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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较多的空间值得深入探讨。

我认为这一主题的研究也有可行性。

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密切相连。

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作为限制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出现许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主题的研究试图从保障被羁押者人权的角度入手对我国审前羁押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我预期实现的目标是对审前羁押的人权保障程序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通过这些我国目前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找出存在的不足之处,最终通过借鉴域外经验等方式找到适合我国的改革方案,促进看守所审前羁押工作的完善,推动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与前行。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针对这一主题,我目前的研究主要有《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与人权保障》、《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与《审前非羁押原则与人权保障》等。

相关文献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目前的审前羁押制度,指出了进步的地方和审前羁押制度在人权维护方面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

羁押本质上是一种强制行为。

羁押是为了确保刑事追诉程序而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自由,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但它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为前提的,不当羁押是对国家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导致羁押与基本人权的关系

7

紧张。

当前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受到侦控活动的强烈影响,审前羁押率过高,侦查阶段缺乏以辩护权为中心的程序保障权利,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适用不理想。

新《刑事诉讼法》将人权保障写入指导思想,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立足于人权保障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

三、拟在博士期间进行的研究

基于以上我已经进行的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在博士期间,我打算继续对“审前羁押的人权保障程序的相关问题”这一主题进行系统研究。

(一)国际人权规则中的被羁押者人权保障。

民主、法制社会要求所有公民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

经过多年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国际社会对罪犯的矫正以及囚犯的人权保障,已经形成了许多共识,诸如行刑人道化、个别化、尊重和保护罪犯人权等等,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规则》、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等等。

(二)域外审前羁押人权保障的比较与借鉴。

审前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一定期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案件得以侦查及追诉的强制措施。

西方各国对囚犯的人权保障最早可追溯到人权的起源,人权的核心就是把人当做是人来看待,给予人的待遇与关怀,因为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公民虽然被依法剥夺了某些法律权利,当并不是全部权利都被剥夺,至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应该享有,因而对囚犯应该实行人道主义。

将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审前羁押人权保障进行比较研究。

(三)人格尊严不受损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基本人道对待、亲属会见权等权利。

人格是人权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对人格不尊重,就无从谈起所谓的人权维护。

在联合国《公民权利要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也有明文规定:

所有被剥夺资源的人应给与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待遇。

”因此,无论在何种阶段,即便是对待罪犯,看守所的狱警也应当给予其足够的

人格尊重。

在犯罪嫌疑人羁押受审之前,审前羁押人员有权受到人道的待遇。

不可对其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及诋毁。

国际公约明文规定,每个人都应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谨。

除非依照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那么对于审前羁押人员来说,应当明确告知对于其的指控理由。

并且要告诉其这种决定的法律根据,以便于其考虑这种羁押是否合法,以及他是否要向法院申诉车型不合法羁押。

我国《看守所条例》之中,有相关的规定,在押人员拥有和亲属见面的权利,审前羁押人员尚为接受审问,但也同样应当享有和亲属会面的基本权利。

但须对会见亲属的次数、时间、人数等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定。

使相关流程有法可依。

既保障了审前羁押人员的人权,又对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不造成影响。

(四)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

严格意义上来说,审前羁押人员还未被定罪,并未被量刑定罪。

因此,不因对其实施任何性质的处罚。

对于审前羁押人员来说应当享有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33条规定指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任何阶段都有在看守所汇见在押人员的权利。

(五)羁押受到审查与要求取保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等待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审前羁押人员,有获得暂时保释的权利。

在未被法院作出有罪裁决之前,公民有权要求获得保释等待审判。

被羁押者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问和判决,或者是被释放。

审前羁押应当是在一个规定时限之内的,不可无故被拖延。

长时间的拖延不益于法律目的的实现,且有损审前羁押人员的人生自由权。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不拖延决定拘禁是否合法以及及时给予释放。

也就是说审前羁押人员有表达诉求,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对非法羁押得到赔偿的权利。

非法的羁押严重破害了公民的人生自由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保护拘留或监禁人原则》中规定了,对于不合规,不合法的羁押,应按照现行的责任赔偿予以当事人补偿。

(七)我国刑事审前羁押制度对人权尊重和保障的现状

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因为捕押合一,缺乏司法审查程序且期限太长又缺乏替代羁押的其他

