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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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二、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全队全面工作,并对全队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干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工作。

其中: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责任人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分管局领导、禁毒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具体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四、申办条件

取得合法资格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及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受理,承办人应根据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作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6、受理申请应当录入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根据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分工权限分送承办人。

(二)审查

由承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初审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分管队领导复审。

5、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人或受理窗口。

(三)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作出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管理的批复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签发同意批复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批复的意见,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单位或受理窗口。

(四)送达与公告

1、对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有关程序在湘警网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范畴发布。

七、办理期限

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申请当日内,做出对购买许可或备案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行政许可制度,禁毒部门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禁毒部门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的自检自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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