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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犯罪罪名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是公诉权。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

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是其他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行政监督等等。

(二)检察机关作为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注重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查处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

通俗的讲就叫“硬性预防”。

2、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

针对案件多发行业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使案件多发行业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范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3、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

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来信来访积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传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宣传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广泛收集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推进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5、完善发案单位管理机制,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集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对多发案件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推进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机制,创建新的管理制度。

6、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的宣传工作,告知危害、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通过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让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

7、注意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矛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加强职务犯罪心理研究。

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后6项属于软性预防。

(职务犯罪现象居高不下:

一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缓刑比例大,降低了犯罪成本<

中石油案件>

;

二是对行贿人打击不力<

如福建某副市长案>

三是职务犯罪中包含着复杂的人性,有的案发后沉默无语,不作解释,有的一面反腐,一面贪腐<

如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判无期案件>

(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和立案标准。

从职务犯罪的概念来看,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具体讲也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大家在学习法律时,都可能会把渎职犯罪的主体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仅讲讲检察机关查办的常见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

立案标准:

(最高死刑)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从我院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贪污案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主要是虚报冒领等手段,2007年查处的安徽工业大学图书经销中心黄累等3人共同贪污案,其利用教材采购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共同贪污公款70余万元。

2、挪用公款罪

(最高无期)

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里的非法活动既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犯罪、赌博犯罪、毒品犯罪等,也包括用于进行违反工商、海关、税务等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例如,挪用公款进行无照经营等。

立法上没有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

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标准是5千以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

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合法的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

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

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在这里强调一点:

按高法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额巨大(15—20万元为起点),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首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即:

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如:

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沈明,原副总经理吴清源案。

两人在任职期间,与他人商议欲个人出资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从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上挪用。

2003年,经沈明同意,吴清源从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300万元至拟成立的安徽天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上,进行注册验资使用。

同年9月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安徽天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同年9月24日,吴清源将300万元返还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该款被挪用22天。

  法院认为,沈明、吴清源系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元,用于个人登记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

法院决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沈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处吴清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在构建和谐社会大的时代背景下,倡导司法活动宽严相济,该案判决偏重.)

3、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受贿案。

于任安徽工业大学东校区的基建部门的普通办事员。

在工程建设中负责基建材料的审核,先后收受材料商的贿赂?

万元。

(基建处副处长案)

受贿罪的型态:

一是索贿,即主动受贿。

二是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拒绝却予以接受。

三是商业贿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四是间接受贿,法律上又称斡旋受贿。

(成克杰案件)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但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

(刑法388条)。

五是事后受贿,指行为人在职在位期间就有明确的受贿意图,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五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如浙江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汪沛英(特定关系人)受贿55万,判7年。

在这里我还想特别说明几条规定:

一是07年6月,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干规定》10条;

二是08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2条。

三是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购物卡可以按卡面价值到商场换取任何商品,价值确定,属于有价支付凭证,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应当将其卡面的实际价值认定为受贿数额。

(市安监局案件)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案标准:

(最高10年)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

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4月8日至2010年2月,被

在任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182万元(其中未遂6万元),被告人穆宝玉受被告人刘江辉指使,参与帮助了被告人刘江辉实施华夏商场和黄河商场两处房产差价176万元的贪污行为;

被告人刘江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另有2318062.82元巨额财产其无法说明来源合法。

法院以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半,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其财产差额231万元予以追缴。

(二)渎职犯罪中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

最高10年

l、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蚌埠市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吴昌明受贿罪、滥用职权案。

吴昌明在2003年至2008年担任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先后三十余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556600元、美元6000元。

同时,在2005年上半年,固镇县某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工业用地用途公开拍卖,仇某某在竞得该地块后,欲将其变成商业住宅用地。

在补缴土地出让金过程中,吴昌明对该地块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评估定价,致使少收土地出让金237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昌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补缴土地出让金过程中,不正确行使职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遂以受贿罪,判处吴昌明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追缴赃款10万元。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末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深圳宝安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原总经理李孟东玩忽职守案。

李孟东作为城建公司总经理,受政府委托组织管理宝安中心区市政道路建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李孟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协议规定对共管账户进行有效监管,对合作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和投资情况不认真审查,安排下属职员弄虚作假,为该公司出具完成工程量1亿余元的工作月报表,以致某公司凭该表从国土部门划得价值1亿余元的土地,造成国家5000多万元的特大经济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依此判处其3年半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最高7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谷振兵、李亚东身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受指派负责2004年郑州市市政重点工程商贸北路拆迁补偿工作。

其2人主要职责是现场调查摸底测量、汇总概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调查摸底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2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调查建筑物、附属物情况,签订协议未严格要求沈庄村原书记宋留宝以沈庄村一组名义并提供一组账号,致使宋留宝采取欺骗手段,将郑州市金程置业有限公司2002年征地并补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二次赔偿,造成166.3万元损失。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谷振兵、李亚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振兵、李亚东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谷振兵、李亚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两人均被判3缓3。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396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3名高管及办公室副主任受贿案。

40岁的汪晓中系安徽国路公司原总经理;

55岁的陈上龙系国路公司原副总经理;

43岁的陈明光系国路公司原总会计师;

56岁的杜建中系国路公司办公室原副主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在修建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3人分别收受参与施工的分包方现金及购物卡45000元、31000元、45800元,均构成受贿罪。

此外,2004年至2006年期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及杜建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用酒店、宾馆的发票报销)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82.6万余元用于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4人实际各分得9.8万元至3.9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4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决执行汪晓中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处执行陈上龙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执行陈明光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杜建中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我们检察机关管辖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涉及55个罪名,其中反贪局管辖的案件涉及13个罪名,反渎职侵权局管辖的案件涉及42个罪名。

上面所讲的只是比较常见和重要的罪名,当然其他一些罪名也很重要,但时间有限,有兴趣的同志可以自己上网浏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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