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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八条 初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4年(含)以上。

第九条 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 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 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从事信贷工作10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省分行(含)以上有权认定行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独立审批人实行资格实行认定制度。

省分行本部聘任资深、高级独立审批人报总行认定,省分行本部聘任中级(含)以下独立审批人和省分行派驻二级分行独立审批人由省分行认定。

第十四条 省分行本部独立审批人采用“自愿报名、民主推荐、党委审定”方式,原则上从全省副处级(含)以上干部中产生。

(一)自愿报名。

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自愿填写报名表,报名参选省分行本部独立审批人。

(二)民主推荐、党委审定。

省分行人事、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资产处置、法律事务、内控合规及信贷客户部门共同从报名人员中按照一定比例推荐,经考核后由省分行党委会审定。

(三)拟聘任的省分行本级资深和高级独立审批人资格上报总行审批。

省分行人事部门向总行人事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

1、独立审批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2、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3、总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采用公开竞聘、党委审定方式从全省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聘,对符合条件且具有科级及以上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选用,其他规定参照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干部聘任管理办法》。

现任相同或更高级职务的干部符合条件拟改任或申请改任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由省分行人事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党委会议定同意后可直接聘任。

第十六条 省分行本部独立审批人和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由省分行行长聘任,可采取行发文或者行长签发聘书方式聘任。

第十七条 独立审批人首次进行资格认定时,应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资深独立审批人条件进行认定。

独立审批人首次资格认定后,由初级认定为中级,中级认定为高级,或者由高级认定为资深级别的,除应具备相应级别的条件外,必须在低一级别任职2年(含)以上且考核结果为称职(含)以上。

原则上不得越级认定独立审批人资格,省分行党委认为需提级认定资格的除外。

第十八条独立审批人资格认定后,自动具有专家委员资格,可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本级行或驻在行贷审会;

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或独立审批人被解聘的,专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九条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聘任行行长对其授权,独立审批人权限小于分管行长权限。

对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转授权可不受驻地行禁止转授权规定和转授权比例限制。

根据独立审批人级别、能力和业绩以及驻地行经济发展程度、客户资源状况等条件确定不同的信贷审批权,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独立审批人代表聘任行或派驻行,按照程序、政策和制度规定审批信贷业务。

不同的独立设立审批人享有不同的事权:

资深及高级独立审批人可审批各类信贷事项,中级审批人可审批除集团客户增量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外的信贷业务,初级审批人只能审批低风险信贷业务、单户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和小企业信贷业务、授信项下短期信用业务。

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具体范围和权限由授权书确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审批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避险措施、限制性条款和管理要求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二)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

对审批中发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部门和经营行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客户部门或经营行相关人员陪同;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三)有权查阅驻地行及所辖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管理情况。

(四)按规定主持中心合议会议。

(五)有权拒绝各级行政负责人及其它不正当干预。

(六)有权向派驻行反映驻地行信贷业务审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按照信贷制度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独立审批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

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专职审议人、部门委员、专家委员的审议意见。

(六)经常了解国民经济形势及各类与信贷业务相关的经济信息、行业信息、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不断学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等。

(七)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分行本部独立审批人及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人事等关系由省分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暂按行政级别执行,不受聘任行职数限制。

(一)省分行本部资深独立审批人最高享受总经理级待遇,省分行本部高级独立审批人和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最高享受副总经理级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二)独立审批人薪酬细分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奖励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95%效益工资按季发放,5%效益工资作为预期收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预期收入账户管理。

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为每个独立审批人建立预期收入账户,记载预期收入。

预期收入未返还或发放前不计入本人工资收入,也不作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发放时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将其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分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审批业务不良容忍度管理。

对独立审批人应按信贷业务品种逐一确定审批业务不良容忍度,由省分行在聘任独立审批人时明确,原则上聘期内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除外。

业务不良容忍度纳入独立审批人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不良容忍度确定方式。

(一)省分行本部独立审批人审批单一业务不良容忍度原则上按不高于农业银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且不高于全省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

(二)省分行派驻二级分行独立审批人审批单一业务不良容忍度原则上按不高于农业银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且不高于派驻行范围内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

第二十八条 驻地行应积极支持独立审批人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驻地行研究业务经营时,应邀请独立审批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立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驻地行的每季沟通协调机制,就信贷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进行沟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保证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省分行信贷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独立审批人的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经济理论、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以提高独立审批人政策执行、风险识别、合规经营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三十一条建立定期调研制度。

