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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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模板

广东省建筑、建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修订)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建筑、建材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一)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把握本专业国内最新技术的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国内外的科技发展动态。

(二)根据国家和本省科技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提出具有重大技术价值(或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问题,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技术或研究项目,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的科技成果,或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取得显著的效益,发表了高水平的论著;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外语、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大、中型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科研、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建材、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二、非本专业高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应提交具备本专业相对应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

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专业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

相关科目的学习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具有指导、培养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效果显著。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测量、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测量、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省级行业学(协)会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国家、省(部)级获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咨询等)的主要完成人;省级行业学(协)会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获奖项目班子任命书和竣工验收表等为准)

(三)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四)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五)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国家级工法2项以上或省(部)级工法3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提交的论文必须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且必须是第一作者。

出版的著作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著作必须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

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相应资料可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3.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主要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监督员(监督组长)等,以及重大项目的分项负责人。

  

4.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

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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