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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是不民主的,谁可以参与决策就是一个问题?

由私营部门建立的规则,纳入准入和问责机制是否是公平和公正的呢?

(Cutleretal.1999bp.369)如果由私营部门作出的决策仅仅是技术上的,而且只影响关注它的人,这是不成问题的,但私营部门的权威仍然可能对更广大的公民有意义(同上369页)。

然而,迄今为止,私营部门在全球舞台上日益增长的权威是一种在国际关系中被充分研究的现象。

Levy和Newell认为,红外文学倾向于在总体水平上抽象的看待企业利益,因为“资本,而不是企业”(Levy和Newell2005p.55)。

相反,他们更希望看到一个理论,该理论中公司作为一个政治演员,对其所参与的特定问题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探讨(同上)。

我认为在原则上是有可能研究私营部门在全球治理中的政治作用在两个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方式:

从外部看待私营部门的政治影响意味着要识别这中影响是怎么产生的以及它对治理有什么影响。

在清洁发展机制下,私营部门的影响,例如什么类型的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严格性将受到监督,上两者对清洁发展机制的走向都有影响。

这种分析方法的目标是如下描述的:

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为什么私营部门要按他们的已有方式进行活动而是他们的以后行为活动对治理产生的影响。

受利益驱动的私营部门或多或少地被当作一个黑箱来对待。

然而,似乎很难把这种研究从一个意图通过进入黑箱内部来了解私营部门的偏好来源的更具有解释性的研究当中分离出来。

这将暗示着要忽视治理的“怎么样”来寻找“为什么”。

在清洁发展机制下,这可能意味着询问为什么不同类型的公司会从事他们所做的项目类型,或者说为什么一些从事CDM项目监督的公司申请时的规定会比其他公司更加严格。

在今天,尽管私人部门在全球舞台上为什么会这样做的问题限用于红文准则的外围部分,我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私营部门对全球治理的影响提高,我们不能继续把私人部门的利益作为一个黑盒子。

为此,本文考察了三种将私营部门在国际协定中所扮演的角色理论化的方法和途径。

前两种方法,制度理论和全球治理,都据说是源于自由制度主义的学校。

该制度文献吸取了众多学者的工作成果如PeterHaas,OranYoung,RonaldMitchell和ArildUnderdal,具有一个国家中心的出发点,并且将国际制度认为是国家通过国际政府间合作解决普通问题的一种途径。

这方面的研究往往侧重于不同的设计特点如何影响到政府间合作的成效。

关于全球治理的理论,由JamesRosenau,FrankBiermann等人详述,突出了私营部门在全球舞台上崛起。

公私伙伴关系的互动被概括为一个可以增加私人影响的典型例子。

第三种方法是新葛兰西理论,解释私营部门在国际舞台上日益增加的影响可以作为一个广泛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环保自由传播的标志。

在这个教派上发表的学者包括PeterNewell,MatthewPaterson,andFredGale等。

1.1论文的概述

我会以清洁发展机制的描述作为本文的开头,接着就私营部门的参与会如何影响机制的形成进行一个简洁的讨论,为不熟悉这项政策工具的读者提供经验背景。

本节之后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对三种理论方法进行了综述。

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在我对CDM的研究中,我会从综述中发现自己的见解,用来明确自己的理论的入口点

2.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标,如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是为附件一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提供低成本的减排,同时促进发展项目所在国的可持续发展(Streck2004)。

只有国家有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但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与欧盟指令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ETS)相关连,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欧洲公司被允许使用来自清洁发展机制的信用,以实现其减排承诺(EUROPA2003)。

这意味着公共和私营部门可以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投资。

因此,发达国家部门(公共或私人)资助发展中国家的一个CDM项目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可以利用由此产生的减排量计入自己的具有约束力的目标,或在市场上出售。

另外,项目可以由发展中国家的部门启动。

排放配额出售到市场上用来资助相应的项目,但购买部分没有直接参与该项目。

典型的CDM项目数量是新水能,生物质能和风力发电设施的建设,但采集和销毁全球变暖潜能极高一些工业气体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信用(环境署Risoe中心2008年)

