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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同事强奸的有1件;

未满14岁幼女与“恋人”谈恋爱同居的有2件。

  陌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有42件,占到总数的%,一般持续时间不长。

其中,采用尾随跟踪孩子放学或下班、威胁作案的共有13件;

以外出找工作诱骗女孩出走强奸的有4件;

歹徒深夜闯入农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有4件;

多名少年劫持并轮奸少女的有3件;

利用迷信“驱魔”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2件;

借口让女孩帮忙找人而强奸的有2件;

让他人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为自己介绍处女的有2件;

罪犯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注意猥亵女童的有2件;

假冒记者照相来进行性侵犯有1件;

公安副局长强奸嫖宿幼女的有1件;

医生以检查身体为名强奸幼女的有1件;

自己想外出打工被骗而遭强奸的有1件;

打工妹因工伤住院而被陌生人闯入病房强奸的有1件;

强奸弱智女孩的有1件;

与家人赌气出走被强奸的有1件;

旅客强奸所住的宾馆服务员的1件;

女童半夜被“不明”老翁抱到村边强奸的有1件;

女孩错搭车被司机      强奸的有1件;

警察以检查为名将少女带到郊外强奸的有1件。

  2、父亲以及其他近亲属对女童进行性侵害的14件案件中,孩子主动报案的有8件,母亲领着女儿报案的有1件,孩子的姑姑报案的有1件,受害女孩的表姐报案的1件,事发后很久邻居发现报案的1件,还有2件比较特殊,1件是外祖父强奸外孙女之后,被孩子的父母杀死,案发之后发现的性侵害情况;

另1件是被害的女孩假称遭绑架,骗局被公安机关识破后,发现女孩长期遭受其父的强奸,想以此来拿些钱摆脱父亲的控制。

  3、从侵害的时间范围来看,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一般都只是一次;

而亲属、熟人和老师性侵害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从一次作案即被发现到持续达10年的都有,尤其是亲属、老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时间比之其他的侵犯时间都要长,平均在3年左右。

  4、从受害的人数来看,陌生人作案的,大部分是1件受害人,但陌生人针对学生作案的4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则平均有8名;

在熟人进行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是一个,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尤其是老师对学生发生性侵害的,被害人人数都比较多,从1人到43人不等,大部分都不只是1个人,平均被害人的人数是个人。

  5、未成年人的父母曾试图以调解的方式私了的有32件,占到案件总数的%,大部分是涉及老师和熟人的性侵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私了的有11件,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提出和解私了的有21件。

  6、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这类案件有32个,占到%。

其中,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10个,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居住地遭受性侵害的有16个,自己在外地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6个。

  7、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的有21例,占到案件总数的%。

从加害人的年龄来看,14岁以下作案的有2例,14岁作案的有4例,其余的15例都是14岁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岁和17岁;

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一般都比较小,最小的只有3岁,4岁、5岁、7岁等等都有,大部分集中在12岁以下,12岁以上被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

未成年人一般选择侵害比他年龄小的幼女,这些女童往往是他们的邻居或者同学,在案件过程中,较多的都是几个人结伙作案。

  8、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被害人的年龄从3岁到17岁之间,最为集中的年龄段是12-16岁之间,共有案例8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案例中所有被害人的平均年龄是岁。

  9、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害的案件有14件,其中,70岁以上的老      人实施强奸的有6件;

60岁——70岁之间的老人强奸的有4件;

50岁左右实施强奸的有4件;

其中有12件发生在农村。

  10、在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之后,怀孕并生下孩子的有4件,其中有1个孩子夭折;

其他3件生下的孩子都面临着不知谁抚养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特点  1、熟悉的人进行的性侵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最大危险,还是来自于未成年人周围熟识的人。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侵害人中数量最多的是亲属和其他认识的人,共有96例,占到所有案件的%。

其中,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有14个,老师、校长性侵害的有15个,两者总计占到熟识的人作案的%;

被邻居或其他熟识的人性侵害的有68个,其中绝大部分是邻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其他还有网友,同学及同学的朋友,父母的同事、同居人,老乡,打工者的老板等等。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孩子面临的性侵害的威胁中,负有保护职责的老师、家长以及孩子的其他长辈占有相当的比例。

