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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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附件1

辽宁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现场端设备资格入围招标办法

由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复杂,用户现场的工

矿条件复杂,为了确保辽宁省污染源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的质量和运行效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入围招标。

招标办法如下:

1、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招标公告。

2、制造商根据合格投标人条件报名投标。

3、辽宁省环保局将组织专家评议,确定合格投标人,并确定考察对象名单。

4、对专家组列出的名单中的厂家逐一考察,重点为生产制造能力、市场占有率以及现运转设备的现场考察及售后服务能力考察。

5、列入考察对象名单的厂家提供一套设备,由省监测站进行对比试验。

6、根据考察和对比试验结果确定入围厂家名单,公布结果,并邀请入围厂家竞标。

附件2

投标人资格

一、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投标人资格

根据本项目的特殊性要求投标人除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条件方视为合格投标人: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投标人应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在辽宁省设有办事处和专门售后服务机构,对投标产品提供至少1年质保期,质保期内免费保修,接到维修通知后,保证48小时内仪器恢复正常运转,如两天不能修复,安装替代仪器进行测量;配备两套易损件。

(4)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厂商。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分支机构、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投标的主要产品CEMS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具有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而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6)从事在线环境监测仪器行业5年以上;CEMS年生产能力300台套以上;厂房面积1000m2以上;从业人员40人以上。

(7)投标人投标的主要产品CEMS近三年内在国内成功安装并稳定运行300台(套)以上,在东北三省等寒冷地区有业绩并运行良好。

二、COD在线监测系统投标人资格

根据本项目的特殊性要求,投标人除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条件方视为合格投标人: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投标人应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在辽宁省设有办事处和专门售后服务机构,对投标产品提供至少1年质保期,质保期内免费保修,接到维修通知后,保证48小时内仪器恢复正常运转,如两天不能修复,安装替代仪器进行测量;配备两套易损件。

(4)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厂商。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分支机构、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投标的主要产品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系统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具有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而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6)投标人从事在线环境监测仪器行业5年以上;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系统年生产能力500台套以上;厂房面积1000m2以上;从业人员40人以上。

(7)投标人投标的主要产品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系统近三年内在国内成功安装并稳定运行300台(套)以上,在东北三省等寒冷地区有业绩并运行良好。

三、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厂商。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分支机构、联合体投标。

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投标单位必须在沈阳有长期的机构及技术维护人员。

出现问题必须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

(3)投标单位必须从事在线监测无线传输业务3年及以上,并已完成在线监测无线传输点位200个以上。

(4)投标单位必须在至少2个省级或以上单位做过在线监测无线传输项目。

(5)现场监测采集数据必须能够进入辽宁省环保局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网络。

与现有系统的衔接和接口,做到平稳、平滑过渡,方案的实施不能对现有系统的运行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能够保持系统安全性和保密性等特点不变。

附件3

辽宁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现场端设备技术规范

一、辽宁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设备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规范书适用于国控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提供符合本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并满足招标方所在国有关计量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以及电力行业,它提出了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完全按其执行。

1.3投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

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

不论在合同谈判或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语言。

若文件为英文,应同时附中文译文。

1.4投标人应提供用户所安装的设备原理应与本项目相同,并具有可靠运行的业绩。

投标人应不仅为这些用户提供了烟气在线监控系统(CEMS)设备,还应同时提供了包含烟气在线监控系统(CEMS)现场调试、验收的服务。

1.5投标人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投标阶段提供相关证书。

投标人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CEMS)应通过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使用认可证明,并在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书。

1.6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说明。

1.7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招标方标准执行。

1.8本规范书经招、投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投标人正式开始制造以前,招标方有权因外界、客观条件的变化提出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人应积极响应,具体款项内容由招、投标双方协商解决。

2设计要求

2.1系统组成

2.1.1设备名称:

国控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简称CEMS)。

2.1.2采样型式:

稀释采样法或直接抽取采样法。

2.1.3数量:

共套.

