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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MeikuangDizhigongzuoGuidingShiyi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2014年7月22日

前言

煤矿地质工作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直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地质工作,是煤田勘查工作的继续。

我国煤矿分布范围广、地质条件复杂,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中,约有60%~70%为冒顶、瓦斯爆炸、突水等事故,而所有这些事故都与煤矿井地质工作有很大的关联性。

煤矿生产实践和大量的事故教训业已证明,煤矿地质工作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地质问题。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煤矿设计、建设、生产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地质工作贯穿于煤矿建设-生产-闭坑的全过程,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煤矿建设和生产服务的方向。

煤矿地质工作是通过观测、探测、分析等,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中所出现的各类地质问题的技术工作,并为煤矿建设和生产提供准确而完备的地质资料,有效的煤矿地质工作是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的前提工作。

煤矿地质工作的开展根据煤矿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在煤矿实际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开展实时的地质工作,及时指导调整煤矿建设和采掘设计,指导工程施工,合理调整煤矿建设和生产计划等,可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合理设计和开采,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提高煤矿生产效率、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我国煤矿和相关单位一直沿用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颁布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和1983年颁布实施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

两部规程凝聚了老一辈煤矿地质工作者的心血,其在指导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煤炭工业体制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煤矿开采地质条件变化和新的标准及规范颁布等原因,现行规程已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的需要,修订势在必行。

201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对《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和《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进行修订,经过近3年细致认真的工作,2013年12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完成,以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文件发布,于2014年3月实施。

《规定》共10章100条6个附录,内容全面具体详实。

从工作对象上看,包括所有煤矿山,即井工矿和露天矿;从工作阶段看,包括建井、生产和闭坑的各个阶段;从工作内容看:

包括了总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煤矿建设生产和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等。

《规定》内容全面,体现了煤矿地质工作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促进煤矿地质工作的开展。

《规定》条款与目前的国家政策、方针、标准、规范,技术装备发展水平相一致,满足我国不同地区地质条件差异对地质工作的要求,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体现了当前国家政策方针、科技现状和发展水平,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有利于煤矿地质工作的开展。

全国煤矿和相关单位全面贯彻执行《规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安全发展战略的需要,是提升煤炭行业技术水平,促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的需要,是煤矿安全高效开采,提高地质保障能力的需要。

为全面理解《规定》的每一条含义和立法的背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规定》的有关人员编写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对《规定》的每条款进行了解释。

列举并剖析了我国近年来煤矿因地质致灾因素不清而导致的典型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利于对《规定》的学习和领会。

释义编制过程中,进一步征求了煤矿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研究单位、高校、煤矿监管检察部门等专家和地质工作者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部门也对释义进行了最后把关。

释义的编制是为了对《规定》内容和要求更好的领会和理解,便于实际操作运用,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升煤矿地质工作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使得煤矿地质工作更有效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制定的目的。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是在《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和《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的基础上,适应煤炭工业体制变化、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和当前煤矿地质条件变化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而制定的。

制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主要目的有四个:

一是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高地质保障能力的需要。

地质工作是煤矿安全开采的基础工作,只有地质条件查清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明确了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提出了煤矿建设、生产和闭坑各个阶段的地质工作要求,加强了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中安全因素的权重,严格了煤矿地质基础工作要求,如:

煤矿应具备的基础地质资料、煤矿建设与生产中的地质观测、编录、综合分析与预测预报及相关地质报告和地质说明书的编写规范等。

二是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的需要。

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煤炭开采技术难度大,瓦斯、水、顶底板等灾害严重。

近30年以来,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关闭,现有煤矿开采地质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煤矿老空区、瓦斯、水、地温及冲击地压等致灾地质因素已成为制约煤矿安全开采的主要地质因素,由于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2010年-2013年,全国煤矿事故统计分析表明,较大以上事故中瓦斯和水害仍然是煤矿主要灾害(见表1-1),而导致瓦斯和水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致灾地质因素不清楚。

