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包不包括管桩的抗弯检测的桩材费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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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包不包括管桩的抗弯检测的桩材费用doc

计价解释 (三)

1、我市发布的风险费用计算文件规定,风险费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现执行13清单、14费用定额时,风险费取费基数应该是分部分项工程费,还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答:

风险费的取费基数仍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但不包括工程设备费。

2、审核单位认为社会保障费中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因为施工单位没有农民工,所以在结算时要扣除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0。

6‰(苏府[2008] 7号文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请问是否合理?

答:

2009年费用定额的社会保障费中包括工伤保险费。

包括其他规费(工程排污费除外)和税金,施工单位是否缴纳、缴纳多少不属于结算审核范畴,均应按规定计取。

3、2014市政定额勘误第9条:

借用其他专业定额时,人材机消耗量及管理费利润均按相应专业的计取;苏工价[2013]16号文第六条:

借用其他计价表子目时,只借用人材机消耗量,其余均按本专业取费;这两条是否矛盾?

如按勘误中执行,是否土建、安装等其他专业也按此执行?

答:

按照苏工价[2013]16号文执行。

4、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14〕448号文件中按质论价计取要求“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包括优质结构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

苏州市住建局苏住建价〔2014〕4号文件的附件1《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8)》规定优质工程的费率,请问优质结构工程的按质论价费率如何取?

答:

苏州市住建局苏住建价〔2014〕4号文件的附件1《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8)》规定了优质工程的按质论价费率,对优质结构工程的按质论价费率,请参考表中的费率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5、为简化计算方法,苏工价[2010]11号文第二条给出了招标控制价的简化计算公式:

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各专业打折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请问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建设工程的下浮率计算,是否也可采用此简化公式?

答:

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建设工程的下浮率计算,按《关于发布苏州市限额以内建设工程各专业下浮率指导范围及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价[2013]17号、苏建招[2013]8号)执行,不采用简化计算公式.

6、合同约定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人工费等政策性文件可以调整,请问措施项目部分的人工费是否可以同时调整。

答:

省住建厅发布的预算工资单价属于政策性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均应调整;以指导价形式发布的人工工资,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调整办法同分部分项工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平台建议咨询栏目于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标题为“措施项目人工费是否可以调整"的回复以此为准)。

7、在编制标底价过程中,遇到深基坑支护工程,其中管井井点降水项目(包括管井井点安装、拆除、降水3个子项),在《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中没有这3个子目,经过查询在《200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中有这3个子目(省补1-3、省补1-4、省补1-5),请问:

 1、在编制标底价时,套用这3个子目是否可行(管理费和利润按基坑支护工程标准计取)?

 2、如不可行,请问编制标底价的情况下,套用哪几个子目。

答:

可以借用这3个子目,按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取费。

8、现在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中没有市政养护人工价,请问现行的市政养护项目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如何取定。

答:

按照市政工程二类工标准计取。

9、市政定额中计算了钢板桩租金后是否需要在套用“打钢板桩定额”时扣掉定额中的钢板桩损耗量?

答:

要扣除。

10、苏州造价处2008年5月27号发文的苏建价便(2008)12号文“市政工程钢板桩使用费调整为6.80元/吨.天"中的“使用费”是否包括“场外运输”费?

 2、目前基坑围护用的“拉森钢板桩"的“使用费"是否执行此文件?

答:

1、钢板桩使用费包括场外运输费,2、基坑围护用的“拉森钢板桩”如双方约定按租金计算的,使用费也执行此文件。

11、03市政计价表第六册第七章说明第十一条“定额中非预应力钢筋加工,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手工绑扎,预制混凝土构件是按手工绑扎、点焊综合计算的,加工操作方法不同不予调整.”说明第十二条“钢筋加工中的钢筋接头、施工损耗,绑扎铁丝及成型点焊和接头用的焊条均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而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八条“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搭接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设计未规定搭接长度的,已包括在钢筋的损耗中,不另计算搭接长度。

”二者是否矛盾?