2.1公共部门在清洁发展机制中

进行日常决策中的决策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已创建为主要管理机构。

执委会是由来自缔约方的参加了京都议定书的10名代表组成,可能任期为四年。

它也有可能建立专门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协助其职能(Green2007)。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周期还设想承载项目的国家以及附件I国家的参与,通过赞成他们的推荐项目来实现(Kulovesi2007)。

东道国的批准是为了保证该项目优先有助于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这样可能引导投资的利用不是很积极。

一些国家,例如智力,认为项目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的可持续就足以被批准(Rindefjä

ll2008)。

其他国家,特别是中国,对来自不同类型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而定的CDM项目的收入进行有区别的税收,以支持项目,促进其发展重点。

例如,减少工业气体项目征税高于提高能源效率项目(Muller2007)。

审批程序会因为不同国家而不同。

最贫穷的国家,拼命需要投资,可将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设定在低一级以免吓走投资者。

一些分析家警告说,“竞相杀价”的可能性,因为潜在的东道国会降低各自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竞争投资(SutterandParreno2007)

2.2私营部门在清洁发展机制中

尽管公共部门正式管理清洁发展机制,但是在实践中,该机制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营部门,非国家部门都执行和监督项目(Kulovesi2007)。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监督已下放给指定经营实体,是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证来执行这些任务的私营部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1年)。

主要经营实体是刚刚获得清洁发展机制对他们项目的确认和验证的大型国际审计公司,而另一些地方的小企业(Green2007)。

一个制定经营实体开头先确认每个项目计划,然后再由另一指定经营实体验证项目期间减排量,以确保该项目的减排量如同所称的那样,最后,如果一个项目满足所有要求,执行局认证减排量(CERs),可以用来抵消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或对碳市场交易,直接或通过碳经纪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1年)。

一个迅速增长的业务部门正在建立,提供有关国际碳交易和项目机制的各种服务(Kulovesi2007)。

企业部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周期中许多不同的角色,具有潜力能够从CDM项目赚钱公司包括项目开发者和投资者从事各种活动,如技术开发,合同谈判,经纪及交易(Streck2004)。

指定经营实体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PattbergandStripple2007)。

这形成了围绕CDM的企业的作用及其与周围的体制框架。

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周期的每一步大纲和角色的业务如图1所示。

项目发展

项目拥有者,开发者,技术提供者,投资者

批准

项目所在国(附件1国家)

验证

指定经营实体1

登记

CDM执行理事会

监测

项目拥有者

核实

指定经营实体2

认证

指定经营实体3

核证减排量签发

交易

经纪人和交易商

表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周期的概述和每一步的业务角色。

请注意,执行局是一个公共的部门。

(来源:

UNFCCC2001)

2.3企业参与如何影响清洁发展机制

基本上,私营部门有两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投资鼓励措施:

遵守其排放的目标,或赚取利润(KolkandPinkse2007)。

据Kolk和Pinkse(2007年)的观点,公司主要将清洁发展机制视为一个商机。

从事CDM的公司的不同动机会影响种什么样的项目被开发。

在许多情况下,从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配额的出售只被看作是项目的迟早会获得额外收入来源(KolkandPinkse2007)。

在另一个极端,公司可能会使用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手段来改善自身形象,发展小规模项目主要是为了造福于当地居民的。

开发什么样的项目对清洁发展机制环境的完整性有很大的影响。

清洁发展机制背后的主要理由是,项目将在经济上具有吸引力,如往常一样,方案将获得通过的减排量销售所取得的额外收入,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提供了执行这些规定的诱因。

如果一个项目将被进行但是不能获得排放配额的出售收入,在清洁发展机制的语言中,它并不是'

额外的'

