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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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资质管理制度〕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 、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三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2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获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二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4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3名以上       

2、有具备工程技术高级职称、经济或财务管理高级职称、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

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

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1000户。

(三)一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4个;

2、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受托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

但是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很少的,可以不予计入。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第十三条  〔办理自行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核发资质证书〕  经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质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悬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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