答:

定额说明第十一条说的是:

钢筋的施工方法有绑扎、点焊或两者兼有,不因为施工方法不同而进行定额换算;第十二条说的是:

钢筋的制作诸如钢筋的闪光对焊和帮条焊等连接加工以及施工绑扎或不绑扎而采用点焊等工作内容定额中都包含了,不另外计算。

苏工价[2013]16号和苏建价[2014]448号文件明确的是:

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的钢筋套筒、电渣压力焊的钢筋对接接头应单独列项计算.定额说明与文件规定两者并不矛盾.计算钢筋工程量时,对于设计图纸(含设计图纸说明涉及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的搭接长度,其搭接长度按规定计算钢筋工程量;对于设计与规范未规定,施工单位为充分利用钢材而自行连接和搭接的工程内容已考虑在定额消耗量中,其工程量均不另行计算。

12、《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措施费项目中第10条临时设施费第(3)款中市政工程的临时道路包含施工现场施工用的便道在内吗?

按苏工价(2013)16号第十六条的说明来理解的话,好像是包含在临设费用中的。

答:

苏工价(2013)16号第十六条强调是“为满足行人、社会车辆通行而搭设的”便道可以另行计算;09费用定额中强调的是“施工所用”的便道,且在定额基本运距(50米)范围内属于临时设施费的内容,超出该范围的可以另外计算.

13、本工程合同约定: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超过0。

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相应调整。

此处应调整综合单价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指最终结算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还是指最终结算工程量-1.1*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

因为2013清单在P98有明确的公式说明,调增单价的工程量是指变化幅度之外的。

答:

2008和2013规范,文字表述上都有问题,但2013规范后有具体公式.因此,不论是2008规范还是2013规范,当工程量增加超出约定幅度范围时,原工程量加约定幅度范围内的工程量,执行原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原工程量和约定幅度范围外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当工程量减少在约定幅度范围内时,剩余工程量执行原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减少超过约定幅度范围时,剩余工程量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约定调整。

14、你处关于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的三个文件,从表面上看,表述一致,但实际上,苏工价〔2012〕5号、苏工价〔2013〕17号表述的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下浮”,苏工价〔2010〕11号公式表达的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用不下浮”,两者是不同的。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是不可竞争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不下浮。

但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分部分项工程费等费用,当计算基数根据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或基准下浮率打折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用也同时打折。

因此,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公式是否应修改为:

 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各专业打折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

一直以来,造价咨询单位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都是按苏工价〔2010〕11号中的公式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约偏高0.70。

5%。

答:

我处关于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和限额以内建设工程各专业下浮率指导范围及使用办法的文件均规定:

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苏工价〔2010〕11号文第二条给出的公式是招标控制价的简化计算公式。

对于招标控制价采用哪种计算方式,由招标人定;对于限额以内建设工程的下浮率,未给出简化计算公式,按苏工价[2013]17号文执行。

15、咨询如下问题:

1、关于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中定额编号13-98(钢骨架上干挂花岗岩板)定额子目中的6—40铁件是否应该包含钢骨架连接铁件及钢骨架与主体墙面连接的预埋铁件(相应铁件根据设计图纸如实测算调整含量)2、定额13—98中的人工含量8.33工日/10m2是否应该包含定额子目中的6—45(钢骨架)与6—40(铁件)的安装人工含量在内.

答:

1、6-40铁件包含钢骨架连接铁件及钢骨架与主体墙面连接的预埋铁件,2、定额13-98中的人工含量8.33工日/10m2包含定额子目中的6-45(钢骨架)与6-40(铁件)的安装人工。

16、电力通道玻璃钢管150200混凝土包管敷设套哪个定额?

目前有市政2—548邮电管;市政6-169玻璃纤维缠绕管;市政6-177加筋管;6—181管。

目前结算审计过程中对于该管道套哪个定额无明确规定,争议很大。

答:

定额套用的原则是:

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与定额保持一致时方可套用,同时尚应符合该定额的适用范围。

17、本工程为已建工程且在正常营业的部分改造及扩建工程(增加门厅幕墙及更换吊灯),由于甲方要求正常营业时间(约早上9:

00~晚上10:

00)不能施工,只能在非营业时间进行,请问该如何考虑此部分的夜间施工费用?