表1-12010-2013年全国煤矿瓦斯、水害事故统计

年份

事故

事故总数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起数/人数

占比/%

起数/人数

占比/%

起数/人数

占比/%

2010

瓦斯

145/623

10.3/25.6

57/299

51.8/57.8

11/220

45.8/41.4

水害

38/224

2.7/9.2

13/60

11.8/11.6

6/137

25/25.8

2011

瓦斯

119/533

9.9/27

43/233

50.6/56.6

12/207

57.1/59.1

水害

44/192

3.7/9.7

16/78

18.8/18.9

6/85

28.6/24.3

2012

瓦斯

72/350

9.2/25.3

29/144

40.8/41.0

7/159

43.8/58.2

水害

24/122

3.1/8.8

8/80

11.3/14.2

5/57

31.3/20.9

2013

瓦斯

59/348

9.8/32.6

20/119

43.5/53.1

10/192

71.4/78.4

水害

21/89

3.5/8.3

11/48

23.9/21.4

2/28

14.3/11.4

2013年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报告指出:

煤矿井下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大多数水害事故都是由于采空区分布情况、积水情况不清以及盲目作业所造成的。

大多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和煤层急剧变化处,地质条件未完全查清掌握,7次重大瓦斯事故中有3起是采空区集聚瓦斯引起。

因此,煤矿从基本建设到生产及闭坑各个阶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开采的老空区、断层、陷落柱、瓦斯、各种水体等,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对持续提升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现实意义。

三是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

目前煤矿开采正向机械化集约化发展,煤矿开采技术装备与工艺显着提高,安全高效生产需要更及时准确的地质资料保障,而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井下物探和钻探等技术与设备的不断完善以及新技术的出现为煤矿地质条件精细探测提供了技术保障。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能够探测5m以上断层、直径大于30m的陷落柱,井下坑道钻机能实现1881m以内的超前钻探,信息化技术已在煤矿广泛应用,将先进适用的技术体现到煤矿地质规程中,以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技术水平。

四是与现行的相关文件、规范、标准一致的需要。

(1)1984年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中依据的《矿井水文规程》已经被2009年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所替代。

(2)《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储量分类方案早已作废,被1999年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资源储量分类也已经变更,具体体现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中,这就使得《矿井地质规程》相关内容无法可依。

(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了煤矿地质工作重点是开采地质条件的精细勘探、煤矿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强调了煤矿地质工作方法是超前探测、综合探测、预测预报,总体要求是煤矿采掘前方地质条件不清,灾害治理不达标,不能进行各种采掘活动。

二是煤矿地质类型以控制安全生产的主要地质因素确定,划分指标中增加了瓦斯、水文地质等因素,煤矿地质类型评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是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遵循物探、钻探和坑探(露天煤矿)相结合,勘探工程布置坚持井上下相结合;煤矿地质勘查坚持煤炭资源与瓦斯(煤层气)资源同步勘探,落实先抽后采,煤与煤层气资源协调综合开发,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四是强化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的普查,对地质构造、陷落柱、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瓦斯富集区、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和天窗等开展普查,列入日常工作。

五是对煤矿地质工作机构设置、专业人员和设备配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提供组织人力保障,以加强地质工作。

第2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以及从事煤矿地质工作的勘探、设计、施工、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地质工作。

业务涉及煤矿建设、生产与服务的,不论其国有、地方或私有,不论其独资或多元投资,不论其内资或外资企业,不论其是基建、技改、整合煤矿或是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在煤矿地质工作方面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3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时段范围的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不是从零开始,不是从空白开始,而是在前期地质勘探(查)认识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人们对煤矿地质的认知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由浅入深、从粗到细,由片面到全面的过程。

煤矿地质工作应在原煤炭地质勘探报告的基础上,针对煤矿建设、生产和闭坑等阶段存在的各种地质问题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地质观测、探测、编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称为煤矿地质工作。

闭坑是煤矿服务年限内一个重要阶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做好各项地质工作。

第4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煤矿地质勘查方法、工作程序及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目的。

“综合勘查”就是要采用地质调查、观测、物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的综合勘查,查明各种地质因素,消除物探资料解释结果的多解性和钻探探测的局限性;一项勘查工程应兼顾多项地质工作任务,实现多种资源、多种地质因素的综合勘查,全面掌握各地质因素及其相关关系,提高勘查效率。

“科学分析”就是以科学的理念和先进的理论为指导,煤矿地质工作方法和地质勘查手段要先进适用符合实际,对地质资料的分析解释要正确合理。

“预测预报”就是要求地质工作应在时间和空间上超前,在综合勘查、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各种采掘活动前方地质情况是否明确,各种地质灾害治理是否达标,及时发出地质预测预报,以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预报有地质疑虑或不清楚的,继续综合勘查;有地质隐患的,进行治理排除后再探测证实。