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

如果从犯罪成本的角度来看,亲属长辈、学校的老师和校长,对孩子拥有广泛管教的权利,甚至是惩罚的权利;

而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任何自立的条件,无论从物质上还是心理上,都是依赖自己的父母、老师。

对他们而言,这些熟悉的人就像天空一样在保护着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其他长辈或者老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孩子进行性侵害,孩子会陷于恐惧之中,却不知道该如何去摆脱这种恐惧;

传统的服从式教育也让她们习惯于顺从、不反抗;

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却相当有把握阻止孩子说出这些罪行。

很多女童对于性侵害与家长、老师、亲朋好友平时的爱抚和关照有什么本质区别都不知道,就更不用说去报案了。

可以说,相对其他的性犯罪,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性没有了解的儿童进行犯罪,成本可以说是很低的。

  这种亲密的长辈对孩子犯下的罪过,其影响决不仅仅是肉体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创痛。

如此亲密的人竟然会对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来,那从孩子的眼中来看,这个世界还有什么是可以相信的?

这种怀疑,以及周围环境可能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歧视的氛围,都使得孩子的成长很有可能偏离正常的轨道。

  在调查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教师对孩子的性侵犯,大部分都是发生在乡村学校或者镇学校,共有12例,占到教师性侵犯案例的80%。

而且,在陌生人作案的案件中,歹徒深夜闯入乡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也有4个案件,学校的安全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乡村学校于地处偏僻、物质      匮乏,孩子们对性的了解相对更少,娱乐活动也不丰富,学校管理相对而言更加松散一些。

很多学校连老师的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就更别说改善学校的环境了。

人才向城市的流动,使教师的素质相对较差,有不少学校几十年没有变化,这也产生了性犯罪的诱因。

  预防这种犯罪的发生,就要对孩子普及正确的性知识。

老师和父母要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让别人碰的;

告诉她们不要与成年男性单独在一起;

遇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

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被害人最为集中的年龄段是12-16岁之间,平均被害年龄是岁;

发生在小学的案件有11个,发生在中学的有4个。

十岁左右的孩子正是生理上开始发生变化、性意识朦胧出现的时期,因此,对孩子的性教育最好能在这一时期进行。

而且,对于未成年女性如何抗暴御辱的教育也非常重要,但目前在家庭和学校教育中几乎是一片空白,应该加强这些内容的教育。

同时,对孩子的父母普及这些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让他们了解防止孩子遇到危险的一般预防知识,比如应当正确的教给孩子性知识和自我保护,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等;

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之后,下意识的反应就是找父母,要让父母明白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孩子身上,怎样去正确的面对,鼓励孩子说出来,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包括犯罪的伤害、周围舆论的偏见以及追究犯罪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

  2、打工者孩子遭受性侵害  另一个比较明显的事实是,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的、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这类性侵害案件有32个,占到了全部案件的%,这个比例不容忽视。

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他们的子女的安全问题、教育问题都隐藏着危险。

如果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家乡往往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长辈的年龄较大,精力不足,不能周全的照顾孩子,更别说对孩子进行教育了。

这样的案例共有16个,在一个案例中,孩子深夜被一个陌生人抱到村边的草剁上强奸,而就在隔壁屋子睡觉的奶奶竟然什么都没有发现!

  即使跟随父母到城市打工,孩子也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在父母身边仍然遭到侵害的有10个案件,打工的男青年常常用零食、零钱或者玩具来引诱邻近居住的其他打工者的孩子,对其进行性侵害。

这些打工者的生活一般都非常辛苦,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都是很常见的,没有时间来看管孩子。

而且,打工者无论是居住环境还是精神状态都比较差,各种各样的人都有,电视、报纸、网络在性方面的不适当宣传,对这些人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并且,许多男性打工者正处于青壮年时期,没结婚的,到城市打工后常常找不到合适的对象;

而结婚的却没有妻子在身边,婚姻生活很不正常,这种状况使得他们发生性侵犯的可能性较大;

