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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

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对抗第三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律上确保了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于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何理解买卖农村房屋和土地?

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所谓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它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保护基本农田对我国城乡人民农产品需求的满足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业方面的土地使用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不同的概念。

农用地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耕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是农用地中的一种;

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说,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属于基本农田。

8、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1)耕地占用补偿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9、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般有四种情况:

(1)依法征用和划拨土地;

(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3)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

10、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

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

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何为强制?

 

1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对以上第一种、第二种情形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人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13、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14、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当然受国家征收、征用的不受此限制。

2、控制闲置耕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耕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使用,不得闲置、荒芜。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而该耕地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3)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15、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发包方的权利有:

(1)经营管理权;

(2)监督权;

(3)收取承包金或提留。

  义务:

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6、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

享有经营自主权。

(1)不得破坏土地生产条件;

(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

(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

(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8、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9、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19、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20、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1、在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局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8)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土地确权纠纷。

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解决途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

未经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务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此类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村承包户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

此类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土地行政争议。

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解决途径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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