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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英文缩写表的专门用语。

国际惯例

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在任何一个买卖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以下几项:

交货地、运输保险事宜、货物价格的构成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年通则保留了1990年通则的术语种类,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十三种贸易术语,这十三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是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这十三个术语分别依其特点共分为四组。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EXW——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

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卖方的义务是:

(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是: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2)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各种运输方式。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

FCA,全称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全称FreeAlongside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全称Freeon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内容

卖方的义务是:

(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义务是:

(1)办理货物的运输并为自己的利益投保;

(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

FCA-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

FOB-装运港船舷

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由四个术语组成

CFR全称Costand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全称CostInsuranceand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CPT全称CarriagePaid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全称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主要运费已付”

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仍属于装运合同。

内容

卖方的义务是:

(1)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

(2)CFR和CIF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CPT和CIP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

(3)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4)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义务:

办理进口手续

在CFR和CPT术语下投保虽不是买方的合同中的义务,但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并付保费

风险划分:

CFR和CIF——装货港船舷

CPT和CIP——货交第一承运人

CFR和CIF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PT和CIP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D组(到货合同)

五个贸易术语

DAF,全称Deliveredat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全称DeliveredEx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全称DeliveredEx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全称DeliveredDuty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全称DeliveredDuty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须承担把货交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内容

卖方的义务是: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3)办理出口手续,在DDP情况下,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买方的义务是:

(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

(2)除DDP术语外,买方应办理进口手续。

交货时风险转移。

DES和DEQ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DDU和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最常用的价格术语是FOB,CIF和CFR,这三种术语主要用于需要海运的国际贸易合同

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CPT和CIP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

1、FCA

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1)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风险转移:

交货时

(3)卖方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4)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办理进口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

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2、FOB

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

FOB汉堡

在采用滚装船和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已失去了其意义

(1)交货:

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转移:

装运港船舷

(3)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

办理出口手续;

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4)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

办理进口手续;

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和CFR

CIF术语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

CIF大连。

(1)交货:

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转移:

装运港船舷

(3)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

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至目的港运费;

办理保险并交保费;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4)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

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术语买方投保

-充分的通知,否则可能造成买方漏保

4、CPT和CIP

CPT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各种运输方式。

(1)交货:

向第一承运人交货。

(2)风险转移:

货交承运人

(3)卖方义务

提供约定的货物和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

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4)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办理进口手续;

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和保险费。

CIP与CPT的区别:

保险费。

案例分析举要

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

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2、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

A.FASB.DEQC.DDPD.DDU

3、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日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

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德国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德国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D德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班轮运输

概念

依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又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主要形式。

班轮(Liner)运输,是由固定的公司承办使用固定的船舶,以固定的航线、船期和固定的运费率,经海路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送至另一国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公共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tramp)运输,是指租用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的运输,通常没有固定的航线和航期,运费或租金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私人运输

特点

船舶运营的相对固定性

班轮运输主要用于件杂货的运输

班轮运输多采用提单的方式来订立合同

各国法律对于班轮运输的管制较为严格:

当事人谈判地位是不平等

提单往往会转移到第三方手中

提单BillofLading,B/L

定义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来源

船货合一时期

中世纪,对缝交货

原名billofloading——16c,billoflading

17c转让提单等于转让货物

19c有价证券,买卖或抵押贷款

免责条款

1893美国《哈特法》——国际统一实体法发展——1924《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现代提单

提单的法律性质/作用

合同证明

不是合同本身:

证明合同的存在

证明合同的内容

货物收据

在托运人手中:

初步证据

在善意地三人手中:

绝对证据——例外:

“不知条款”

作出不符的批注

物权凭证

交货凭证

拥有提单如同拥有货物:

结汇、流通、质押

提单式样

提单的分类

提单上的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B/L)case

收货人一栏特定的人

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BearerB/L)

Bearer/ToBearer

交付

指示提单(OrderB/L)

Toorder或Orderof…——Shipper/Bank

Endorsement

SpecialEndorsement

EndorsementinBlank

P想出售一辆敞篷奔驰轿车给韩国的S公司,价格为CFR 釜山108600马克。

S付了48500马克定金

P向A订舱,货物于2000年8月28日装载于“Hyundai General”轮,从汉堡运往韩国釜山

提单收货人一栏记载为买方S公司而非“凭指示”。

提单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若收回任何一份经适当背书的可转让提单,其余的则失去效力

由于买方未支付剩余货款,P先生仍持有三份正本提单

A主张卖方已经收回货款

船舶到达釜山,A未收回正本提单中的任何一份就将货物放给了S

P先生书面要求S付款,未果;遂要求A支付货款

A认为其未收回正本提单向S放货没有错误

货物的装船情况

已装船提单(shippedB/L,onboardB/L)

“上述货物已装于上列船上……”(Shippedonboardthevesselnamedabove…thegoodsspecifiedherein…)

信用证

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占有

无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

集装箱运输

换取提单或加注

提单上的批注情况

清洁提单(cleanB/L)

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

目力与通常方法

不清洁提单(uncleanB/L,foulB/L)

Mate¡¯sReceipt¡ª¡ªRemarks/Reservation:

内装货物外露(ContentExposed)

包破(BagsTorn)

锈蚀(RustDamage)

污损(Stained)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DirectB/L)

海上联运提单(OceanthroughB/L)