如果从这种其他项目获得减排额用于弥补其他排放,相比没有清洁发展机制的情况,总排放量会增加。

指定的经营实体应该检查项目的额外性,和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制定了一个额外性的综合测试,由一系列的步骤如同障碍测试和与现行东道国的做法相比而组成,这些都被广泛应用(Michaelowa2005)。

尽管如此,在这些规则的解释中仍然存在很大范围的随意性。

这里有一整篇辩论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额外性的问题,我不打算在这里详究这个细节(seee.g.GreinerandMichaelowa2003foramorethoroughaccount)。

我们可以总结如下结论,如果不批准的其他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的环境完整性受到威胁。

虽然京都会议之后的官方说辞形容清洁发展机制为一个'

双赢机制’,并且这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创造利益,企业对成本效益的减排重点意味着清洁发展机制的第二个目标,为发展中和相对滞后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在一篇1999年的文章中,比较那些以国家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类似CDM项目在中国,印度和巴西所取得的成就,Austin等人认为两者之间有大量的重叠。

通常,尽管并不总是,偏好减缓气候变化影响方面的项目也往往会带来最大的可持续发展的好处(Austinetal.1999)。

这种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可能性,以实现积极的双重目标的积极观点在最近的著作中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项关于低价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不可避免的贸易已经被定义为CDM的主要问题(Olsen2007)。

来自成本效益大型项目的配额,很少或根本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有可能主宰这个市场(如采集和销毁HFC-23,一个非常强大的温室气体),而较小的项目被认为能对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进行起来却是更为昂贵(Muller2007;

Ellisetal.2007)。

可再生能源项目,协助发展中国家过渡远离其中较昂贵的盈利来自化石燃料的项目。

(Pearson2007)由于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市场驱动机制,没有市场的激励,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一点也不奇怪(Ellisetal.2007;

Pearson2007)。

在廉价减排和清洁发展机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冲突的情况下,经Grubb等人(1999)提出的机制评估是很有趣,他说:

清洁发展机制在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的传统观点是,它应该主要是一种减少实行他们京都承诺的成本的方式,通过允许减少排放活动的投资是最便宜的方式。

[...][T]这似乎不是清洁发展机制可以-甚至应该-工作的做法。

相反,它的结论是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作用应[是]在发展中国家引导外商企业投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回想起来,CDM重点是廉价减排这一点是很清晰的,自1999年以来“清洁发展机制的传统观点,在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的经验一直都是主流,可能在一个比预期的更加突出的方式。

在事先,大多数评论家预期的燃料转换,能源效率和林业项目的CDM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这一项目消减除二氧化碳气体以外将占超过CERs的70%是完全出乎意料的(LecocqandAmbrosi2007)。

虽然这种发展是清洁发展机制工作作为市场机制的一项证明,找到最便宜的备选办法,以减少排放,降低清洁发展机制的范围,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除了开发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投资,对私营部门而言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控制。

这种清洁发展机制的设计特点,可以被看作是私营部门的代表团的一个例子(Bä

ckstrand2007;

Green2007)。

由于经营实体是由利润驱动的私营公司,他们有动力通过控制让项目很容易的在客户中赢得良好的声誉。

这场冲突的一个例证是,至少有一个经营实体是已经签订合同的,包括取得的成功有关的款项,以便客户直到项目成功注册才付清全款(Schneider,2007)。

这种对私营部门的代表团可能因此造成的问责制问题(Green2007)。

尽管无论是经营实体自己,还是公司一级的客户都没有兴趣去严格的解释清洁发展机制的规章,但是执行理事会和经营实体是中立的和独立的对清洁发展机制运作是十分重要的。

投资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必须对自己的游戏规则有信心(Streck2007)。

经营实体的作用是极其重要,它保障了清洁发展机制的环境完整性,令人惊讶的是至今几乎没有对这个问题讨论研究的书面出现。

由于公共资金是有限的,私人投资往往被视为大规模的温室气体减排的关键(ZhangandMaruyama2001)。

气候变化条约的有效性因而与私人投资密切相关(Brü

hl2002)。

企业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确实似乎是增加新的资源,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斗争,但它也产生了私人参与如何影响这一管理机制的问题。