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是煤矿地质工作基本程序,是往复循环不断深入的过程。

“保障安全”是煤矿地质工作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要求煤矿地质工作要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工作,要夯实煤矿安全开采的地质基石;要求地质各类成果必须是正确的,地质认识应以综合勘查、科学分析的详实资料为依据,其在指导煤矿建设、生产中是安全的;煤矿建设、生产中采用的各种地质勘探、探测方法及其勘查工程本身应安全可靠,如本规定取消了巷探方法,因前方地质不明采用巷探方法对前方地质进行勘探存在着误揭、误穿现象,方法本身就存在着不安全。

第5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主要任务的规定。

(一)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煤矿应在原煤炭地质勘探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资料、煤矿的采掘揭露和邻近煤矿资料,在煤矿规划、设计、采掘过程中要不断地研究认识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的赋存特征。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定期开展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工作,为煤矿地质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机构建设及组织管理提供依据,为煤矿安全高效开采提供保障。

(二)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是煤矿地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根据煤矿自身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的普查工作,查明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地质构造、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和含水体及其他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提出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做好采掘地质预测预报,将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标绘在相应的图件上,便于相应部门使用。

(三)地质调查与勘探、探测、观测、描述和编录是获取煤矿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研究认识煤矿开采地质条件的重要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随着煤矿建设、生产、技改、整合等实际工作进展,及时对揭露的井巷和各种地质因素进行观测、描述、编录和综合分析,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地质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补充地质调查和勘探、井下地质探测,及时提供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目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新的挑战,一是煤炭市场总量宽松、结构性过剩运行态势持续,企业效益整体下滑,直接影响安全基础投入。

二是开采深度和灾害程度不断加大,井工煤炭产量占总产量88%,大中型煤矿平均开采深度接近500米,深度超过1000米的有40余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3284个,冲击地压矿井数量达到142个,每年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上升幅度远高于煤炭产量的上升幅度,近三年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地质情况不详、致灾因素不明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不在少数。

因此,加强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尤为关键。

(四)根据煤矿采掘进度,应及时估算和核实煤矿、采区和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储量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分析煤炭资源的回采率和损失率及瓦斯(煤层气)资源的采收率,并分析损失的原因,掌握各种资源/储量的动态变化,为安全生产的合理安排提供可靠依据。

(五)有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矿区,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在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和煤矿采掘过程中,采集共(伴)生矿产测试、化验样品,研究分析其品位和可采厚度,评价其开采利用价值。

第6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做好煤矿地质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因此,将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规定为煤矿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各种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煤矿地质信息化建设等,负责对各种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进行审定、审批。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指集团公司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下同。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煤矿地质工作责任。

第7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地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与设备配置、建章立制的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部门,应根据煤矿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信息化建设等实际情况和物探、钻探等勘探方法运用情况,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工程队伍,各类地质和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后上岗。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煤田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煤矿应配备开展煤矿地质工作所需的地质测量、钻探、物探和其他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的数量应依据煤矿地质类型、煤矿开采规模和矿(井)田范围大小等因素综合决定。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内容与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岗位责任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地质观测与编录规程、开采地质条件预测预报制度、地质资料编制与审定制度、地质资料管理制度等。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组织培训学习,做到相应地质岗位人员人人熟知;做好宣传交流,重要制度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人皆知。

第8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规定。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从事煤矿地质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煤矿现代地质理论、地质工作方法、了解目前国内外地质勘查技术和装备发展现状及趋势;每位从事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有接收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学以致用,不断提升地质工作水平。

煤矿地质技术人员每3年不少于一次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一次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8小时。

第9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应用的规定。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源泉。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积极与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合作,开展科技研究,不断攻克各种地质难题。

在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煤矿应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地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不断提高地质探测、预测精度,不断深化地质规律认识,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地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10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煤层稳定

程度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80%(含6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40%~60%(含40%)

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及以上

瓦斯类型

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质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其他

开采

地质

条件

顶底板

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

倾角

8°以下

8°~25°

(含8°)

25°~45°

(含25°)

45°及以上

其他特殊地质因素

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注:

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极复杂

煤层稳定程度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极不稳定

工程

地质条件

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小于15m,含水性强或有井工煤矿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水文

地质条件

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无地表水体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与地下水无水力联系;地质构造简单,构造断裂对露天煤矿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层不发育,不需要疏干;边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层不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基本无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较远,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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