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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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运用建筑科技、装配式建造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品质和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调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及首次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或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土、交通、环水、监察、审计、住建、公共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范围以完成预算(招标控制价)备案作为切分阶段。

  第七条项目单位主要包括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环水项目的项目单位;

  

(二)区公安部门(含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为政府投资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三)区住建部门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重点区域以外的管廊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四)区城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五)区经促、科创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产业、科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六)区交通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

  (七)区卫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医疗卫生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八)区教育部门为政府投资公办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特殊学校、中职学校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九)区民政、文体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区级养老、文体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区中心区规划办、空港新城办分别为所管辖重点区域内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管廊及地下空间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一)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为各自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二)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行业、区域主管部门及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区相应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包括统筹本行业、本区域或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本单位项目的建设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申报项目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或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办理与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用地、环评、水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后续各环节工作,包括在不同环节对相应的内容、标准、指标、参数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办理项目审计等。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包括区业务部门、区工务部门及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城管、住建、公安(含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区业务部门为政府投资专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中,区环水部门为跨街道环保水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城管部门为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区住建部门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公安部门(含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为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区工务部门为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且由区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跨街道的政府投资市政道路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部门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项目单位一并作为建设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主要包括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区土地整备部门统筹、各街道办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十一条建立宝安区政府投资前期项目生成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生成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结果互认。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对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在项目生成系统公开征求区规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水、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生成系统操作规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后及时审核,满足入库条件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不满足入库条件的,退回项目提出单位继续深化研究。

  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新增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上一年度已转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中筛选并完成赋码。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人大审议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为落实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需新增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生成系统公开征求区发改、规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水、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的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运营管养模式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

房建类项目还应包括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市政线性类项目还应包括平纵横图、红线范围。

  新增项目立项经按程序审定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立项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设计及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知会项目所在街道办,由所在街道办根据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同步开展测绘和评估等工作,区土地整备部门及时安排相应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文件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海绵城市、建筑科技运用、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运营与管养、社会效益评价、绩效目标、综合结论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项目估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总投资。

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据市区管廊相关规划,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建设的分析论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于立项批复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推行以方案设计为核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

原则上新建及扩建教育、卫生、文体、养老等公共建筑项目应当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及扩建市政道路项目优先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

具体组织及实施方式按区有关文件执行。

  特别重大或标志性公共建筑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用方案竞赛等模式。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涉及公众利益且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和公示,经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方案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设计方案比选、公示及审议时间可不计入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沟通,将各项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估算总投资。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应当增加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应当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分别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申报概算。

  原则上一个立项项目对应一个项目总概算,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分期实施后可分别编制项目概算报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总概算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审批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完成项目总概算后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项目总概算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申报的项目总概算在批复估算总投资范围内,且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后批复;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上的,退回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

  第二十三条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为项目启动。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资金申请原因、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未经评审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概算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概算额度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养单位的书面意见。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于项目概算批复后15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和报备工作,特殊项目、特别重大项目或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生重大修改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

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

  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三)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齐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资料后实行告知性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

  项目单位对报备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承担主体责任。

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确有必要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征求区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前期经费结算、资料存档等工作,属基建项目的,还应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暂无法明确年度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及前期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预安排属年度计划组成内容。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三个类别分类管理和代码管理。

  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拟当年新开工项目,即已批复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C类项目为已批复同意立项、可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项目代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置、管理,作为识别项目的最终依据。

项目代码与项目名称配合使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代码管理项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经区人大审批但需提前实施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在年度计划额度内预安排,由区政府将预安排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年度资金安排。

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列出: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或管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周期、建设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新增立项的项目以及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消的项目,经按程序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应急救灾工程外,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建设安全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民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应当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不同的,项目单位应当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招标控制价)备案并按规定完善项目用地、环评、水保、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

  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移交条件但因特殊原因须提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的,由区政府分管项目及建设单位的区领导批准,但项目单位须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继续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移交建设单位。

因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产生的问题由项目单位牵头处理,项目建设单位配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接收项目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工程施工招投标,并于招投标工作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投资计划。

申请材料应明确工程施工中标价、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年度资金需求等,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

  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收项目资料3个月内未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应当向区政府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即可开展施工招标。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尊重建设单位自主权,招标条件、招标组织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招标人全面负责。

区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管。

  需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应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因项目前期设计、勘察不到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含使用单位)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因后期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因素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

发生工程变更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

其中,涉及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就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以设计变更或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完善手续,不得事后补签。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后应当及时报区住建部门完善变更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工程变更可能造成项目总投资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变更责任主体划分,分别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

其中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区住建部门对年度备案的工程变更进行汇总并报告区监察部门。

区财政部门凭区住建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变更进度款。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代建(或代建总承包)合同等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对政府所投入的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监督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等资料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区住建、环水、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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