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有一个风险即对利润的追求导致了成本效益优先而以可持续发展利益为代价,并对项目的额外性缺乏控制。

3.三种研究私营部门对全球治理的影响的理论化方法

3.1制度理论

国际制度是一种在商定的规则,准则,原则和决策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制度,规范控制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在具体的问题领域的处理步骤(Lamy2005p.214)。

制度理论历来都是以国家为中心的(Cutleretal.1999a;

OkerekeandBulkeley2007),虽然有些学者也将制度的概念运用到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公私营部门之间的的合作行动(e.g.Cutleretal.1999a)。

然而,在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它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为中心的观点和动机。

虽然清洁发展机制要求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它已开始由联合国框架内的国家实行。

清洁发展机制可以被看作是更广泛的气候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制度化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一个科学机构成立于1988年)上决定,主要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创造与以避免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为目标的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办的地球峰会)为主。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引入了灵活的机制,通过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形成于1997年。

其详细的规则,2001年在马拉喀什通过。

清洁发展机制可以被看作是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的手段,同时也为气候制度的实施更普遍的手段。

国际制度的效益

从政权理论的角度来看,国际制度被认为是国家行为者的媒介,通过它应对国际性问题(OkerekeandBulkeley2007)。

这样看来就很容易理解研究国际制度的效力的理由。

正如Keohane,Haas和Levy认为,确定国际机构的有效性的来源“可以帮助世界各国领导人的设计出更有效的国际环境机构”(Keohaneetal.1993p.6)。

治理安排如国际制度的效力可以被认为是在几个不同的方面。

OranYoung(2002)区分输出,结果和国际制度的影是响两者之间的关系。

输出包括将一纸协议变成现实的制度所必需的程序和安排。

结果是来自制度建立和运作的行为后果。

最后,影响是国际制度的关注程度解决了它奔来就要设法解决的问题。

很显然,国际制度可以产生输出,而不会导致任何结果或影响,以及良好的输出和结果不一定足够创造一个相当大的影响(同上)。

即使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气候制度的输出之一,将得到充分执行,仍然不足以解决全球变暖问题。

不同学者对有效性有不同的定义,一些是以实际原因为基础和而其他则以理论为依据。

1993年Keohane,Haas和Levy认为缺乏来自国际机构的关于环境质量变化的可靠数据,研究将不得不侧重于可观察的制度的政治影响,而不是直接对环境的影响(Keohaneetal.1993p.7)。

这将是衡量杨的输出,并在一定程度上衡量结果。

大约在世纪之交,如何用标准化的术语衡量的详细建议,是Young提及的由ArildUnderdal,ArildUnderdal,JonHovi,DetlefSprinz和CarstenHelm等人发展的关于国际制度的影响。

然而,他们的'

奥斯陆波茨坦解决方案'

需要具有良好可用性的数据。

制度应该重点提出使用关于排放(或同等)层次的绝对措施,该制度的实际表现可以在'

无政权'

和'

集体最佳’天平上被衡量。

通过划分实际性能和无政权之间距离与最佳集体和无政权之间的距离,采用衡量效益的措施为从0到1之间的程度(HelmandSprinz2000;

Hovietal.2003)。

这种数字衡量,当然对那些寻求发展和测试关于制度效益的决定因素的假说的人来说非常有用(Young2003)。

不过,该方法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关于无政权结果和集体最佳决定的问题(同上)。

这也可能导致很难跟踪的物理环境的改善,相当于一个制度的因果效应。

在这个研究方法中的大多数学者的共同点是侧重于比较研究设计。

据Zü

rn(1998)说“比较设计是其他评估制度效力和后果的方法的必要补充。

”Mitchell(2006)同样认为,“比较多例[...]提高我们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充满自信地分辨被观察的行为变化到底是由制度性因素还是非制度因素所引起的,如果该机构负责,则其制度特征在协议获得成功中是积极成分,否则则是多余的“(Mitchell2006)。