2.1.3.1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分配的单位及台数(交货地点及数量)

2.1.4监测项目:

颗粒物、SO2、NOX、烟气含氧量、流速、温度、压力。

2.1.5系统应按上述监测项目(含控制及数据采集系统)采用集成化设计。

2.1.6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应不低于85%。

2.1.7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不少于85%。

CEMS数据可用率计算是基于CEMS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掉CEMS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2.1.8输出单位:

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颗粒物浓度单位为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2.1.9系统中的分析仪器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同时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自诊断功能至少将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以及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能力的情况。

分析仪器应具有故障指示能力,

2.1.10系统的各部件安装位置应为运行维护提供良好的条件。

2.2规范和标准

投标人提供的装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标准,本技术规范书涉及的标准在本规范书出版时所列版本均为有效。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颗粒物采样器技术条件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同时,投标人提供的系统装置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2.3技术要求

2.3.1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1)测量范围:

当仪器只具有一个测量档时,测量范围的上限设置应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的1~2倍。

当仪器设置多个测量档时,最低档测定范围的上限应不超过500mg/m3。

应说明仪器颗粒物测定范围的下限值;

2)零点漂移:

24h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

3)量程漂移:

24h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

4)校准:

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须具备手动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的功能;

5)相关校准:

浓度相关校准是要得到质量浓度和仪器输出信号之间的关系曲线,利用关系曲线将颗粒物连续监测仪输出的信号转换为颗粒物的质量浓度。

校正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相关系数≥0.85(工业锅炉);

b、相关系数≥0.90(电厂锅炉);

c、95%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为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d、允许区间应具有95%的置信水平,即75%的测定值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为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6)准确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参比方法测定结果落在校准曲线允许区间内;

b、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排放浓度与连续监测方法测定颗粒物浓度的结果应满足下表要求:

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浓度

在线监测测量准确度

≤50mg/m3

≤15mg/m3(绝对误差)

>50mg/m3-≤100mg/m3

﹣25%≤相对误差≤25%

>100mg/m3-≤200mg/m3

﹣20%≤相对误差≤20%

>200mg/m3

﹣15%≤相对误差≤15%

7)数字输出:

支持RS-485通讯协议;

8)抗干扰能力:

具有防雷击、电磁干扰等能力,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大于360小时/次;

9)电压稳定性:

±10%;绝缘阻抗:

20MΩ以上。

2.3.2SO2和NOx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1)测量范围:

二氧化硫(0-1000)mg/m3,(0-5000)mg/m3;氮氧化物(0-1000)mg/m3;

2)零点漂移:

24h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3)量程漂移:

24h量移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4)响应时间:

达到稳定值90%时所需的时间不大于200s;

5)准确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当参比方法测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低于250ppm(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分别为715mg/m3、335mg/m3、和513mg/m3)时,参比方法和连续监测系统的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20ppm(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分别为57mg/m3、27mg/m3、和41mg/m3);

b、当参比方法测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大于等于250ppm(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分别为715mg/m3、335mg/m3、和513mg/m3)时,参比方法和连续监测系统的测定结果平均值之间的相对准确度≤15%。

2.3.3烟气排放参数(温度、O2、压力,流速)在线测量仪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1)温度

测量范围:

0-300℃;

绝对误差:

不超过±3℃。

2)烟气含氧量

测量范围:

0-25%;

分辨率:

0.1%;

相对准确度≤15%。

3)压力

压力测量范围:

-3.125-3.125Kpa

压力测量精度:

±1%FS

4)流速

测量范围:

0-40m/s;

分辨率:

0.1m/s;

速度场系数精密度:

≤5%;

速度场系数:

﹣10%≤相对误差≤10%。

2.3.4系统基本要求

2.3.4.1除了监测结果应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之外,校正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可手工完成或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设定完成,并可以经后者通过网络远距离控制实现。

校正必须为从探头开始的系统校正,包括系统所有部件直至分析仪器。

洁净的零气用来校正零点,符合国家标准的标气校正量程。

零点和量程校正都必须为系统校正。

而数据采集则系统则是对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在数据有效前提下进行自动修正。

2.3.4.2报警

系统提供的继电器输出接点,用于下列情况报警:

(1)系统故障报警

(2)分析仪故障报警

2.3.4.3安装

投标人应介绍采样管线的安装方法。

合同签订后,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安装说明,包括所有在烟道上的设备如探头采样线,及用于招标方土建工程师的有关支架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2.3.4.4使用的材料

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部件应满足在国控污染源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

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30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和耐高温的镍基合金或其他耐腐蚀合金。

2.3.4.5校正设备和标准

投标人应提供系统的零点、跨度校正服务。

校准从探头开始,包括整个气路,不得仅仅校准分析仪器。

系统的零点和量程校准应按国家规范要求每周进行一次。

在系统启动时需要各种校正气,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校正气的量应能满足启动后正常校正1年和测试用气。