另      一个方面,打工者的孩子的教育、安全得不到保障,打工子女学校数量上就很少,而其自身的设施和老师素质都没有保障,有些甚至还不如家乡的教育质量好,老师也缺乏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和保护的条件和能力。

在这样的环境中,性侵犯的威胁无疑更大。

  而有些年仅十几岁就在城市里打工的孩子,他们出门在外,又没有父母的照顾,一般只能依靠带她们进城来的老乡,或者招工的老板。

但是,对她们实施性侵害的,恰恰是他们熟识的老乡和老板。

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个是12岁的女童在县城的饭店当服务员,被隔壁饭店的打工者强奸;

还有的则是被老板的儿子强奸,或者老板以不给工资为要挟而强奸。

  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尽可能给打工者提供一个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合理休息权、子女受教育机会等。

其次,应当重视打工者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使他们的生活充实、健康、丰富,关心他们的婚姻家庭,让打工者感受到城市给他们工作和生活所带来的温暖。

对于童工,政府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尽可能使儿童接受教育而不是外出打工。

  3、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比例不小  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的有2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

这些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

从加害人的年龄来看,14岁以下作案的有2例,14岁作案的有4件,其余的都是14岁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岁和17岁;

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一般都比较小,最小的只有3岁,12岁以上遭遇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大部分集中在12岁以下。

  从加害人的背景调查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少年都有不良行为。

很多都辍学在外、在校的学生也是成绩很差,有的家庭不和睦或者父母离异、无人细心照顾,有的除了强奸之外,还有盗窃、抢劫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他们无一例外的,都承认看过色情录像带或者上过色情网站,有的作案竟然完全是按照录像上的或者网站上的内容来实施。

在一个案件中,15岁的少年看了淫秽录像后,照录像的内容,先后9次强奸同村6名幼女。

  可以看出,实施性侵害的少年都存在性早熟的现象,而性早熟95%以上来自环境刺激,其中语言、文化环境的影响最不容忽视。

现在各种媒体对性的过度渲染,以及网络上的各种色情网站,都使孩子容易受到不良的诱导。

一旦性意识强烈的孩子形成生理上的性早熟,或者性早熟的孩子形成心理性意识时,将比一般孩子更容易发生“危险”。

因此,对儿童进行正确的性教育是当前一个重要的任务。

  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于很早就露出端倪的儿童的不良行  

  

        为,我们应该如何矫治?

目前法律提到的矫正未成年人的机构就是“工读学校”,从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工读学校是义务教育的特殊形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矫治的责任,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上学,应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

然而近年来,于种种原因,工读学校出现了萎缩现象。

于工读学校收费受限,一些学校就采取建工厂的方法,让学生边学习边劳动,只能依靠孩子的干活才能继续学校的正常运转。

在很多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中,一个城市才有一所工读学校,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

工读学校的萎缩,以及入学时的“家长、学校、公安三方同意”的条件,使已经沾染了不良行为的孩子,得不到应有的矫治。

即使现在有的省份规定了,不允许学校开除尚在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内的学生,但于普通学校没有对不良行为进行特殊矫治的功能,结果往往是其他学生受到了不良少年的影响,而这些少年也没有变好,甚至有的学校只是名义上让他们上学,实际上却不管不问,反而放纵了他们的不良倾向的发展。

因此,加强工读学校势在必行,当然,应当改变现有的这种只是限制自的管理模式,为少年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4、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  从调查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害的案件共有14个。

其中,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强奸的有6个;

60岁—70岁之间的老人强奸的有4个;

50岁左右强奸的有4个;

在这类性侵犯案件中,犯罪人一般都是儿童的邻居、同村人或老师,往往利用儿童比较单纯的心理,以给零花钱、糖果等为诱饵或以关心学习、同情家庭遭遇等为借口,或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

  这种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这种现象和农村老人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

农村老人常常随子女生活,子女不在一起的,老人就少有机会在一起;

另一方面,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但有的受经济条件所限,无钱结婚或再娶;