比较研究的设计显然与研究传统的规定期望息息相关:

通过确定成功制度的积极成分,未来的条约厂商将能设计出更有效的制度。

制度理论和清洁发展机制

即使制度理论历来没有十分重视私营部门,人们可以说,企业在清洁发展机制的积极作用可以被视为一个在气候制度中出现的新的'

成分’,国家部门也会故意将其容纳进来用来提高它的效力。

按照这一理论方法,与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有价值的研究问题将是类似“清洁发展机制中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是否提高了气候制度的有效性?

”。

然而,比较研究设计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因为清洁发展机制的组织设是相当独特的

3.2全球治理理论

所谓“全球治理”在过去十五年一直使用几种不同的含义,从如何解决最紧迫的全球问题,有时关键条款的解释到世界政治的角度分析。

在这方面,我有兴趣将全球治理作为分析的概念。

因此,全球治理在制度理论已经有其前身(Biermann2006p.238),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不能够观察到私营部门日益增加的影响的国家中心主义制度理论的反击(OkerekeandBulkeley2007)。

虽然是概念上的混淆很大而且作者中也有将全球治理作为一个分析视角,但是在一些基本功能上仍旧存在公共的协议。

据FrankBiermann的定义,全球治理背离传统国际政治的方式有三种。

首先,它把世界政治特点描述成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

其次,它承认这种参与度的提高已经导致以公私合作组织形式的新体制的形成。

第三,这种新兴的管理系统通过若干规则系统被横向和垂直的分割(Biermann2006p.242)。

Dingwerth和Pattberg进一步指出,“全球治理的视角可以捕捉新的独立主权民族国家在世界政治领域出现”(2006)。

全球治理理论因为其相当的描述已经被批评了,甚至被怀疑是否有这样一个全球治理理论的东西。

不过,目前正在作出努力以增加概念的可分析的有效性。

据Dingwerth和Pattberg,建立一个更好的理论的第一步是“全球治理的概念更清晰和更精确的使用”。

尽管目前还没有商定的概念,因为上文所示至少有一些命题。

但是,什么将会是对全球治理理论分析的贡献?

Dingwerth和Pattberg认为,一个充分发展的全球治理理论“应该能够回答三组问题:

第一,同种或不同政策领域出现的全球治理安排问题;

第二,有效的全球治理的针对条件,以及最后,与对如同权威,主权,民主合法性等核心政治理念的治理相关的当前转变的影响直接相联系的问题“。

那么,在当前形式的全球治理理论是否能够提供这些问题的答案?

全球治理的文献中最复杂的部分之一是涉及越来越普遍的跨国级公私伙伴关系的现象,同时也被看作是私营部门在世界政治中影响增加的一个例子。

跨国公私营伙伴关系被定义为“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跨界互动制度化,其目的是在提供公共产品”(Schä

ferhoffetal.2007)。

这些'

新'

的治理形式可以被看作是混合形式的治理,扩大非国家部门的政治权力。

关于跨国购买力平价讨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合法性和有效性。

跨国的合法性和公私伙伴关系的效用

购买力平价的跨国合法性往往在有关各方的参与度,普遍存在的问责机制方面被经常性讨论(Schä

ferhoffetal.2007;

ckstrand2006;

2007)。

包括集体决策型的私营部门可能会产生问题,因为它们不是通过选举合法化(Brü

hl2002;

Schä

全球环境政治的私有化导致了以国家为中心的民主问责制(Falkner2003)模型的破坏。

一些作者认为,当我们研究全球治理时,我们必须超越传统二分法看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关系(Falkner2003;

PattbergandStripple2007)。

他们的主要论点是,这种二分法没有说在哪里可以找到有关的权威,也没有说这种权威应位于哪里(PattbergandStripple2007)。

如果合法性是公共和私营部门伙伴关系的薄弱点,有效性往往伸出了他们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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