独立审批人自己或会同专职审议人等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题调研,不断更新对项目、客户的感性认识,提高审批能力。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省分行本级独立审批人及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每季度向省分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提交专题报告,报告自身工作开展情况。

工作报告同时抄送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及驻地行行长。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审计制度。

内控合规部门将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实行离任审计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以评价其尽职履责情况。

(一)离任审计。

独立审批人离任审计比照现行同级别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结论作为续聘、解聘、轮换、晋级、提职的依据。

(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

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不良率达到容忍度或短期内(一个季度)集中发生不良时,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建议、内控合规部门实施,进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确认不良发生的原因,形成审计报告报省分行党委。

省分行党委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采取中止独立审批人工作、或解聘独立审批人、或更换独立审批人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对独立审批人工作的考核评价分为半年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和聘任期满考核评价。

定期考核评价向党委报告,并作为发放奖励工资、预期收入,以及续聘、解聘、轮换、提职的依据。

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客户部门进行。

对独立审批人考核内容不得与驻地行业务发展指标挂钩。

第三十五条对独立审批人的半年评价主要从职业操守、大局观念、专业水平、决策能力和勤勉敬业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采取百分计分制。

参加评价人员和记分方法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独立审批人的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包括审批信贷业务质量、审批数量、审批效率和综合评价等四项内容,考核方式实行百分积分制。

(一)审批质量。

主要考核审批信贷业务不良率,到期贷款现金收回率,内、外部信贷检查发现问题等三项指标。

1、信贷业务不良率(20分)。

包括新发放贷款不良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两项指标,各占10分。

审批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问题的,本项指标计满分;

不良率超出容忍度,按超出比例扣减,扣完为止。

2、到期贷款现金收回率(15分)。

审批业务到期现金收回率高于97%的,本项计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扣减剩余分值为本项得分。

3、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15分)。

内、外部检查发现审批环节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视情况扣1—3分,扣完为止,扣减剩余分值为本项得分;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需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本项计0分。

经认定审批人已尽职履责的不扣分。

(二)审批数量(20分)。

包括审批信贷业务笔数、金额两项指标,各占10分。

审批业务笔数或金额达到全行平均数的计满分,超出全行平均数的酌情加1-3分,未达到全行平均数的酌情扣3-5分,非独立审批人原因造成未达到全行平均数的不扣分。

(三)审批效率(15分)。

凡发生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每笔扣0.1分,特殊情况除外。

(四)综合评价(15分)。

从职业操守、大局观念、专业水平、决策能力、勤勉敬业等五个方面,由所在行信贷审查人员、信贷前后台部门负责人、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行长对独立审批人进行评价打分,其中信贷审查人员、信贷前后台部门负责人与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行长评价计分按4:

6的权重计入最后得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利用。

考核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60分(含)至85分(不含)之间的为称职,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称职。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分行按同级别人员基数的120%计发奖励工资;

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按同级别人员基数发放奖励工资;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计发奖励工资,并调整岗位。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晋升为高一级别的独立审批人或由省分行决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聘期末考核结果在称职(含)以上的,全额发放预期收入;

聘期末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放预期收入,并调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独立审批人给予表彰,并视情况给予5-10分的年度(聘任期)考核加分:

(一)通过信贷审批有效制止重大信贷风险发生,避免我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作法受到上级行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第三十九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到期根据工作表现,经考核称职(含)以上的可以续聘或晋级。

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在同一地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达到2届的必须实行异地轮换。

独立审批人任职期满后续聘或轮换到其它二级分行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章 独立审批人问责与免责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

解聘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由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建议,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省分行单位审定。

解聘省分行本部独立审批人,由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建议,经省分行党委审核后报总行审定。

(一)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审批信用,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而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四十二条 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调查和审查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真实、限制性条款和管理条款不落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问题的,经省分行信贷管理部会同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客户部门调查,认定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审批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的,可按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后,专职审议人、独立审批人任职条件须满足在全行岗位体系中其所属岗位层级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资格认定表(适用上报总行认定)

1-2、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资格认定表(适用省分行直接认定)

附件1-1: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资格认定表

(适用于上报总行认定)

填报单位:

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现任单位及职务

拟聘岗位

学习、工作经历

受到

哪些

奖励

处分

省分

行信

贷管

理部

门意

负责人:

年月日

人事

部门

意见

年月日

初审

行长:

年月日

总行

信贷

管理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分管

行长

(信贷)

副行长:

年月日

(人事)

行长:

董事长

董事长:

附件1-2

(适用于省分行直接认定)

填报单位:

日期:

负责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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