有的虽然具备经济条件,但受着旧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的反对和周围邻居的谈论,不敢或不能再婚。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在加上小孩子往往容易控制,有的老人就对周围的女童实施性侵害。

  5、受到性侵害后未成年女性生下的孩子谁来抚养  在138个被报道的案例中,虽然只有4件案件中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后怀孕并生下孩子,而且其中有1个夭折。

但是,在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之后,这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并予以认真考虑的问题。

在这3个案件中,女孩和其生下的孩子都面临着很大的生活困难。

女孩自己就是未成年人,还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照顾,而生下的孩子更是需要抚育。

就这3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有1个是女      孩自己来照顾,但也是靠乡亲和好心人临时性的捐助;

其他2个案件中,均没有提到孩子的抚养问题。

我们可以想见,对于女孩的父母或亲戚,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物质上,对这种被强奸后生下的孩子不会乐意的去照顾;

而加害人因为受到刑事处罚,也不可能让他承担抚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考虑对这些孩子启用国家监护制度。

  三、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救济及问题  1、报案难  在发生了性侵害之后,如何正确的面对这种现实?

哪些人可以帮助孩子?

应当有什么样的补救措施?

这些都是最急迫的问题。

然而,对问题的回答却并不令人满意。

当孩子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很多父母却选择了隐瞒,他们认为这是很丢脸的事情。

于我国传统的“处女”情结还很有影响,尤其是在比较闭塞的乡村,女孩失去贞节,不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是有了“缺陷”的女孩子,背后的指手划脚使女孩和其亲属不得不承受犯罪之外的沉重压力。

一位父亲就无奈的说:

“女儿家出现这样的事情,毕竟是见不得人的‘丑事’,尤其在农村,谁敢自己往外面说啊?

而且,说了也白说。

女儿被人糟蹋了,痛的是你自己心头的肉!

”还有一位家长,她的女儿在学校遭到性侵害后,说:

“我不敢再跟学校闹了,问题解决不了,反倒闹得谁都知道了,怎么办?

”在一个案件中,女孩遭到不良少年的强奸,但受害者在遭受犯罪的侵害后,还不得不忍受同学和邻居的背后议论,无奈之下去了另一个地方读书。

在案例中可以看到,在遭遇到性侵害之后,很多女孩会变的自闭,不愿与他人交往,除了犯罪本身的影响外,社会氛围的不宽容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舆论的不公平对待,原本就使报案较难;

而当加害人是亲友时,告发的难度就更大了。

有些人认为,孩子受到家人或熟人的奸污,虽然严重触犯了“禁忌”,但不能算是犯罪,而且这种“乱伦”的事情最好是接受补偿后隐瞒了事。

有时,受害女孩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压力,迫使她三缄其口,否则,女孩则会成为家里的罪人,这种案件中报案率就更低。

在一个父亲强奸女儿的案件中,全家人就此事召开了家庭会议,到场的家人均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并提议,只要父亲肯当面认错,孩子和她的母亲也就原谅他了;

另一个同样的案件中,为“捞出”犯罪的爸爸,孩子的姑姑和其他家人竟然指使被害的孩子翻证,试图把这个案子瞒下来。

  如果案件中被害人不只一个,即使有些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其他的父母仍然坚持不报案;

或者,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也不配合,不做笔录;

有些案件中,所有受害人的父母竟然出奇一致的保持沉默,直到侵害人因为其他罪行被逮捕后才供出强奸案件;

更多的情形是,父母和侵害人私了,因为私了不成或其他原因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提出过私了的案件总共有32个,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熟人犯罪的案件中,而且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的      就有11个,这种在法律之外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意识可见有多强烈。

  2、报案难,立案也并不容易  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发生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受到侵害的人数比较多。

从侵害的持续时间来看,亲属、熟人和老师性侵犯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从一次作案即被发现到持续达10年的都有,其中,亲属、老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时间比之其他的侵犯时间相对更长,平均在3年左右;

从侵害的人数来看,被害人数多也是此类案件的特点,被害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几个、甚至几十个,尤其是老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往往被害人人数都比较多,从1人到43人不等,平均被害人的人数是人。