措施的缘故,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拘留被滥用,逮捕适用已工具化和普遍化,超期羁押与变相超期羁押等严重侵害被羁押人权利的问题大量出现,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已陷入到制度上的困境。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侦羁未分离。

2.超期羁押与变相超期羁押等问题严重。

3.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缺失。

4.羁押适用的随意性、普遍性。

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

6.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缺失。

(八)对我国审前羁押人权维护的建议

1.明确规定审前羁押的期限。

被羁押者有权迅速接受审判,而不是漫长等待、接受无期限的羁押,应该严格规定审前羁押的期限,防止长时间羁押给被羁押人造成的身心损害。

2.明确羁押场所的中立性。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中,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设置于同一公安机关内并接受同一负责人领导的情况下,看守所只能完全服从侦查的各种需要而处于从属地位,看守所不可能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难以履行监督制约侦查权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的职责。

3.建立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借鉴各国立法,考虑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机制。

4.保障被羁押人在审前羁押阶段的权益。

应当确认律师在此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以保障被羁押人辩护权充分行使,便于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

对于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的被羁押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制度。

5.完善刑事赔偿立法。

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6.确认被羁押人享有申请保释权。

保释是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担保,保证按照指定的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

7.提高看守所狱警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执法者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提高执法

主体素质,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狱警队伍。

完善狱警选拔制度,加强培训,强化看守所狱警在法律、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考核与学习。

四、创新性分析

我认为我的研究可能具有以下创新性:

首先是内容、观点创新。

目前研究相关问题的学者很多,毕竟尊重与保障羁押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

相关的硕士论文很多,但是研究内容都比较分散。

我想我的研究能有的创新性在于将审前羁押对象的几项重要的权利进行系统、完整地分析论证。

这一点对维护审前羁押法规的科学性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是手段创新。

我将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对审前羁押人权保护问题方面的领先经验。

整理国内外文献,在理论分析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合理建议。

五、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卞建林等.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蔡墩铭等.刑事诉讼法[M].上海:

五角图书出版公司,1981.

[3]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陈瑞华.未决羁押知道的实证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6]高一飞.看守所观察与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7]宋英辉.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孙谦.逮捕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二)期刊类

[1]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J],政法论坛,2001.(4).

[2]陈玮,任俊琳.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中的适用[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2).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尽快制定看守所法[J],法制资讯,2012.

(1).[4]陈卫东.侦押分离不是看守所立法的现实需要[J],法制日报,2014.(5).[5]樊崇义.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J],刑事司法论坛,1998.

(2).

[6]樊崇义.看守所:

处在十字路口的改革观察[J],中国法律评论,2017.(3).[7]高一飞,聂子龙.论我国看守所立法[J],时代法学,2012.

(2).

[8]高一飞,张绍松.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6).[9]高一飞.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建议[J],中国法律评论,2014.(4).

[10]耿烨.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及其预防[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

(1).

[11]李真.论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背景[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

[12]刘敏,马洁.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思考——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实证分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13]钱雄伟.试论我国看守所立法中的冲突与平衡[J],鄂州大学学报,2009.(16).[14]孙皓.看守所立法:

从“配角”到“主角”[J],法制日报,2012.

(2).

[15]王敬.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经济,2010.

(1).

[16]由长江.《看守所法》立法中被羁押人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以“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切入点[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

(2).

[17]周保军.深圳公安监管部门创新人性化管理[J],人民公安报,2011.(12).

(三)学位论文类

[1]顾晓霏.刑事诉讼中看守所的功能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2]姜海阳.论我国看守所的职能中立化[D],安徽大学,2015.

[3]李辉.我国看守所勤务模式的运行现状及立法建构[D],山东大学,2009.[4]李铁静.论我国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规制[D],燕山大学,2012.

[5]刘晨琦.遏制看守所暴力与看守所改革刍议[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6]刘妍君.看守所收押程序的立法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6.

[7]陆晓静.看守所检察监督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8]王琳.我国看守所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6.

[9]杨晓.未决羁押者的人身权利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11.[10]易陵.看守所在押人员法律地位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5.[11]张健红.我国看守所制度改革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12]赵飞.论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D],山东大学,2013.

[13]赵欢.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7.[14]朱学伟.看守所中立化改革研究[D],燕山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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