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退伙怎么清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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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退伙怎么清算

  一、个人合伙退伙怎么清算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

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

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

  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

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小编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

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

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

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

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

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注意正确处理合伙的解散问题。

  合伙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解散。

关于合伙解散的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由合伙协议规定。

在合伙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合伙的解散,《合伙法》五十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合伙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或者指定一人或数人进行。

清算人的任务是: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生产者欠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但是在返还出资问题上,因各人投入的标的不同,可能发生纠纷。

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时房屋还在,且没抵押等事项,就比较容易返还。

有的投入的是金钱,都在产成品或者外部的债权中,就比较难返还。

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执行约定和法律。

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益分配的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如在一起合伙中原有8个合伙人,先有2个提出退伙,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还,大家没有异议。

后其他6人过了一个月,决定解散合伙。

  约定,因投入的本金及利润全部在外部债权中,因此决定由其中两个合伙人进行清理。

收回款项后按个人投入资金比例先还本金,再还利润。

如在清收债权中还有支出,由大家按比例承担。

而在合伙解散后,其中两人逼迫清算人写下字据,称该两人从某年某月正式退股,本金和利润在某年某月前还清。

清算人无奈将清回的款项先支付给这两人,因其他款项没有收回,有的仅是仅债文书,两人起诉法院。

法院认定所写字据已经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就出现了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既然合伙已经解散,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而且约定了收回款项按投资比例先还本金后还利润,为什么将此协议撕毁?

  在民法原则中确实有个处分原则。

就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一是两个清算人是违背意志的情况下被胁迫所为,二是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别人本金一点都没有收回而这两个合伙人却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还要一点不少的收回,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

退一步说,就是两清算人自己可以放弃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权利的话也不可以将他人的权利一并放弃。

  二、合伙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和合伙企业法都规定个人合伙。

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组成,经营活动范围,合伙人的责任等。

个人合伙在我国民法中是等同与自然人对待的,因此,个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无限连带自认是一种对外责任,而合伙人内部关系的考点常常会与之相互结合。

  2、掌握个人合伙,必须主意三点:

  

(1)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

  

(2)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

  (3)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

  三、2018年个人合伙退伙纠纷案例

  答辩人:

何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答辩人对本次合伙经营的亏损有过错,要对合伙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

合伙人的合伙财产只剩下一台卡特336挖机(且仍欠下100万元的按揭款)。

  1、被答辩人姜某某起诉状说合伙期间“从未分红;从未说明经营盈亏;拒绝向原告公开账目”纯属颠倒是非,严重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事实上,在合伙的初期,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履行职责,罗某某安排其子刘某鹏代为管理钱款,姜某某安排了其弟弟姜某光在内蒙古的工地上任司机,同时代表其履行监督职责(每个月额外发500元补贴),合伙人每次记账结算,姜某光都签字认可。

2011年2月开始,被答辩人姜某某开始亲自监管,并在工地现场管理工人施工,在其管理期间,2011年3月12日损毁一台解放牌宽体车。

后来由于生意连连亏损,入不敷出,车辆按揭款迟迟不能偿还,工地上又拖欠民工工资等事件,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姜某某认为何维中做账有水分,有贪污行为,开始发生争执。

此后,姜某某多次在工地现场辱骂何维中,合伙人之间再不像以往那么团结,正是因为姜某某的急功近利和不理智行为,合伙生意越做越差,最终破产。

所以,被答辩人姜某某参与了合伙事项的监督管理,并非诉状所述一无所知。

同时,由于被答辩人姜某某的无端猜疑和指责,其对合伙生意的亏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2011年3月份,在被答辩人姜某某管理期间,一台解放牌矿山车在施工时损毁;由于生意上的亏损,2011年9月,另一台解放牌矿山车被工地施工队老板刘让勤拿去抵债。

由于内蒙古那块生意失败,所有车子的按揭款都无力偿还,2011年四名合伙人又被内蒙古亿阳蒙西物流公司起诉到乌海市法院,结果剩下的两台解放牌矿山车也因为无法偿还按揭款被法院依法执行。

2011年中,皮卡车(合伙财物)在4S点维修时,由于无力支付一万多元的修理费,皮卡车也被4S店扣押。

而后,被答辩人姜某某建议我们将唯一的一台卡特336挖机运回湖南做事,合伙人讨论后,只得将挖机拖回湖南,后来由姜某某和罗某某管理这台卡特336挖机,开始在冷水江和邵阳市接工程。

答辩人由于外债缠身,只能在内蒙古、宁夏、陕西打工还债。

所以,合伙资金所购买的所有车辆只剩下一台336卡特挖机,而这台336卡特挖机也只偿还了130万左右的按揭款,仍然欠100万左右的购车款没有偿还。

同时,自从罗某某和被答辩人姜某某接管这台挖机后,近两年时间再也没有给其他合伙人分过红利。

  3、被答辩人姜某某在本次合伙中只有30万元的入股金,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37万,李桂英的所收的7万元入股款与本案无关。

  二、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姜某某按照合伙协议的出资比例予以分红和承担债务。

  1、2011年10月,由于合伙人在内蒙古乌海市的合伙生意连连亏损,被答辩人姜某某建议合伙人将挖机拖回湖南老家做事,合伙人便决定先由姜某某暂管这台卡特336挖机在冷水江施工。

