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融资服务方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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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融资服务方案文档格式.doc

2、生产制造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3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

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进出口公司。

进销渠道稳定,行业经验3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货物、质押率和授信期限

1、该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a.出质人应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b、货物通用性强。

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c、货物物理特性稳定。

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d、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

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e、货物本身适销对路,货物生产厂家技术水平成熟,货物在市场变现能力强;

2、货物价值的确定

a、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

b、货物价值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

c、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d、货物的估价,最终由银行抵质押物评估人员确认;

e.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3.授信期限的确定

原则上必须与申请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四、合作仓储单位基本要求――具体仓储公司以航交所与我行后续商定认可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较强的实力并有经分行认可的注册资金。

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原则上行业经验三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产权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

3、对于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及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行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

4、有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

5、有清晰的账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帐页;

6、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7、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外运仓库等具有较好资质和从业业绩的仓储单位。

8、严禁选择客户的自有仓库、下属仓库或者关联企业仓库进行监管;

9、严禁选择与客户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

10、对与其他银行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类质押动产进行质押托管的同一仓储公司,必须做到质押动产分区以明确区分,严防难以实质监管并可能造成重复质押的风险;

等。

五、业务流程

1、如果申请企业已获取我行的授信额度,可直接发起动产质押融资业务额度;

如果申请企业尚未获取我行的授信额度,则需先申请我行授信额度,或同时申请我行授信额度及动产质押融资业务额度。

2、经我行审核同意后,申请融资企业、监管方与银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4、申请融资企业将存货质押给我行,监管方对货物进行监管,并办妥保险手续(包括财产综合险或其他我行指定险种,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到期日多一年)并取得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原件。

5、授信发放:

融资企业与我行签订相关融资业务法律协议,包括授信协议、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等。

6、质押期间的赎货:

融资企业可以追加现金方式(包括增加保证金或提前归还授信),提交《提货申请书》赎回相应价值部分已质押货物。

在增加保证金的情况下,赎货前授信敞口余额减去追加保证金与赎货后剩余质押价值的比例,以及提前归还授信的情况下赎货后授信敞口余额与赎货后剩余质押价值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授信发放时设定的质押率的要求,保障质押率动态平衡。

7、质物的跌价补偿

跌价补偿指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各方约定在货物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相应保证金或相应价值货动或其它担保的规定。

约定的跌价空间一般在10%内浮动,即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的90%时,立即启动跌价补偿措施。

规定的期限一般要求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如规定时间内出质人不能按约定办理补偿措施,视为授信提前到期,我行将行使质权。

追加保证金=(原出质单价-目前货物市价)×

原出货货物数量×

质押率

追加货物数量=目前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目前货物市价)-原出质货物总数量

五、业务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业务终止:

授信申请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

质押期间质押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90%时,且授信申请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授信资金挪作他用;

授信申请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竞,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授信到期如本息清偿后,我行归还出质人相关权利凭证。

如未能归还本息,我行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折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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