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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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控制性勘探孔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且控制性勘探孔应布置为取土试样孔。

 3、每一工程地质单元用于液化判别的标贯孔数量应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布置标贯孔总数的1/3;

处于存在液化土层的古河道上的建筑群,每栋建筑应有1个孔进行液化土的判别。

4、剪切波速孔的数量问题

a)对单幢建筑(包括抗震设防甲类建筑,抗震设防乙类建筑,层数超过10层或高度超过24m的抗震设防丙类、丁类多层建筑),剪切波速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

b)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剪切波速孔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波速孔数量不得少于1个。

c)当位于同一个地质单元的密集建筑群相邻建筑的勘探孔可相互借用时,借用点所布置的波速孔亦可相互借用。

5、取水试样孔应单独布置,并在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上进行标注。

6、勘探孔间距

a)天然地基甲级工程不超过30m,乙级工程不超过35m.

b)摩擦型桩勘探点间距不超过35m。

c)基坑工程勘探点应沿基坑各侧边布设,勘探孔间距不超过35m.

d)纯地下室部分采用抗拔桩时勘探孔间距可为30m~45m;

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间距应满足a)款的要求。

e)实际勘探孔孔位发生移动的,应按实际位置标于平面图上,且移位后的孔间距仍应满足规范要求.

7、桩基工程勘察

a)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5个,控制性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楼的长度小于35m可布置4个,控制性孔可布置2 个);

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楼的长度大于35m至少应布置5个,控制性孔布置不少于2 个)。

 

b)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可结合单体建筑物轮廓,按网状布置勘探孔;

相邻的建筑物勘探点可以共用,但计入互相共用的勘探点,每个单体仍应满足a)款的要求,且孔间距应满足要求。

c)对于摩擦型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得小于3m;

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d)特级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10。

0.4条要求,控制性孔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8、对于纯地下室或外围大地下室项目,对于靠近侧边线有建筑物分布时,可结合建筑物平面布局布置勘探点,但勘探点应包住地下室外边线。

9、市政工程勘探孔应以取土试样孔为主,辅以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孔,不允许采用鉴别孔。

10、市政工程勘察中,穿越铁路、交通繁忙的公路和市政道路地段,当地层变化不大时,可在穿越道路两侧布置勘探孔。

11、当静力触探试验深度不能满足预定要求时,应采用取样、标贯等手段补钻,并提供相关柱状图。

(二)取样与原位测试要求

 1、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其中:

主要土层指对工程起重要作用的地层,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持力层、下卧层,基坑工程中的含水层、软土层等;

6件(组)指有效数据;

基坑工程每个主要土层的直剪快剪试验与直剪固结快剪试验强度指标均不应少于6个;

较小工程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也必须满足要求)。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以人工填土为浅基础持力层时,填土段取样间距0.5m,每栋建筑物的人工填土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个(组)。

4、作为技术孔布置的的原状取土孔和标准贯入孔,取样和标贯间距不应超过2m(以液化判别为目的标贯间距不应超过1。

5m,且应取扰动样;

软土层中标贯测试可灵活掌握)。

5、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应对管道埋设深度范围内各土层进行电阻率测试。

(三)地下水位量测

钻探结束待地下水位稳定后,应统一测量孔内地下水静止水位,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总孔数的1/2且不少于3个孔,判定液化的标贯孔必须全测。

三、岩土评价

  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内容和深度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注意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应评价为稳定性差、适宜性差;

一般地段评价为基本稳定或较稳定、基本适宜或较适宜。

 2、地基稳定性评价

当建筑物位于软弱地基、局部软弱地基(如沟、坑、塘或古河道等)或因地形、地貌、设计方案造成建筑地基侧限消弱或不均衡(如既有建筑基础旁进行基坑开挖、山区的半填半挖地基)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或提请设计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同时应提供预防措施建议。

 3、地震效应评价

a)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提供的参数,结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对应关系确定。

  b)勘察报告中应提供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附录E调整后的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c)地基稳定性差的场地应评价为抗震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

d)软土震陷

在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当采用天然地基且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累计厚度≥3m的软土层时,应对其在地震力作用下可能产生的软土震陷进行评价,并提供估计的震陷量(震陷量通常可按80—150mm考虑),具体执行《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注意此处规范中的等效剪切波速指的是软土的剪切波速,而非20m地层的等效剪切波速。

e)抗震地段划分时的“软弱土”是按20m地层等效剪切波速确定的;

当覆盖层厚度<20m时,按覆盖层等效剪切波速确定。

f)液化判别

(1)液化判别应明确判别公式、参数取值(标贯击数基准值、调整系数、水位、黏粒含量等)。

(2)液化判别应遵循逐点判别、按孔计算、综合确定的原则.注意用于液化判别的勘探孔,判别深度内的可能液化土层均应进行测试.场地液化等级是综合确定的,不一定按计算得出的最严重的等级考虑。

(3)勘察期间粉(砂)土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但在设计基准期内又处于年平均最高水位以下,存在这种情况的粉土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g)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区并明确分区界限。

特别是对于分布已回填的深、大坑,应根据现场波速测试结果划分场地类别。

h)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设计如无要求应在勘察报告中明确)

 i)计算剪切波速仅能用于场地类别划分,具体计算执行《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4、水土腐蚀性评价

a)潜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通常应按有、无干湿交替作用分别评价;

承压水可按长期浸水即无干湿交替作用考虑.

b)水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按环境类型和地层渗透性两种情况,并按腐蚀介质分别评价.

   c)水土腐蚀性等级应按评价出的最高等级确定评价结论,并注明评价条件(潜水、承压水、土、有无干湿交替作用、按环境类型、按地层渗透性)和腐蚀介质。

 d)当工程中采用多节预制桩、钢管桩等基础时,应评价地下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标准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568-2010)等技术标准评价。

e)在盐渍土和污染土地区,应采取土样进行易溶盐测试;

在其他地区,当有工程经验时,土的腐蚀性可依据水的腐蚀性判定,但应在勘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f)地下水氯离子超过20000mg/L时的评价要求:

工程中出现氯离子超过20000mg/L时,应在勘察报告中提出对建筑材料的腐蚀作用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的建议。

5、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适用性中的“厚层软土地区”的理解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使用和适用范围中的“厚层软土地区”是指桩身范围内软土累积厚度≥5m的地区.

