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百科.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959346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37.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百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5页
税收百科.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5页
亲,该文档总共3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收百科.docx

《税收百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百科.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税收百科.docx

税收百科

税收辞典

   1、税收:

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杠杆的作用机制:

是指税收杠杆要素相互结合,推动,制约而形成的具体作用方式或机理。

从微观来说,它是经济主体的外在约束机制;从宏观来说,它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间接的调节机制。

  3、税收原则:

又称税制建立的原则,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指导税收制度的重要准则,是税务稽征管理所应遵循的重要依据。

  4、税收分类:

是按某一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一类,以示同其它税种的区别。

  5、分税制:

就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

  6、税法的解释:

就是对适用税法时产生的疑义进行阐释,以明确税法的立法真意,并要恰当地表述这种立法真意,使之能有效地适用于实际发生的事项.

  7、税务纠纷:

是指税务机关,因实施税务管理采取行政措施,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而与纳税人,代征人,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之间引起的争议.

  8、税收法律责任:

是指税法主体(主要是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对承担的法律后果.

  9、税负转嫁:

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是伴随在税收活动中的一种经济现象.

  10、流转税:

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1、资源税:

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2、销售不动产:

是指销售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业务.

  13、转让无形资产:

是指有偿转让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业务.

  14、混合销售行为:

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15、兼营行为:

纳税人如果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兼营行为.即指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范围项目.

  16、企业所得税:

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7、计税工资:

是指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它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到。

  18、税收调整:

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不一致时,按税收法规进行的重新调整。

  19、坏帐损失:

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0、清算所得:

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21、个人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2.临时出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3、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屋的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按照税率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4、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指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25、土地增值税:

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26、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27、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28、车船使用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29、定期定额:

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以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地一种征收方式.

  30、税务登记制度: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业,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以及歇业,停业,破产等,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都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31、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2、专业发票:

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33、税务机关:

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34、追征:

追溯到当期以前征收税款.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因纳税义务人计算失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35、关联企业:

征管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36、税收票证:

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办理税收退库的法定凭据,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证明.

  37、税收通用完税证:

是指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委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38、税收罚款收据:

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39、税务定额完税证:

是指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款,基金,费用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户的税款,也不得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40、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41、税款所属时期;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所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或计税期间.

  42、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印花税票必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售单位(人)购买.

  43、税款限缴日期:

税款限缴日期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的纳税期限期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或预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44、税收通用缴款书:

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纳(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除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45.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凭证。

  46、税收收入退还书:

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

  47、税收票证盘点:

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定期对结存的税收票证进行的盘库和清点。

  48、限期限额:

是指税务人员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自收现金税款,缴销票证的时间限制和额度限制,也称“双限”.只要达到"双限"的其中一项,必须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49.税收票证作废:

是指对于在领发填用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印制问题或在填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无法按正常票证进行管理,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失去做为凭证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票证,做为废票不再继续使用权用.

  50.税收票证损失:

是指除印制错误外,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票证短少和毁损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

第一节 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检查

 

(一)销售确认的检查

1、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主要内容:

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主要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了购货方的。

3)关于价外费用的几例认定:

①铁路支线维护费。

②原油管理费。

③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

(1)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作为手续费直接从委托代销商品中支付给受托方的,其支付给委托方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该商品、产品领用时视同销售。

(3)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经营者的,在产品(商品)移送时视同销售。

(4)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产品(商品)分配移送时视同销售。

(5)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

(6)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

(7)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8)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留归企业所有,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9)企业“以物抵债”、“以旧换新”等,应视同产品(商品)已销售。

3、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反映:

(1)会计收入实现与税法收入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

1)会计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在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是依据1993年7月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确认方式来列举叙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对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税法规定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方面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

A、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对不同时符合准则四个条件,当期不确认销售收入,做发出商品;税法上在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等结算手续的当天确认应税收入。

B、销售行为发生时,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处理,待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确认销售收入;税法上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确认纳税义务。