答:

此种特殊情况,定额中并无规定.请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增加相应的费用。

18、2013清单计价,在标底预算编制中单价措施费的大型机械进退场管理费和利润是否计取?

答:

不计取.

19、某桩基工程单独承包给基础公司施工,现场施工为整体连续性施工,合同约定材料调差为桩基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减投标月的信息价计算,施工期间平均价是按照整个桩基工程施工期计算,还是按照总包土建工程把施工工程及场地划分单体或单位工程计算?

答:

既然合同已经约定材料调差为桩基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减投标月的信息价计算,那就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认为合同约定还不够清楚,甲乙双方可以补充澄清。

20、在2012年12月以前以前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中均明确 “ 人工费为预算工资单价,属于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风险”在苏住建价〔2012〕17号中明确“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将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每年发布不少于两次指导价。

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指导价差价调整方法” 在苏住建价〔2012〕19号中更加明确的把人工费与材料调差调整方式统一为指导价概念。

人工费承包方也需要考虑5%的风险幅度。

 在苏住建价〔2013〕1号文中,也明确“人工工资指导价差价调整,应遵从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在2013、2014人工指导价发布文件中,也未另外注明人工工资指导价属于政策性调整。

在2015年3月4日造价信息网站上发布的苏建函价[2015]133号中增加“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调整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政策性调整因素。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说明根据苏建函价[2015]133号,是否可以理解为人工工资又变为了政策性调整?

如合同未有特别约定,人工调差是否需要考虑5%的风险幅度?

作为发包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人工费不参与调整?

答:

对于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方法。

对于已签定的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差价调整方法的,由发承包双方补充约定。

21、由于自然地面较低,当地土方含水量较大,设计要求回填6%灰土。

约十多万平方米的场地需推除根植土后回填6%灰土,回填厚度约80公分,图纸设计说明中要求站区填土每层虚铺厚度≤250,压实系数≥0。

9,我公司在施工时按照20一层分层摊铺碾压。

请问如何套定额。

答:

建筑工程中无相应定额,属定额子目缺项。

如实际施工工艺做法及设计、施工、验收要求与市政工程道路灰土基层相符时,可借用道路基层对应定额子目的消耗量,取费仍按建筑工程中大型土石方工程标准计取。

22、土建定额2-13三轴深层搅拌桩插拔型钢考虑型钢摊销。

可否考虑型钢租金,扣除型钢摊销量?

答:

目前定额口径一般不考虑租赁。

23、08清单中缺方内运04010303清单中指的是自然方还是压实方?

答:

缺方内运为所缺土方的图纸尺寸,属于压实方。

24、请问2014市政定额基坑排水是否有适用范围?

是指单独的井、池?

是不是只要是单独的井都要计,不论大小?

是不是不考虑地下常水位?

答:

2014市政定额第一册中基坑排水适用于设备基础、水工构筑物及桥梁等工程,基坑开挖后且基坑底部在常水位以下需排水作业的情形.各类检查井的土坑排水并入沟槽排水内计算。

25、市政水工构筑物中基坑围护结构(如打拔钢板桩、基坑钢管支撑)取费按市政还是土建?

围护结构设计主要设计资料及采用规范:

 1) 国家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07-2011);2)国家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120-2012);3)国家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4)国家标准《地基处理技术规范》(79—2012); 5)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50017—2003);6)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755-2012);7)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50010-2010);8)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2011版)); 9)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范》(107—2010);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50497-2009);11) 其它相关的规范及规程,如各规范有矛盾,以国家及江苏省现行规范、规程为准上述情况取费按市政还是土建?

答:

市政水工构筑物中基坑围护结构诸如打拔钢板桩、基坑钢管支撑应按照市政工程相应定额套用,如市政定额缺项,可参考同系列土建或其他专业的定额消耗量,其取费应按照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

26、市政工程中如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按照定额总说明第7条的规定对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外,对于泵送机械费应如何处理?

 答:

市政工程如采用泵送混凝土,需按规定调整定额消耗量,泵送费应计入预拌(商品)混凝土材料单价里。

 

注:

1、该计价解释(三)将发布于《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2015年第12期上

2、计价解释

(一)、

(二)已分别发布于《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2014年第4、11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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