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重庆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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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重庆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1

 

重庆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

(1)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联系地址(现实际居住地)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同户籍直系家庭成员

称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收入状况

工作单位或临时

就业单位

 

 

 

 

 

 

 

 

 

 

 

 

 

 

 

 

 

 

 

 

 

 

 

 

 

 

 

 

 

申请人类别(√)

签订劳动合同

灵活就业

机关事业

退休人员

个体工商

其他

 

 

 

 

 

 

提供资料明细

基本资料

数量(份)

原件

复印件

分类资料

数量(份)

原件

复印件

申请表

 

 

劳动合同

 

 

 

身份证

 

 

 

养老金领取证明

 

 

 

户口簿

 

 

公积金缴费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营业执照

 

 

 

同户籍住房情况证明

 

 

税务登记证

 

 

 

社保证明或医保证明

 

 

 

 

 

 

 

收入状况证明

 

 

 

 

 

 

 

申请受理人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工作现状

□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机关事业单位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类型

□城、镇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引进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其他外地来主城区工作人员□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养老□是(缴纳时间年月至今)□否

医疗□是(缴纳时间年月至今)□否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是(缴纳时间年月至今)□否

月收入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家庭月收入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申请人住房情况

是否在几江、鼎山、德感城区有私有产权房

□是(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人,人均建筑面积m2)□否

是否在几江、鼎山、德感城区承租公房或廉租房

□是(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人,人均建筑面积m2)□否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几江、鼎山、德感城区是否转让住房

□是□否

拟申请房屋情况

地点

申请居住人数

申请方式

□家庭□单身人士

户型

□一室一厅 □二室一厅

建筑面积(m2)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月收入

住房情况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备注:

若住房情况选择“有”,请将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籍人数填写如下:

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人。

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情况

直系亲属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几江、德感城区拥有住房情况

套数

建筑面积(m2)

户籍人数

申请人父亲

申请人母亲

申请人配偶父亲

申请人配偶母亲

子(女)

子(女)

子(女)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年月年月

年月至年月

单位性质

□企业□事业□国家机关

人员类别

□在编□合同□退休□其他

收入情况

工薪收入元/月

退休工资元/月

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年月至年月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是(缴纳时间年月至今)□否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是(缴纳时间年月至今)□否

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是(所分配住房地址,

建筑面积平方米)□否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事项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房管理部门。

5.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无工作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事项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参保方式(单位\个人):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元。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说明事项

1.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

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就业和收入证明

(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从事职业

月收入

现居住所在

地址

现居住所在地居住时间

年月至今

居委会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直系亲属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房建面

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申请人父亲

 

 

申请人母亲

申请人配偶父亲

申请人配偶母亲

 

 

子(女)

 

 

子(女)

房地产档案

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

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家庭成员住房状况

说明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房申请人填写,区房地产档案中心审核申请人私有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租赁保障房情况。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退休人员住房状况证明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位

工作时间年月年月

年月至年月

单位性质

□企业□事业□国家机关

原工作单位出具在原单位的住房情况 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退休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加房改房情况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退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情况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个人无住房承诺书

 

兹有(身份证号码:

我承诺没有享受过任何分房。

如申报不实愿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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