C、期后事项发生的销货退回,会计上冲减报告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金;税法上冲减实际发生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金。

D、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会计上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认时,确认收入;税法上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时确认纳税义务。

(2)是否确认销售行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差异。

4、检查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例]2003年12月份检查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

经进一步深入检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经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的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和税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

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为300000元。

据此,应作如下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计应税收入额=416520÷(1+17%)=356000(元)

   应补增值税额=356000×17%=605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

预收账款   4165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56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0520

   借:

主营业业务成本   300000

贷:

库存商品       300000

 

   (5)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二)产品(商品)销售价格的检查

   1.对价外费用的检查

   2.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

   有的纳税人出于各种目的采取让税让利的办法,以明显低于正常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属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从价定率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或消费税=核实应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按偏低价格已缴增值税或消费税

   账务调整为:

   借:

应收账款(追补增值税)

   或: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或: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或: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上述对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一般可通过价格核对比较和销售毛利分析进行查证。

   3.从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的检查

 

   4.加工业务收入的检查

   [例]某制药厂接受加工药品一批,药品已完工出厂交付委托方。

制药厂取得加工收入50000元,已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计算销项税额,核算利润无误。

但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余料收入4000元没有入账,加工过程中为委托方垫用辅助材料成本价800元,作价按lOOO元结算(未收取增值税)。

企业记账为:

   借:

应收账款——委托方   lOOO

     贷:

原材料                lOOO

   这样处理漏记了余料和垫料收入,漏计了增值税。

同时还影响了当期的销售利润,产生了账外材料和压低了辅助材料库存成本的问题。

据此,应作如下调整。

   

(1)余料的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记销售收入=4000÷(1+17%)=3418.80(元)

   应补增值税额=3418.80×17%=581.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

原材料                     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418.8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81.20

   

(2)垫料的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额=lOOO×l7%=170(元)

   账务调整为:

   借:

生产成本                   800

       原材料                     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lOOO

   借:

应收账款——委托方         170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

 

   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

   调整账务为:

   借:

原材料或材料物资(旧货物收购价-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

主营业务收入(旧货物回收价)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

   其账务调整为:

   

   借:

营业费用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追补消费税。

   7.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计价的检查

   计算调整如下: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清理没收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

   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应补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账务调整为:

   借: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或:

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等账户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本年利润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检查   

   对视同销售货物的检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检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例]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地商业企业代销粮食白酒,代销结算清单资料如下:

   粮食白酒5000公斤,销售额为50000元,代收白酒增值税额为8500元,按合同规定代销手续费6%计扣手续费3000元,该酒厂记账为:

   借:

银行存款   58500

     贷:

应付账款     58500

   经查核,该批粮食白酒成本价为2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25%。

   本例不难看出,以按委托代销产品含增值税销售额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挂往来结算账户,漏记了销售额、增值税和消费税。

据此,应作如下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50000×17%=8500(元)

   应补消费税=50000×25%=12500(元)

   账务调整为:

   借:

应付账款                  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0

   借:

营业费用                3000

     贷:

应付账款                     3000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25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

库存商品                      20000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检查

 

避免被“视同销售”而提前课税的纳税筹划

由于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对凡企业出厂移送各地分公司的货物,均在移送当天计算并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各地分公司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真正实现对外销售给客户,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部分或全部收回货款和税金,这样导致企业本部提前垫付了资金。

销售货物总是伴随着货物移送的行为进行的,不同条件下的货物移送核算方式有关的纳税环节也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选择货物移送核算方式,可合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缓增值税的交纳时限,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支出。

 

总、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问题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第一种办法

异地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票,不向购货方收款。

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只是履行内部往来的实物传送过程,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征税环节应该是总机构实现销售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总机构向购买方收讫销售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

  但是,销售活动中,总机构收款、开票的工作量很大。

为了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可以由总机构派员长驻分支机构承担收款、开票事务。

跨省区使用空白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