6、有关负摩阻力的评价

对有累积厚度≥3m的软土、厚度≥3m的填垫年限小于10年的大面积填土或堆载的场地,应判断可能引起桩周负摩阻力土层的“标高和厚度”,标高以软土、填土底板标高为准,厚度以软土、填土底板以上土层厚度为准;

评价桩周土负摩阻力的影响应提供负摩阻力系数。

7、浅部含水层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第一海相层中粉(砂)土层在工程实践中出现过坑底涌水、涌砂现象,所以需要时,应评价该含水层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提请设计单位注意。

四、勘察资料的签章

1、勘察资料的签章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的要求。

2、《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规定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

中注册师技术责任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将表下注去掉;

“勘察外业工作责任与验收表"

中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师签署.

五、勘探资料借用问题

1、勘探资料原则上不得借用,仅当工程本身实施条件确有困难时,方可借用.

2、借勘探孔: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借用已有勘探孔时,借用勘探点与新实施勘探点的间距按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应满足:

一级(复杂)地基20m,二级(中等复杂)地基35m,三级(简单)地基50m)。

3、借用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资料: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借用已有勘探孔的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资料时,借用资料的勘探孔与场地的间距按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应满足:

一级(复杂)地基50m,二级(中等复杂)地基100m,三级(简单)地基150m。

4、借用地下水资料:

沿海地区(塘沽、汉沽、大港)、有污染的场地不得借用水质分析资料;

其他地区借用场地周围已有水质分析资料时,借用距离应满足3款要求,且需结合拟建工程情况新取一定数量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试验。

5、借用深孔波速资料:

对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相邻场地有覆盖层厚度实测勘察资料时,可以借鉴使用,借用场地的距离不应超过1km。

6、同一项目分期提供勘察成果时,借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7、借用勘探资料时,应对借用资料的原因和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述,须在勘察报告中附相应的勘探资料成果,并将借用资料勘探孔位置标注在勘探孔平面布置图上。

六、有关几个规范的执行意见

(一)、《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的执行意见

1、4。

2。

4条,4.3.5条,6.0.5条

当需根据室内岩石试验结果确定承载力时,应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对于在地下水位以下、多韵律薄层状的黏土质沉积岩或变质岩,可采用天然湿度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

试验的岩样应不少于9组。

2、4。

5.7条

1)抗剪强度试验除常规的快剪及固结快剪试验外,对深度≥14m的基坑尚应进行三轴固结不排水试验和三轴不固结不排水试验,且各不少于3组;

2)对饱和软土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判定其应力历史,意义不大,可暂不执行;

3)“砂土应做休止角试验”,除设计要求外可暂不执行;

4)人工素填土厚度>3.0m时,应进行抗剪强度试验。

5)“对淤泥、淤泥质土应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

视设计需要进行;

6)“对厚度〉3。

0m的杂填土应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

,可暂不执行.

3、4。

5。

8条

第2款当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宜在其间布设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或观测孔,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勘察期间做不到,可暂不执行(甲方专项委托除外)。

4、6。

0.1条

第1款当勘察等级为特级或甲级时,应采取质量等级为I级的土试样,进行三轴压缩试验。

可暂不执行。

5、11。

3.1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含建筑物基本情况及勘察技术要求)”,有甲方、设计委托书时附,无甲方、设计书面委托书时可不附.

 

(二)、《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29/T-247-2017的执行

  1、3.2.1条

 天津市区及周边地区地基土层序划分应按《天津市地基土层序划分技术规程》DB/T29—191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外较远各区可参照执行;

滨海地区埋深25m以上应按实际情况划分,埋深25m以下宜按上述规程执行。

  2、3.2.4条

天津市滨海地区上部陆相新近沉积土分布范围见附录A。

依据第三道贝壳堤古海岸线分布情况并结合土的工程性质,该界限大致分布为:

宁河芦台-七里海北领头村—俵口-东、西塘坨—潘庄农场—东、西堤头-欢坨—南、北坨—华明镇—张贵庄—双港—巨葛庄—八里台—东台子、万家码头-沙井子—窦庄子连线,该界限向东、向南至现渤海边的表层陆相沉积土层(原Q43al)应确定为新近沉积土(Q43Nal)。

 3、3.2.5条

表3.2.5中粉性土应定名为粉土,一般不分砂质粉土、黏质粉土.

4、15.4.5条

勘察成果中应提供全部工程地质柱状图。

(三)、《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T29—20—2017

  1、附录U。

 水平地基抗力系数m值执行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29-202。

 

说明:

   1、本文意见是在现行技术规范基础上的规定,当技术规范出现更新时,按更新后的技术规范执行。

 2、本文意见未尽之处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3、本文意见主要针对天津南部平原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对天津北部山区和轨道交通工程尚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4、本文意见综合了以前下发的《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释说明之一、之二》的意见,本意见下发后,《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释说明之一、之二》作废。

5、本文意见解释权在天津市施工图审查勘察专业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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