但是,自从这台挖机被交由姜某某管理,答辩人就再也没有从姜某某和罗某某(两人共同管理)分过一分钱的红利,至今,已经近两年时间。

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姜某某按照合伙协议的出资比例依法分红。

  2、由于经营亏损,合伙人合伙购买的四台矿山车和一台皮卡车已经全部被执行或损毁,而仅剩的卡特336挖机仍然欠100万左右的按揭款没有偿还,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姜某某按照出资比例(30万,约七分之一)承担共同债务。

  三、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姜某某起诉状中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缺乏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姜某某请求退还合伙股金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事实上合伙生意也以亏损严重,在内蒙古接工程所赚的资金也全部偿还合伙车辆的按揭款去了,答辩人自己都没有按约拿到工资款,更别说分合伙红利了;至于利息损失,更是无稽之谈,本案是合伙纠纷,不是借贷纠纷,何来利息损失?

各合伙人理应对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因为被答辩人姜某某对合伙生意的亏损有过错,诉讼费用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所以,答辩人认为应当驳回其起诉状中的第二项、第三项诉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姜某某要求退还股金的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支持答辩请求。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姜某某诉何某某等人合伙纠纷案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原告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相符,理应驳回。

  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各合伙人返还37万元合伙股金及利息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其请求。

  1、本案原告投入的合伙资金只能是30万元,而不是起诉状中所述的37万元。

被告的确和原告、罗晚莲、何维中于2010年6月6日签订了合伙协议,且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但是合伙协议明确了原告的入股金只有30万,而非原告所说的37万。

并且,从这张7万元收条的内容来看:

首先,李桂英并非2010年6月6日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和本案的被告,其不能代表各个合伙人收股金;其次,该7万元入股款是用来买小松挖机的,而不是2010年6月6日合伙协议里面任何一样合伙财产(该协议中购买的是卡特336挖机);再次,该收条没有任何一位合伙人签字认可,也就与任何一位被告无关。

事实上,据代理人所知,该7万元的股金涉及另一个合伙事项,并且合伙人、合伙事项、合伙金额都另行有约,如果原告要起诉维权,应当另行起诉李桂英等人,而非本案所涉及的合伙协议的审理范围。

  2、被告同意原告退伙,但是原告应当对合伙生意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

合伙人在内蒙古的生意之所以会亏损,全是因为原告的无端猜疑和管理失误造成。

其中最典型的为原告经常在工地上指责何维中贪污,造成合伙人内部产生矛盾。

并且一台解放牌矿山车也在原告管理期间损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同时,在2011年10月合伙人将336卡特挖机运回湖南后,原告又违背合伙协议的分工,独自管理挖机施工,不给其他合伙人分红。

代理人认为,根据《民通意见》第47条、第52条之规定,原告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少在退伙时应当多承担一部分亏损责任。

也正因为如此,本案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

  3、原告要求退还30万元的合伙资金缺乏证据支持。

被告并不否认原告曾投入30万元资金参与合伙经营,但是,由于个人合伙系共负盈亏的,经过3年的合伙经营,原合伙资金(2127163元)所购买的全部车辆只剩下一台卡特336挖机,并且这台挖机仍欠按揭款100万元,原告要求退还30万元的入伙资金,就应当提供合伙资产仍剩余2127163元的证据,如果没有,当然不能按照原合伙股金予以返还。

  4、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合伙纠纷不同于借贷纠纷,原告自愿和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又非被告强迫其入伙,其要求从收款之日开始计息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该请求。

  二、本案中合伙协议所涉及的合伙财产只剩一台卡特336挖机,其余已经全部损毁或被抵押执行。

  代理人认为,由于路途遥远,取证难度大,被告已经尽可能向法庭提交了合伙购买的车辆失去大部分的证据,足够证明合伙财产如今只剩一台卡特336挖机,原告对此是明知的,连将卡特336挖机拖回湖南都是原告提议,原告怎么能对亏损不知?

如若在内蒙古生意好做,又怎会回湖南?

具体来说,合伙所购买的四台解放牌矿山车一台在原告管理期间施工过程中损毁;一台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施工队老板刘让勤拿去抵债;余下两台因无力偿还按揭款被乌海当地法院执行。

另一台皮卡车也因为无力支付4S点的维修费而被4S店留置。

所以,当初全部合伙资金所购买的车辆只剩下一台卡特336挖机,而这台挖机仍然欠100万的按揭款无力偿还。

  三、被告同意原告退伙,但原告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七分之一)承担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

  如前所述,根据《民通意见》第47条之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原告如若退伙,理应对合伙债务即挖机仍欠的100万按揭款承担清偿责任,按出资比例来计算,原告应承担的债务大概为14.28万(100万×1/7)。

  四、原告应当按照被告的出资比例支付给被告何某某2011年10月至今的红利(卡特336挖机所接工程的收入)。

  原告自2011年10月将挖机拖回湖南冷水江后,便独自管理卡特336挖机,后又和罗某某联合管理,在冷水江和邵阳接了不少工程。

但是,原告从来没有给被告看过任何账目,告诉被告任何盈亏情况。

代理人认为,被告何某某作为合伙事务的管理者,原告没有理由跳过被告何某某擅自经营管理,为了其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何某某要求原告拿出这近两年卡特336挖机的账目,按照比例给各合伙人予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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