。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本案申请人王某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以认定。

该判决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无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0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彭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的约束力,该判决的约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算。

本案中,存在着多件书证,请依据制作方法的不同对这些书证进行分类。

并说明各自的效力。

第四节书证的意义

案例 

书证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海伦市支行某城市信用社于1988年11月12日发行了一组面值500元的实物有奖储蓄奖券,并在公告中标明:

“特等奖:

北京212型吉普车1台”。

该城市信用社将事先买好的1台江西富希产的JX212吉普车作为特等奖奖品,在发行奖券开始至开奖前进行了实物游展、电视录像、公告等宣传,但在宣传时并未说明该车的产地及具体名称,只宣传该车是北京212型。

奖券售完后,信用社于1989年1月5日在海伦市人民电影院进行公开抽奖,海伦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开奖后,许某所持的0412号奖券中了特等奖。

领奖时,许某发现奖品与宣传不符,要求信用社给付一台北京212吉普车或折抵现金。

信用社不同意,许某遂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实物储蓄有奖合同有效,某城市信用社宣传有误,应当以公告宣传内容为准,向许某给付特等奖北京212吉普车1台。

本案中,公告内容应当属于双方实物储蓄有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当双方因为奖品是否与宣传相符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公告的内容为准,请问:

这说明了书证在解决案件争议时具有何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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