(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校正气应按照投标人所在国环保要求储存,一般储存在钢瓶内。

(3)投标人应提供校正气的所在国环保局的可追朔性文件,并出具其种类、浓度和数量的文件,以及储气筒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后者将介绍储气筒和招标方将来购置和储存校正气的说明,或由投标人提供国内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一级标准的校正气供应商的有关资料。

2.3.4.6干扰

系统提供的分析仪器应没有明显的干扰,即在测量单个烟气或多种烟气混合成分时,同一浓度值结果不应有一位数以上的数值差异。

2.3.4.7分析仪器的恒温

投标人应在系统内提供和安装各种必要的管道和挡板,用于将气体分配到分析仪器。

在各种潜在的运行工况下所有设备需合适地冷却或加热,以防止因过热而导致设备的零点漂移或其他运行上的问题。

2.3.4.8反吹扫空气保护

对于采样系统部件如采样头安装后与烟气接触时,投标人应提供一个反吹扫空气系统以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器部件。

如有必要,应在空气风扇或有关的空气清洗设备中安装空气预热器。

当反吹扫空气装置失效时,应自动启动隔离阀以保护监测部件不受任何损害并进行报警。

2.3.4.9探头和采样管线

2.3.4.9.1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都应满足国控污染源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

探头材料应是耐磨耐腐蚀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26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耐高温镍基合金或其他耐腐蚀合金。

2.3.4.9.2采样管线的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

投标商提供的采样线包,应包括采样线、单独的校正气线和其它管线。

如需要加热,则应包括加热管线。

校正气线应在两倍于正常校正气运行压力下保证无泄漏。

采样管线包应有防止划伤的、耐火、耐腐蚀的外套。

每个采样管线包以一个连续长度供货,不允许单个采样管线内部拼接。

对于加热采样管线,所有加热采样管线应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外套管能消除天气变化对测量的影响。

2.3.4.9.3采样点离烟道内壁的距离必须不少于1m或者1/3的烟道当量直径。

2.4数据采集、转换处理系统(DAS)

投标商随CEMS装置提供的数据处理系统应能做到实现对CEMS的控制和采样系统的管理功能,循环校验控制和数据修正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处理功能。

另外,该系统应提供标准的通讯接口,分别用于CEMS与DAS和环保局的数据通讯。

2.4.1数据采集及传输

DAS应有与排放量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的接口,并能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上一级监控系统,即包括如下接口:

(1)所投标的监测仪器应具备标准的模拟信号(4~20mA)输出接口。

(2)对于针对采样设备输出数据进行集成的系统,必须提供用于数据传输的通讯协议及设备控制的全部指令协议。

各设备模拟量信号应相互隔离。

2.4.2报告

DAS将自动完成数据处理和报告及远程传送,产生的排放量报告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2.4.3维修服务

DAS应使维修、停运和修理工作量尽量小。

为此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DAS电源,DAS系统应配备必要的UPS电源。

(2)备用显示能力。

(3)有自诊断和故障排除功能,能确认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4)投标人应在出厂检验前证实DAS的远程诊断和故障排除能力。

2.4.4系统抗干扰能力

(1)共模电压:

≥250V。

(2)共模抑制比:

≥90dB。

(3)差模电压:

≥60V。

(4)共差模抑制比:

≥60dB。

2.4.5显示

将提供完整的排放量测量和运行状况记录。

2.4.6操作人员输入

DAS应具有一个加密系统,以防止出现系统参数的XX的改变。

加密系统应分层,并提供给操作人员需进行调整的系统变量。

2.4.7校正

DAS应完全支持系统校正。

每天自动进行校正,记录校正气浓度值和仪器响应值,并提出相应的校正报告。

2.4.8质量保证要求

2.4.8.1数据处理包括信号处理、计算,算法和数据记录应符合本规范书和投标人所在国家环保总厂的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

(1)任何数据编辑应提供一个反映所有变化的完整的过程。

(2)应记录采集的数据。

(3)提出相应的测试计划,并实施测试计划以验证是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2.4.8.2DAS应能检查和报告影响系统准确度和准确性的任何CEMS部件失效信息。

2.4.8.3DAS应控制日常CEMS运行,包括:

(1)自动校正循环

(2)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

(3)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数据资料

2.4.9自动校正

2.4.9.1日常校正

DAS应能自动地进行校正,并满足校正过程中所需手动工作量最小。

2.4.9.2DAS的自动校正应具有既可按DAS内部设定的校正顺序也可按外部设定的校正顺序来完成。

当按DAS的内部设定进行校正时,完成的每天校正由程序安排,并能自动打印校正报告。

2.4.9.3校正记录

(1)DAS应能保存所有校正的完整记录。

这些校正记录应至少包括:

校正的日期和时间、校正气体的浓度值、分析仪器的绝对响应值、准确度。

(2)DAS应保存采用的校正(标准)气体的完整记录。

这些记录应包括:

供货商名称、校正气体名称和浓度有效期、储存校正气体的时间和体积。

2.4.9.4性能测试和审查

DAS应支持和完成结合测试系统要求的定期测试,至少能在测试时按操作者命令进行CEMS性能方面有关参数的计算、打印,并形成认证测试和审查报告。

2.4.10排放量计算

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i=1~24)

——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小时排放量,kg/h;

——标准状态下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浓度,mg/m3;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小时平均流量,m3/h;

——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日排放量,t/d

——该天中第

小时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量,kg/h;

——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月排放量,t/m;

——该月中第

天的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量,t/d;

——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年排放量,t/a;

——该年中第

天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日排放量,t/d。

2.4.11报告系统

报告系统将自动产生报告。

2.5电气

2.5.1投标人提供用于CEMS系统运行和保护电回路上所配的保险丝、断路器、配电设备、供电设备、稳压设备和其它设备。

2.5.1.1断路器

与每个分析仪器系统有关的所有设备应由一个分支电路断路器供电,并用一个永久性标记标出该断路器以便识别。

投标人负责选择每个保险丝和/或断路器的合适的尺寸和额定值。

2.5.1.2接地

所有设备应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

当某个设备无法安全接地时,设备应被双重绝缘,以防电击事件发生。

2.5.1.3电源

若投标人提供的CEMS系统和DAS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包括电源频率、电压的稳定度、波形失真度、在失电时是否影响采样和分析及分析数据是否会丢失等),则投标人应提供一个满足系统需要的电源设备和装置,以保证CEMS系统供电的稳定和高质量,投标商如果认为必要,需要加装稳压等其它设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CEMS系统设计为接受二路单相交流电源,电压为220VAC。

电源的切换应在投标商所提供机柜内完成,如系统中需要其它电压等级的电源时,也由投标商负责。

投标商应说明系统对供电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当短期电压下降到正常的90%时,应保证仪器系统的运行正常。

2.5.2投标人应在其投标书中详细说明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及仪用气的压力、流量、品质等要求。

2.6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

2.6.1在烟道上的仪器设备,应提供保护罩。

投标人提供的没有保护罩的部件应能经受住高温,并且是绝缘的。

完全暴露的应予以标明,以提醒操作和维护人员。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介绍保护烟道上设备的方法。

2.6.2校正气体的贮存

投标人应提供校正气贮存设备和储存方法的要求。

2.6.3供电

CEMS装置以及CEMS仪器间电源由招标方提供,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应提供CEMS小间电源配置方案供招标方参考,并详细说明对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的要求。

2.6.4投标人应在投标阶段提出CEMS仪器间的外形尺寸、安装要求(含整体负载、管线长度限制及出线方式)、内部布置等供招标方参考。

3设计条件

3.1测量范围:

投标人应根据以下设计值选择合适的的仪表量程,并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3.1烟道:

▪烟气流量:

最大

▪烟气颗粒物

▪烟气O2

▪烟气SO2

▪烟气NOX

▪烟气湿度

▪烟气压力Pa

▪烟气温度

3.2烟道型式钢结构

▪烟道形状矩形

▪烟道截面尺寸(宽x高)m;长度m

4设备规范

4.1投标人在投标书中首先对CEMS系统的原理、功能、组成进行描述,应对所提供的CEMS系统填写下述设备规范汇总表,投标人还应根据各自产品的具体情况,对下列表格进行补充完善。

投标人名称:

系统数据:

▪系统误差

▪烟气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设备对振动的要求<

▪采样系统流量

▪系统校准校准气经过路线

▪建议系统校准频率

▪校准气流速

▪SO2分析仪校准所需时间

▪NOx分析仪校准所需时间

▪探头制造厂家及产地

▪探头寿命

▪探头维护频率

▪建议反吹频率

▪采样管线制造厂家及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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