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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盈人生保险条款.docx

智盈人生保险条款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

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局部.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

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

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那么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

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

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假设您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

同及身份证实,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当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

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证

2.1保险金额

〔1〕根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根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根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

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假设该金额发生变更,那么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根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根本

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当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根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以下情形会引起根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根本保险金额按追加

保险费等额增加.

〔2〕局部领取现金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局部领取申请书后,根本保险金额按

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根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

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根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根本

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根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根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

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根本保险金额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根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根据我们的规定

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

证实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根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

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根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

根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根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

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当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成心伤

害;

〔2〕被保险人成心自伤、成心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2〕

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主

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证本钱,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根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根本保

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由于自杀导致身

故,我们对增加的根本保险金额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

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

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

我们.否那么,应承当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

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3〕导致的

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根据以下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须提供以下证实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实或身份证实;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

的宣告死亡证实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实;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等有关的其他证实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

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

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

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根据我们

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

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

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当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

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

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

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以下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

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增加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以向

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

额,增加后的金额不得高于6000元,且每个保单年度

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

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向我们交纳以后

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当时本主险合同的根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

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根据本条款“2.3根本保险

金额的变更〞的相关约定将本主险合同的根本保险金

额调整为该金额.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交纳的期

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局部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在

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

加局部依次归属于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

费中投保时约定局部、各次增加局部归属的保单年度

各自分别计算.

4.3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

障本钱,您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

款“5.6保证本钱〞的约定收取保证本钱,本主险合

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

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4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

“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

例见下表:

每期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1

保单年度

第2

保单年度

第3

保单年度

第4至5

保单年度

第6

10

保单

年度

第11及以后各保单年

0〜6000元部

分〔年父方式〕

50%

25%

15%

10%

5%

5%

0〜3000元部分〔半年交力式

0〜1500元部分〔季交方式〕0~500元局部

〔月交方式〕

超出6000元

局部〔年交方

式〕

超出3000元

局部〔半年交

方式〕

超出1500元

局部〔季交力

式〕

超出500元部分〔月交方式〕

5%

5%

5%

5%

5%

5%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根据我们当时的规定确定.

4.5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

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

本条款“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

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

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如果本主险合同未增加期交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

励等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如果本主险合同已增

加期交保险费,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归属于第4或

之后保单年度增加局部的保险费,我们也按其2%发

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

续交费特别奖励.

保单结算

2.1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

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

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

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2.2结算利率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

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

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

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2.3保单价值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

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在此之后交纳保险费,保单价值

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等额增加.如果享有持续

交费特别奖励,保单价值同时根据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等额增加;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

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

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证本钱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

障本钱等额减少;

(5)如果您局部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局部

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2.4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

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

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

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

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

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

利率〔见10.4〕对应的日利率.

2.5保证利息

自第2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

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

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那么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第1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

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

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

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

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

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2.6保证本钱

〔1〕保证本钱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当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证成

本.年保证本钱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

额〔见10.5〕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

取的年保证本钱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

度需要增加年保证本钱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证本钱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根据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

障本钱.每日的保证本钱为年保证本钱的1/365.如

果有欠交的保证本钱,我们也同时收取.

2.7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价

值缺乏以支付保证本钱,那么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

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当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证本钱.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那么本主险

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

6.2局部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

分领取现金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

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局部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实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②局部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身份证实.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实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给

付您局部领取的现金价值.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

局部领取,我们不收取局部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

年度以后的各次局部领取,我们每次收取局部领取手

续费20元,局部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

扣除.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局部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

高不超过每次50元.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当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

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

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实文件,经

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

定交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

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实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实.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实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期交保

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见10.6〕后退还保险费.

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证本钱,我

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

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

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升应扣除的保证本钱或者

降低根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年龄性别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7〕计算.本主

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

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当根据以下方式

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

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

保证本钱.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

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

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证本钱高于应收取的保证成

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证本钱

将无息计入保单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

故,那么多收的保证本钱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

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证本钱低于应收取的保证成

本,我们有权根据该次已收取的保证本钱与应收取的

保证本钱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当时的保单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9.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证本钱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4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

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地址变更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假设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

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0.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以下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

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的情况.

10.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

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病症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病症或体征的,为患

艾滋病.

10.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10.4保证利率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

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10.5危险保额指结算日零时的保险金额减去保单价

值后的数值.

10.6手续费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当的本公司营业费

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当的保险责任

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的具体金额等于现金价值.

10.7周岁以法定身份证实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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