也就是说,在每一个案件中,平均就有10个孩子成为受害人。

这个特点说明了,对这类案件的敏感度以及侦查手段方面,却应该提高。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并不就立即立案,而是在立案之前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

但是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这样的标准却并不适合。

因为当孩子受到伤害后,她不知道要保存证据以及怎样保存证据,也不知道哪些是证据。

而有些孩子因为年龄太小,遇到性侵害这种事情,都不知道这是对她的犯罪。

在一个案例中,当事后问起孩子老师是如何侵犯她的时候,她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老师在做什么,“以为在做俯卧撑”;

还有的孩子对发生的事情全然不懂,当母亲问孩子的内裤怎么脏了的时候,孩子只说“是一个盖房子的叔叔小便在自己的裤子上的”。

孩子就连这种行为的性质都不知道,更理解不了犯罪、权利、救济、保存证据等等是什么意思,而且,这类案件发生的时候基本上都没有第三者在场,也就不可能让其他人来作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孩子来提供证据显然是不现实的,对几岁、十几岁的孩子也是不公平的。

还有一点是,案件的加害人,往往都和受害人有一定联系,老师、家长以及其他亲属,就是孩子生活范围内最重要的人,假如发生了对孩子的侵害行为,小孩会害怕,因为父母、老师就是生活中自己能依靠的全部,如果去报案了,他们会怎么处罚自己?

如果他们不在了,自己该找什么人去?

基于各种考虑,即使年龄大一点的孩子也可能不敢报案。

而在这种案件中,孩子的保护人出于各种考虑,也可能不报案。

在调查的这些案例中,父亲或近亲属长辈对女孩性侵害的,除了一个案件中是母亲领着女儿报案的以外,其他都是孩子自己,或事发后很久才了解情况的孩子的姑姑、表姐、邻居等报的案。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孩子或者家属、邻居来提供基本的证据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就应当立即进入立案程序,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侦查案件,而不能等孩子提供证据。

要加强立案程序中侦查机关的力量,从而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样也就增加了对孩子性侵犯的犯罪成本,以此来减少这种犯罪。

而如果按照现有的立案      标准,无疑会既放纵了罪犯,又对本来已经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在调查的一个案例中,5岁女童遭到猥亵后,其家人8天才报案,公安机关称,时间过久,导致证据无法固定,嫌疑人又始终否认有猥亵行为,因而事实无法查清,不予立案;

在受害女童的父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经过调查,检察机关也认为没有认定犯罪嫌疑的有力证据,因此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而被害人的父母拖延8天之久才报案,是因为侵害人是他们家的熟人,刚开始想私了,后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才报案。

  3、这类性侵犯的案件,取证很困难  这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被害者年幼无知,自己并不知道保护证据,而这类案件往往是时隔很久才被发现,证据早已灭失;

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了幼女的生殖器就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

但是,奸淫幼女行为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显然没有人证;

多数犯罪嫌疑人又利用与女童熟悉,施加其对女童的权威,以哄骗和威胁等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这种情形下,犯罪过程中没有暴力行为,没有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证据;

而幼女处女膜完整,没有精液等遗留物。

公安机关靠什么来认定?

能只靠幼女的陈述吗?

幼女的陈述能不能作与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同样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判断证人能力的规定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被害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能否说清楚是谁侵害自己、怎样侵害自己?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

在一个案例中,两名5岁的女童告诉家长有一个中年男子摸了“尿尿的地方”,并且到晚上一直感到“有点疼”,父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警察认为,幼童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医院的诊断表明孩子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又没有目击证人,因而决定不予立案。

但是,在这类案件中,于案情本身的隐蔽性和迟延性,不应该如此忽视儿童的证言。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这种参与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最重要的就是儿童的意见可以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对儿童证言的怀疑态度,这种做法是应当改变的。

  4、取证时要避免“二次伤害”  于孩子的证词在此类案件中很重要,取证也就不可避免。

但是,在询问孩子时,应当尽量采取有些国家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再受到伤害,孩子就不应该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连续不断地追问受害的情形,第一次询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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