与转船的区别

事先的协议或托运人的默许/意外

责任期间:

全程或自己运输的区段/全程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MultimodeltransportB/L;interMultimodeltransportB/L)

提单条款的完整性

全式提单(longformB/L)

略式提单/简式提单(shortformB/L;simpleB/L)

无背面条款

需其他提单或文件予以确定

背面注明以全式提单为准

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并入条款

电子数据交换

特殊提单

舱面货提单(ondeckB/L)

舱面上装于舱面上

包裹提单(parcelB/L)

礼品、样品、行李

限制体积与价值

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freightB/L)

运费达不到最低限额

运输代理行提单

合并提单(OmnibusB/L)

装货港、卸货港、收货人相同

节省费用

并装提单(CombinedB/L)

液体货

品质、装卸港相同、同一舱

不同收货人

分提单(SeparateB/L)

一票货物,两套以上提单

提单的特殊操作

预借提单(advancedB/L)

尚未全部装船或尚未开始装船

签发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B/L)

装船后签发

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交换提单(switchB/L)

装船港签发

中途港收回,换发以该港为装货港的提单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1

承运人的名称、地址carrier

托运人名称shipper

收货人名称consignee

船舶名称nameofvessel

通知方notifyparty

装货港、卸货港portofloading,portofdischarge

提单的正面内容2

运费的偿付方式及地点freightandcharges

货物的情况descriptionsofcargo:

由托运人填写货物的种类、包装、数量、毛重、体积

提单签发的地点时间及份数issueofB/L

货物的外表状态cargo’sapparentorderandcondition

承运人签名signatureofcarrier

提单的主要背面条款1

定义

管辖权条款

首要条款

承运人的责任

责任期间

运费和其他费用

提单的主要背面条款

装货、卸货和交货

留置权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通知、时效

包装和标志

赔偿金额

危险货物

错误申报

驳船费

提单的主要背面条款

集装箱货物

冷藏货

甲板货、活动物

木材

铁和钢

散装货、超过一个收货人的货物

重货和笨件

提单的主要背面条款2

熏蒸

选港货

共同海损

新杰森条款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等

地区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成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条件

不违背强制性适用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

不与承运人与托运人的特别协议相抵触

不违背托运人的意思表示

转移至善意第三人手中

最终证据

不违背强制性适用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

提单的签发程序

主体:

承运人

船长

承运人代理人

前提:

货物归其照管

条件:

托运人请求

时间:

收到或装船

地点:

承运人所在地

份数:

正本和副本

船公司统计营运状况

卸货港代理人联系安排泊位

船长掌握货物情况

提单的转让

结汇

可转让的提单

不可转让的提单

提单买卖

提单质押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在跟单信用证流转程序中,容易产生问题的是签发提单和提货两个阶段。

“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的原则

采用保函来换取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提单

保函的基本内容是:

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由于这种保函往往会侵害不知情的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其归于无效。

保函的效力

《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

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是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三点内容:

(1)善意保函有效;

(2)恶意保函无效;

(3)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下列为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提单的作用是很突出的。

1、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属于有效的善意保函

我国海事法院就曾肯定此类善意保函效力的案例。

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此种保函是否有效?

2、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银行业务要求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

因此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

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为何存在这样的提单?

信用证要求单证严格相符才可议付货款

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并保证一旦将来承运人因为延迟交货而被收货人索赔,卖方保证承担承运人的损失。

后果:

A.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逃避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未来要向收货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B.此种保函为恶意保函,无效,承运人未来对收货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依据包含向托运人索赔时得不到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正确的处理?

3、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问题

凭正本提单提货是惯例

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

此时,如提货人没有去付款赎单,正本提单持有人,即开证行往往会起诉承运人。

实践中存在这种做法并不意味这种做法合法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需对因无单放货引起的真正提单持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则视乎保函的性质

善意保函

恶意保函

200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解

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环节,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构成了请求权竞合。

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侵权是在履行合同中的侵权,属于合同框架内的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相符。

首先,承运人没有凭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

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

其次,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因为这属于承运人自己选择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运输中海上风险造成的。

承运人免除交付货物义务与不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哪些内容

其一,关于免除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墨西哥以及南美洲部分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承运到该国港口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由于上述法律限制,承运人在目的港无法履行在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之后交付货物的义务,只能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收货人可以持正本提单向海关或者港口当局请求提取货物。

因此,承运人只要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交付了货物,即视为完成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交付义务,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其二,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责任的规定。

承运人本可以向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是在目的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不能交付货物,或者法院根据承运人的请求裁定拍卖留置的货物,由此免除承运人交付义务。

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收货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在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承运人依法可以行使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在此情况下,正本提单虽然在提单持有人手里,但是构成可以承运人免除向收货人交付部分货物或者全部货物的义务的法定条件,正本提单持有人据此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连带责任和记名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限制

承运人所以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货物,主要是为减少船舶到港之后的船期损失,变通采取的一种协商交付货物的措施。

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因其提取货物构成了对提单持有人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因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造成提单持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包括承运人交付货物与第三人故意非法提取货物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属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记名提单属于非流通转让的运输单证,记名提单收货人的提单权利依附于记名提单的托运人,记名提单托运人享有对运输货物的支配权,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记名提单托运人享有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中止货物运输、返还运输的货物、变更约定的货物到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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